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認罪獲扣減刑期,原被判囚3年8個月,惟控方指案件屬「情節嚴重」,根據《港區國安法》,須判處5年以上刑期,呂最終不獲全數刑期扣減,被改判囚5年。呂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16日)開庭處理申請,3名終院常任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同意本案牽涉重大法律觀點,就如何詮釋國安法中「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等法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在今年8月9日開庭審理。
不過,對於上訴方指本案判刑偏離一貫判刑原則,存在重大不公,常任法官霍兆剛指有關問題不涉法律觀點,拒絕就此批出上訴許可。【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上訴人呂世瑜今身穿白恤衫、菱格毛衣,精神看來不俗,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戴上耳機聆聽聆訊內容。呂世瑜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律政司代表則包括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就上訴方提兩項問題批出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三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負責,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就上訴方提出兩項問題批出上訴許可,分別為:
1) 香港國安法第21條有關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為「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庭應如何恰當地詮釋條文,尤其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均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2) 如何詮釋國安法第33條的第1段,特別是當中列明的3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抑或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
判刑原則不公非涉法律觀點終院拒處理
至於上訴方另提出,呂世瑜一案的判刑偏離一貫判刑原則,存在重大不公,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認為,有關問題不牽涉任何法律觀點,因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3條第1段,如符合3種情況可被「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則可「免除處罰」,包括:
1)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2)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
上訴人:呂世瑜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律團隊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案件編號:FAMC7/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