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0.1國慶日39死的南丫海難,死因研訊歷時44天,不設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21日)裁定39名死者死於非法被殺,當中36人死於溺斃,餘下3人死因為身體多處創傷及溺斃等,周官並逐一讀出39人的出生日期、職業等。周官亦特別提到,死因庭並非查找民事或刑事責任,而是作出相關建議,本案傳召了84名證人,惟相關事件已發生多年,甚至有些已經發生了30多年,有證人出現記憶消逝、證供前後不一的情況。
遇難者的遺屬梁淑玲、徐志盛、趙炳全、區先生等列席家屬席旁聽,梁淑玲於案件午休期間,在庭外接受傳媒訪問指,對裁決「完全唔意外嘅」,並指有家屬曾提及親人的死亡證上所寫的死因就是非法被殺。她表示希望在整份判詞讀出後再完整表態。【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讀出本案的裁決。她指,「南丫四號」和「海泰號」在2012年10月1日的撞船意外,導致39人、包括8名兒童(郭亮瑩、郭文曦、張頌軒、比索志豪、劉靜嵐、甄子祈、林蔚懿、徐凱盈)失去生命(詳見附圖),政府設立的「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已提出建議,囊括如何確保海上安全等,亦指出重點為「南丫四號」的船尾艙舵機房缺乏水密門,其後運房局作出調查,向政府呈交報告,「海泰號」船長、「南丫四號」船長及有海事處人員被控等的刑事案件亦審結,死因庭之後以調查委員會及運房局報告等作出的建議已經充分為由,拒絕開展死因研訊。

非查找民事刑事責任 事隔多年證人記憶消逝
不過,上訴庭基於公眾利益及透明度,下令展開死因研訊,研訊須集中6個範疇,包括造船公司「財利船廠」是否早知「南丫四號」船身須安裝水密門、負責計算「南丫四號」破艙穩定性的繪圖員有否將責任推卸予當時的上司、海員工時是否過長等。
周官特別提到,死因庭並非查找民事或刑事責任,而是作出相關建議。本案傳召了84名證人和呈遞數百件證物,惟本案相關事件已發生多年,甚至有些已經發生了30多年,有證人出現記憶消逝、證供前後不一的情況。
庭上逐一讀出死者資料 包括性別出生日期職業
周官亦逐一讀出39名死者的性別、出生日期和職業,當中有助理工程師、見習工程師、文員、家庭主婦、技術人員、護士、地產經紀、清潔工、學生等等,周官裁定36人死於溺斃,餘下3人許嘉偉、徐凱盈和區曉霖的死因分別為創傷性窒息、身體多處創傷及溺斃等。
39名遇難者名字及資料:(*當中8人為兒童)
| 姓名 | 出生年份 | 職業 |
|---|---|---|
| *郭亮瑩(女) | 2008年 | 學生 |
| *郭文曦(男) | 2005年 | 學生 |
| *比索志豪(男) | 2005年 | 學生 |
| *甄子祈(女) | 2004年 | 學生 |
| *林蔚懿(女) | 2002年 | 學生 |
| *徐凱盈(女) | 2002年 | 學生 |
| *張頌軒(男) | 2001年 | 學生 |
| *劉靜嵐(女) | 2001年 | 學生 |
| 區曉霖(女) | 1992年 | 學生 |
| 陳敏盈(女) | 1988年 | 會計文員 |
| 梁家杰(男) | 1988年 | 見習工程師 |
| 古文昌(男) | 1987年 | 助理工程師 |
| 許嘉偉(男) | 1987年 | 見習工程師 |
| 劉文麗(女) | 1986年 | 秘書 |
| 伍彩霞(女) | 1985年 | 護士 |
| 張月媚(女) | 1982年 | 文員 |
| 林嘉敏(男) | 1982年 | 技術人員 |
| 鄔寶甜(女) | 1981年 | 倉務員 |
| 鄭燕蘭(女) | 1972年 | 護士 |
| 徐志偉(男) | 1970年 | 工程師 |
| 傅玉靈(女) | 1970年 | 市場推廣經理 |
| IE, HWIE WENDY(女) | 1967年 | 會計經理 |
| 司徒英(男) | 1964年 | 經理 |
| 李瑞蘭(女) | 1960年 | 工人 |
| 李詠梅(女) | 1960年 | 會計師 |
| 趙少琼(女) | 1959年 | 保險員 |
| 陳巧鑾(女) | 1957年 | 家庭主婦 |
| 王惠娥(女) | 1956年 | 清潔工 |
| 陳榮基(男) | 1956年 | 會計文員 |
| 胡毓芬(女) | 1954年 | 家庭主婦 |
| 梁頌彩(女) | 1953年 | 護士 |
| 黎翠玉(女) | 1951年 | 家庭主婦 |
| 蘇貴媛(女) | 1951年 | 家庭主婦 |
| 何黃佩蘭(女) | 1949年 | 家庭主婦 |
| 鄭先鑫(男) | 1948年 | 工人 |
| 徐蓮好(女) | 1946年 | 家庭主婦 |
| 林基玉(女) | 1942年 | 家庭主婦 |
| 黃麗珍(女) | 1937年 | 家庭主婦 |
| 林日(男) | 1929年 | 退休 |
周官指出,「海泰號」船長在高等法院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南丫4號」船長則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海泰號」船長嚴重疏忽導致39人死亡,可見案中證據已滿足刑事審訊中高的舉證標準,亦滿足了民事標準,裁定39人非法被殺。
周官續讀出本案證人的證供,包括財利船廠董事、職員、海事處人員等。案件午續。
事發於2012年國慶日晚上,124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船隻「南丫四號」,從南丫島出發前往維港觀賞煙花,啟航後不久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船身。事故後,時任特首梁振英成立「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2013年4月揭「南丫四號」漏裝一道水密門等。
死因庭在2020年11月決定毋須召開死因研訊,直至事件發生十周年、即2022年6月,3名家屬梁淑玲、趙炳全、徐志盛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重新考慮,法官高浩文於2022年11月駁回其申請,梁淑玲、趙炳全繼續上訴,上訴庭於2023年7月裁定家屬方上訴得直,指家屬方發現的新證據未被獨立委員會審視,當中「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更屬是次海難之根本問題,須透過死因研訊才可讓家屬及公眾全面了解事件。【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法院:死因裁判庭
法官:死因裁判官周慧珠
死者: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IE, HWIE WENDY、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
法律代表
死因研訊主任: 高級檢控官李希哲
利害關係方:律師許洁瑜(代表港九小輪)、律師沈信安(代表港燈)、資深大律師張天任(代表財利船廠)、大律師羅蔚山(代表海事處)、大律師譚俊傑(代表7名死者家屬)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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