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就國安法認罪不獲全數刑期扣減終極上訴 終院擇日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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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學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認罪獲扣減刑期,原被判囚3年8個月,惟控方指案件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須判處5年以上刑期,呂不獲全數刑期扣減,被改判囚5年。呂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終院今(9日)開庭審理。

上訴方力陳,「情節較輕」及「情節嚴重」的層級劃分,只供公眾認知法律,不屬判刑限制,法庭可考慮所有一般適用的求情因素,判處低於5年的刑期,否則便會出現嚴重不一致的判刑,導致極度荒謬及不公的情況。

律政司一方則指,《國安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等罪行,因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並強調若然兩個層級不具強制性,劃分便會變得毫無意義,故5年以上必然是刑期下限。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擇日頒下判詞。【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上訴人呂世瑜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陳偉彥、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管致行代表,律政司代表則包括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是次聆訊沒有任何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上訴方向終審法院提出兩項問題:

1) 《國安法》第21條有關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為「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庭應如何恰當地詮釋條文,尤其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均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2) 如何詮釋《國安法》第33條的第1段,特別是當中列明的3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抑或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刑。

若按律政司解讀 法官判刑將被置艱難處境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首先假設,有兩名被告共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一人選擇認罪、有悔意、有參與義工服務,另一人則毫無悔意,更被指必然會重犯;若按照律政司的解讀,他們便會被判以相同刑期。彭認為,如此解讀必然是錯誤,因會造成過重判刑,若法官希望在判刑中反映求情因素,就會被置於艱難處境。

彭又指,所有一般求情因素理應適用並反映於判刑,否則便會造成極度荒謬和不公的情況。彭強調,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動機,不可能是造成不公及過重判刑,也不可能是要為法官判刑增添困難,故此律政司解讀必然是錯誤。

上訴方指第21條量刑只屬「光譜」 不具強制性

彭認為,《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條文中「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句,並不具任何強制性,只屬一個量刑的「光譜」(continuum),故法庭可判處低於5年的刑期。

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若彭的解讀真確,為何《國安法》第21條條文需要劃分「情節嚴重」及「情節較輕」兩個層級?

彭回應指,層級只供公眾認知法律,不是判刑的限制,否則便會造成極端的二分(extreme dichotomy),導致嚴重不一致的判刑。彭認為,條文對刑期並沒有明確界線,故此認罪減刑三分一後,法庭判以低於5年的刑期,沒有任何錯誤。首席法官張舉能追問,這是否代表「十年以下」亦非判刑上限?彭同意。

有關第二項問題,彭認為《國安法》第33條列出的3項減刑條件並非「盡列無遺」,法庭判刑時不應排除長久以來普通法制下訂立的求情因素,包括盡早認罪、個人背景等。

律政司一方:可容許求情因素 必無損危害國安

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引述高等法院上訴庭判詞指,《國安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等罪行,因此在《國安法》的框架,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

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判刑時考慮求情因素與否,是比重問題,上訴庭指「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說法是否過於極端(putting the matter too high)?常任法官李義亦關注,上訴庭只提及了判刑阻嚇及懲罰的要素,但沒有提及「更生」。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國安法》第33條,法庭減刑(免除處罰)時,只可考慮條文中的3種情況,但判處較短刑期(從輕處罰)時,則可考慮普通法之下所有一般適用的求情因素。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3條第1段,如符合3種情況可被「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則可「免除處罰」,包括:
1)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2)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周天行又指,若然《國安法》第21條的兩個層級不具強制性,劃分便會變得毫無意義,並強調如《國安法》罪行刑期不設上限和下限,判刑便會失去確定性,被告無法預期自己所要面對的最高刑罰。

彭耀鴻簡短回應指,即使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同樣可判處有效、具懲罰性的判刑,與《國安法》立法的首要目的並無衝突。【呂世瑜案報道結集】

法院:終審法院
法官: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
上訴人:呂世瑜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法律團隊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案件編號:FAMC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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