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上訴庭頒令為兩死者召開死因庭 指符合公眾利益 遺憾研訊遲來 盼結束時對家屬能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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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國慶日發生39死的南丫海難,遇難者家屬一直爭取召開死因研訊,當中兩人被高院駁回申請後,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6日)頒下判詞,裁定家屬方上訴得直,頒令死因庭為兩名死者召開死因研訊。判詞指出,家屬方發現的新證據未被獨立委員會審視,當中「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更是次海難之根本問題,須透過研訊才可讓家屬及公眾全面了解事件,而「南丫四號」的船艙圍板高度、艙壁檢驗情況通通反映海事處的制度問題,公開審視才能防止同類事件發生。上訴庭認為召開死因研訊顯然符合公眾利益,反之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庭有必要介入。

三名法官在判詞尾聲表示對家屬深表同情,並指遺憾研訊來得遲,但願結束之時,事件能在家屬心中告一段落。

2012年國慶日晚上,124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南丫四號」,從南丫島出發前往維港觀賞煙花,啟航後不久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船身。事故後,時任特首梁振英成立「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獨立調查委員會),2013年4月揭「南丫四號」漏裝一道水密門等。

首案涉公眾利益拒開死因庭 須上訴庭裁決

死因庭在2020年決定毋須召開死因研訊,事件發生十周年、即去年6月,3名家屬梁淑玲、趙炳全、徐志盛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重新考慮,法官高浩文去年11月頒下判詞,指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足以讓死因裁判官裁定死者「非法被殺」,亦表示明白家屬欲查出親人如何死亡的每一個細節,但考慮到公眾利益,認為不需要透過死因研訊找出全部細節,家屬亦無提供足夠證據說服法庭批准召開研訊,終駁回申請。

兩名家屬決定上訴,分別為罹難者梁家杰的胞姊梁淑玲,以及罹難者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二人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人為死因裁判官。

上訴庭今頒下的判詞指,本案為首宗涉及公眾利益被拒召開死因研訊,而需由上訴庭處理的案件,有必要詳細地討論就死亡進行調查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單是處理本案,亦要為將來涉及公眾利益的案件提供指引。

上訴庭指海難涉公眾利益不言而喻

判詞提到,雖然死因研訊並不會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誰屬,但能公開制度上的不足,預防同類事件發生,某程度上,這點比起找出死亡真相更為重要。而從近期的經驗所得,死因研訊能揭示制度弊端、釋除公眾疑慮或謠言,其社會及防範功能日漸重要。

就本案而言,上訴庭認為涉及公眾利益不言而喻,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任命就是最好的證明,但關鍵在於是否有公眾利益為南丫海難死者召開死因研訊。

正如家屬方所言,獨立調查報告未有涵蓋某些新證據,不過上訴庭重申並非批評報告不夠全面,反之認為委員會的調查仔細,只是礙於委員會須在半年內完成報告,才無法涵蓋所有事項。

判詞指漏裝水密門屬海難「根本原因」

判詞引述家屬方提出的6大疑點,如下: 

▋造船公司「財利船廠」是否早知「南丫四號」船身須安裝水密門?

▋負責計算「南丫四號」破艙穩定性的繪圖員有否將責任推卸予當時的上司?

▋「海泰號」船身有否加固鋼板?

▋「南丫四號」的船艙圍板高度是否低於標準?

▋「南丫四號」的艙壁有否進行每年或兩年一次檢驗?

▋ 海員工時是否過長?

判詞分析指,就「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這一點,並非單純地指出應由誰人負上責任,而是這場嚴重海難的根本原因(It goes to the root cause of such a major maritime disaster),並且需要得到解決,才能讓遇難者家屬及公眾全面了解事件如何發生。

死因庭公開審視海事處制度問題 防悲劇再現

此外判詞指,已有證據表明「海泰號」的船頭以鋼片加固,或能解釋為何「海泰號」能撞穿「南丫四號」鋁製船體,造成深長缺口,這點關乎遇難者如何遇離。除此之外,「南丫四號」的船艙圍板高度、艙壁檢驗情況都能反映出制度層面的問題,包括財利的建船設計、建造及安裝有否得到海事處認可?若有,海事處有否要求修正?

上訴庭認為,上述制度問題必須經過公開審視,同時讓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提出建議,才可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此外,雖然當年的運輸及房屋局經內部調查後,已找出17名涉行為失當的海事處人員,但公開透明的死因研訊有別於內部調查,有助加強公眾對海事處的信任。

調查報告無解決海員工時過長問題

判詞又指,雖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聽證會上曾經提及海員工時過長問題,但並無得到解決,渡輪公司管理層似乎亦不配合海事處及警方的調查,上訴庭認為,問題不單關乎海員福祉,更影響乘客的海上安全,因此透過死因庭進行嚴格審視,繼而作出建議,符合公眾利益。

對於原審法官高浩文認為,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無法給予獨立調查報告以外的建議,判詞指出,報告提出的13項建議無一談及工時問題,原審法官似乎沒有充分考慮這點。

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死因研訊涉公眾利益

上訴庭認為,召開死因研訊顯然符合公眾利益,原審法官考慮有否涉及公眾利益時採取過於狹隘的方式,未有作出充分考慮,因此上訴庭有必要介入,裁定上訴得直,下令就兩名申請人的遇難家人召開死因研訊。

在判詞的尾聲,上訴庭特別讚揚警方努力追尋獨立調查委員會留下的線索、準備死亡調查報告,為死因研訊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名法官最後對於死者家屬深表同情,並指遺憾研訊來得遲(regrettably long overdue),但願研訊結束之時,事件能在家屬心中告一段落(there will be closure to all of them)。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
上訴人:梁淑玲、趙炳全
法律代表:大律師譚俊傑
案件編號:CACV4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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