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印度裔男子昨(21日)入稟區域法院,指控前公司違反《種族歧視條例》,指公司招聘經理面試時,批評他深得其印度裔前上司的歡心,說話帶貶損意味;男子其後升遷被拒,遭新部門投閒置散,最後被無理解僱。入稟狀要求法庭下令被告公司作出書面道歉,重新聘用原告,並要求賠償原告被解僱期間的月薪,直至獲重新聘用,另須作出懲罰性賠償。
原告為GANGADHAR BIDADHI RAJASHEKARAIAH,被告公司為PVH Far East Limited;根據網上資料,涉案公司為一間時裝零售公司。入稟狀透露,涉案原材料部門共有15名員工,原告人是該部門唯一的印度人,其餘員工均是本地人;原告人在公司頭5年半的工作表現獲得其前部門的上司高度讚揚,他也獲告知將會接任成為一個新部門的領頭人。
批評原告獲印度裔前上司歡心 被指帶貶損意味
原告人其後正式應徵原材料部門高級經理一職,但當時的招聘經理、涉案部門的主管與他面試時,新部門主管一開始便批評他深得其印度裔前上司的歡心,說話帶貶損意味,入稟狀指有關言行屬種族歧視,違反《種族歧視條例》。根據公司人力資源程序,人力資源部門必須向內部人選解釋「不中選」的原因,惟最終人力資源部在原告人多次查詢下,都沒有提供任何原因,更指他們沒有法律責任提供有關資訊。
入稟狀續指,原告人在新部門工作時被投閑置散,沒有獲委派處理任何重要工作,他最終在2023年7月遭到解僱。
原告要求法庭裁定被告行為屬種族歧視,必須書面道歉,重新聘用原告,並要求被告由8月1日起賠償月薪約7.7萬港元,直至獲被告重新聘用,或原告獲其他僱主聘用為止。
法庭:區域法院
原告:GANGADHAR BIDADHI RAJASHEKARAIAH
被告:PVH Far East Limited
案件編號:DCEO09/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