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鄰居冷氣機擲糞及損壞閉路電視鏡頭 主婦罪成囚1個月 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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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歲家庭主婦去年涉向樓下單位冷氣機擲糞便,以及損壞該單位的閉路電視鏡頭,她否認兩罪,經審訊後,上月被裁定全部罪成,暫委裁判官何子俊今(21日)判處監禁1個月、緩刑24個月,並形容此為「最大嘅寬容,亦都係最後一次寬容」,又提醒被告「安分守己,唔好再犯事」,以及用理性手法處理鄰舍關係,被告回答:「明白。」

被告孫兆芳(被起訴時59歲,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2025年5月31日,在筲箕灣道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姓事主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及於同年6月6日至7月13日之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糞便或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被告未有深刻悔改 報告不建議判感化令】

辯方大律師卜亞楠指,因為被告的身體未能達到社會服務令的生理要求,故報告不建議判社服令;被告亦未有深刻的悔改,因此報告亦不建議判感化令。

就損壞攝像頭一罪,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指,被告初犯,本案亦不涉及人身傷害,但被告並非一時衝動,指她犯案後即時急速逃離,犯罪意圖清晰明確。何官指,留意到本案背景為持續的鄰居糾紛,如果被告因為樓下單位安裝攝像頭而被侵犯私隱,正確處理方法是向法團投訴,並非損壞攝像頭,罔顧高空雜物危害他人,被告更從來不願意賠償受害人損失,遂予以判監7日。

至於傾倒糞便或其他物體罪,何官指被告在超過5星期及超過10個日子中,從窗戶傾倒惡臭物品,其持續性及頻密,反映被告並非一時衝動,其惡劣程度不容低估,令事主面對極不衛生的處境,以及要清理污穢。何官並認為住所應該是市民安心休息的地方,但事主要擔驚受怕,其他住戶也會受波及,而被告一直毫無悔意,因此判監1個月。

【考慮被告無案底等 官給予最後一次寬容】

不過,考慮到被告年屆60歲、無案底及有長期病患,何官指「會畀最後一次機會被告⋯⋯最大嘅寬容,亦都係最後一次寬容」,就兩罪共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

何官最後提醒被告「安分守己,唔好再犯事」,並勸她:「你自己喺單位住50幾年⋯⋯唔該你之後自己好好反省,用理性手法處理鄰舍關係。」被告回答:「明白。」

【事主搭棚清潔外牆 控方申請賠償1.4萬元】

此外,控方申請1.4萬元賠償令,涉及攝像頭損失及清潔費。就清潔費方面,控方透露受害人事後用多個方法嘗試清潔外牆,但不成功,最後決定搭棚清潔。

基於辯方爭議清潔費的賠償令,何官認為相關受爭議費用更適合以民事索償處理,僅下令被告賠償逾2000元,6個月內繳交。

【片段見被告單位倒物品 事主稱發出惡臭】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上月裁決指,片段顯示有人從被告居住的單位將涉案物品傾倒,辯方未有證明其他人士到被告單位傾倒物品,因此裁定是被告作出,加上事主供稱涉案物品發出惡臭,因而辨認是糞便毋須科學驗證,即使未能證實確是糞便,至少是控罪所指的惡臭物品。

至於涉事攝像頭被安裝在15樓天井窗台,何官指,片段可見被告特意走到涉事樓層,做出「推」的動作,再急速逃離,其後傳來巨響,攝像頭在大廈一樓被尋回,已無法啟動。何官指被告未有就其不尋常舉動作供解釋,基於累積效應,裁定被告蓄意將攝像頭推出去。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暫委裁判官何子俊
被告:孫兆芳
控罪:刑事損壞、「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私人財產」
案件編號:ESCC20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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