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條例》首案涉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設9人陪審團,最終裁定當中6人無罪、1人則涉串謀爆炸罪成。而在審訊期間,法官張慧玲不時請陪審團先行避席,然後與控辯雙方討論法律議題,並在陪審團作出裁決前,傳媒不可報道相關內容。《庭刊》回顧81日審訊以來,陪審團避席時法官曾與控辯商討的議題。
在本案抽選陪審團翌日,辯方即曾投訴有傳媒報道本案3名被告為「12港人」,並披露被告的案底,辯方指陪審團或已通過新聞得悉被告案底,有辯方代表更一度提出重選陪審團,惟被法官拒絕,但就頒令禁止全部傳媒在跟進本案法律程序時,報道3名被告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
此外,在被告李家田作供期間,控方指李家田在庭上投訴被捕時被警員打後,卻拒絕讓警方為他拍攝傷勢,並將紀錄此事的相關文件派予陪審團;辯方即表示反對及要求陪審團避席,指李家田當時正行使緘默權,批評控方沒提出李行使緘默權「好prejudicial(帶偏見)」。法官其後下令收回相關記事冊,提醒陪審團不應予以考慮。【《反恐條例》首案報道結集】
《反恐條例》首案涉指控多人串謀2019年12月8日以軍火殺警計劃,7人否認控罪受審。經過81天審訊,再由陪審團退庭商議23小時後,終裁定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及賴振邦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名不成立;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名不成立。李家田另被控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亦不成立。只有賴振邦一人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名成立。
完成抽選陪審團翌日 辯方即投訴有傳媒報道3被告為「12港人」
本案於2024年4月22日抽選出9人組成陪審團,受傳媒廣泛報道。而於翌日、即4月23日,辯方甫開庭,在陪審團避席下向法官投訴,指包括TVB、《大公報》及《文匯報》在內的傳媒,在報道本案時,指名道姓地指出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為「12港人」,從內地移送回港受審,又透露3名被告有案底,惟這並非控方將在本案提出的證據。辯方遂要求法庭下令,禁止傳媒在本案審訊期間,報道3名被告的案底,獲法官接納。
主控官周凱靈當時就關注,有電子報正文下附有「12港人」相關報道鏈結,不過無法禁止陪審團看新聞,建議法庭告知陪審團不可受此影響;法官則指,可下令不許傳媒報道被告案底,但難以下令傳媒移除此類鏈結。而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更一度提出,由於不知道陪審團回家後會否看到上述報道,建議重新抽選陪審團,不過遭法官明言拒絕。
法庭翌日就頒布命令,禁止全部媒體在跟進本案法律程序時,報道3名被告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由於有案例有被告因傳媒報道而投訴未能獲得公平審訊,並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傳媒在報道刑事案件時,於案件審結前,不應披露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以免陪審團對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偏見。
李家田作供期間 辯方數次申陪審團避席就被告權利陳詞
本案審訊時僅被告李家田一人選擇出庭作供,在他作供期間,其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就曾數次申請陪審團避席,就被告權利向法官作陳詞。其中一次為李家田接受控方盤問時,主控周凱靈問及李曾在裁判法院投訴被捕時,遭警方施水刑、毆打及威嚇,當他隨後被帶到警察羈留室紀錄投訴時,李卻向警察表示不願意拍攝傷勢。李並在庭上語氣稍激動地示範警察當時詢問他的說法及語氣為:「你使唔使影相嘅?唔使啦,你返到懲教署先影啦」,解釋自己故此沒有拍攝傷勢。
主控周凱靈當時再質疑,指根據警察記事冊,警察當時曾問李是否需看醫生,但李家田稱暫時不用;李在庭上供稱,自己沒有如此回答,並指警員的紀錄實際上是「自問自答」,而控方隨後就把相關記事冊呈堂,由法庭書記派發相關文件予陪審團。李的代表大狀林芷瑩此時就申請陪審員避席,並向法官陳詞,強調李家田當時拒向相關警察透露詳情,屬行使其緘默權,惟控方卻沒有在陪審團前提及此點,林更直斥:「好prejudicial(帶偏見)」。法官之後就詢問控方:「其實你要繼續問啲咩?佢話警員『自問自答』,已經答咗你」,著控方不要再就記事冊作盤問。
法官及後特別提醒陪審團,被告有權行使緘默權,故陪審員不應考慮被告行使緘默權時的事情,並下令收回陪審員手上與記事冊相關的文件。
控方就李家田退出「滅龍」TG群組時訊息作盤問 辯方反對申陪審團避席
此外,根據Telegram(TG)紀錄,李家田曾在「屠龍」使用的TG群組「滅龍」中,表示自己正參與中文大學的示威,並傳訊指「都話最鍾意陣地,勁好玩」。控方當時一度問李會否同意,此訊息給予隊員感覺是他身處中大示威時「好過癮」,李回答時稱:「我答唔到佢哋會覺得點」;惟控方卻指「你係正常人㗎嘛」,並再追問其看法。辯方此時提出反對,指李無法回答別人對他的看法,並申請陪審員避席。法官隨後就著辯方「唔好再爭拗」,及讓陪審員自行決定如何看待此事。
另在盤問期間,控方問及李家田於2019年11月中退出「滅龍」群組後,群組訊息曾談及他當時被困理工大學的情況。辯方再申請陪審團避席;控方就陳詞指,李家田退出期間,群組內的訊息具「相當重要性」,但法官直言這些訊息由別人發出,質疑李家田如何代他人回答。
主控周凱靈就回應,欲以訊息指出李家田當時可離開理大,而非被圍困,故他有參與「屠龍」在荃灣「大鴻輝」的會議。法官則表示,沒資料顯示李曾檢視上述時間的群組訊息,反着控方可直接指出李能離開理大參與會議,而非基於訊息盤問李。
控方指李家田未接受「堅振」質疑其宣誓 辯方需陪審團避席作陳詞
李家田在作供前的宣誓形式亦控方亦有爭議。李在證人台以天主教形式宣誓,主控周凱靈盤問時,就質疑文件顯示李於不足三個月大時,曾接受天主教領洗,但文件沒有填寫他接受「堅振」(Confirmation)的日期。李家田回應指自己不知有該程序,亦不曾做過。控方遂質問:「嚴格嚟講,你唔可以用聖經宣誓,你知唔知道?」李回應稱:「唔知。」
此時代表李的大律師林芷瑩申請陪審團避席,指即使李未做「堅振」,也可自視為天主教徒,並指須翻查相關條例,沒接受「堅振」的人可否以宗教形式宣誓。法官就一度質疑,指李曾供稱多次隨母親到教堂,卻沒接受「堅振」,又指用聖經宣誓「有後果」,惟續准李以宗教形式宣誓。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女)。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們再被控一項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在香港,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
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及14(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法律代表
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高級檢控官伍永杰
辯方代表: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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