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2022年4月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惟因控方指案件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須判處5年以上刑期,呂因此未能因認罪而獲得全數刑期扣減,共由原判囚3年8個月改判囚5年。呂不服判刑提出終極上訴,終院在今(22日)頒下的裁決判詞,雖然裁定呂世瑜敗訴,刑期維持原判,惟終院5名法官在判詞中,以大篇幅批評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案中依賴的理據,直指上訴庭對《國安法》量刑原則的詮釋令人「難以理解」,認為上訴庭只考慮「懲罰」及「阻嚇」,忽略「更生」原則,同時沒有理據地將本地量刑法律的某些元素排除在外。
對於上訴庭指可參閱內地法律,以助詮譯《國安法》,終院就在判詞中指,香港法庭不可考慮與《國安法》文意和目的有別、缺乏關聯的內地法律,同時強調人大常委會所指的「銜接」,是指《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之銜接,而非無關的內地法律,強調當中沒有帶出香港法律制度須與內地制度進一步「銜接」的意味。【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是次聆訊沒有任何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判案書全文77段 15段批評上訴庭「不能支持」、「做法具爭議」
呂世瑜終極上訴一案的判案書全文共有77段,而其中15段均屬終院批評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內容。呂去年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時,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終院在相關判詞段落中指,上訴法庭處理「呂世瑜案」的方法,與「黎智英案」一案中所確立詮譯《國安法》的原則有所不同,「不能被予以支持」;強調雖然上訴庭正確地考慮了《國安法》立法過程和訂明目的,但卻收窄了適用於《國安法》罪的量刑原則和考慮因素,「做法具爭議性」。
指上訴庭忽略傳統量刑原則中「更生」要素
判詞指出,上訴庭採用「刑罰學考慮」一詞,並定義為包括「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等因素,惟該定義來源不明確,忽略了傳統量刑原則中「更生」此一要素。
終院認為,雖然在某些案件中,可考慮更生要素的空間甚少,但「更生」不應被忽略或排除於《國安法》量刑原則外,例如「情節較輕」罪行,法庭可處短期、以教導為主的刑罰,甚至非監禁式刑罰,以達致更生及保障社會目的,尤其對受人擺佈參與煽動分裂國家的年輕罪犯,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避免將其變為強硬的反社會份子」。
強調《國安法》「首要目的」是採取一切所需措施維護國安
終院又批評,上訴庭將《國安法》首要目的及多段條文看成「指令」,由此作出「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之結論,有關說法令人「難以理解」,「本院亦難以理解,甚麼求情因素應或不應被法庭考慮,甚麼因素『無損首要目的』?」
終院指,「首要目的」是採取一切所需措施維護國安,此一目的藉檢控已能達到,因為犯罪者會受到處罰,故量刑時法庭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減刑因素及被告個人情況,而整個過程都在執行「首要目的」,因此難以理解為何某些求情因素會被視為損害首要目的。終院同時強調,法庭量刑時須把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與《國安法》一同應用,強調銜接過程中,沒有理據把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的元素排除在外。
人大常委會講話帶出中港法律制度分隔 提「銜接」僅限維護國安全國性法律
此外,上訴庭曾指,鑑於《國安法》作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參閱相關內地法律以助詮譯實屬恰當;又表示《國安法》其一工作原則是「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
然而,終院並不同意上述論述代表一般性原則,指出法庭不可採納與《國安法》文意和目的有別及缺乏關聯的其他內地法律。終院又引述人大常委會在《國安法》獲通過時所發表的講話,指出講話中指「與國家有關法律的銜接」,是指《國安法》與維護國安全國性法律的銜接,而非無關的內地法律。終院更特別強調,有關講話帶出了中港法律制度的分隔,並沒有帶出香港法律制度須與內地制度進一步「銜接」的意味。【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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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上訴人:呂世瑜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律團隊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案件編號:FAMC7/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