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研訊 裁決|財利船廠建造「南丫四號」沒裝水密門 官裁定屬有意為之 並非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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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1國慶日39死的南丫海難,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21日)裁定39名死者死於非法被殺。周官宣讀分析證供部分時指出,負責設計「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供詞沒有矛盾。羅供稱當年為了符合他對「船總長度一成」原則的理解,以及「一艙入水不沉」的法規,因此故意不在船尾的舵機房通道安裝水密門。即使有專家認為羅愕瑩在圖則上移除水密門減少「南丫四號」的安全性,但當年的法規只要求「一艙入水不沉」,「南丫四號」在撞船意外中發生兩個艙室破損入水的極端情況,法規沒要求「南丫四號」在此情況下幸存(survive)。

周官強調,移除水密門為羅當年合理的設計決定,撞船意外及傷亡不能削弱其決定,而且港燈亦一直將船隻建構設計的工作交給財利船廠,她遂接納羅為真誠的證人。基於羅的口供及圖則等,根據「相對可能性」,裁定財利船廠在興建船隻的時候不安裝水密門屬有意為之,並非疏忽所致。【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午後續讀出本案的裁決。就財利船廠是否知道「南丫四號」船尾舵機房通道要安裝水密門,周官認為取決於在1994至1995年、即財利船廠設計「南丫四號」的階段,財利船廠一方的解釋是否可信及合理。

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在是次研訊才提及,他與負責設計圖則的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董事John Lim發現,位於船尾的舵機房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為了符合「船總長度一成」原則,他們討論後將圖則上顯示的舵機房之水密門移除,打通舵機房和隔壁的油房,使成為合規格船尾艙(aft peak),惟他在調查委員會階段沒有提及此說法。

船總長度一成原則 與船隻設計設法沒矛盾

周官認為羅在調查委員會作供時指「船總長度一成」與船隻設計有關,兩個說法並無矛盾,加上委員會調查採取較窄的角度,今次研訊則較仔細,故羅並非在委員會作供後再創造另一個說法。周官表示,她找不到羅的供詞有何前後矛盾。

再者,當時委員會亦沒有檢驗羅對「船總長度一成」原則的理解;相反,是次研訊按上訴庭的指示檢驗「南丫四號」缺乏水密門的原因,羅才被問及對「船總長度一成」原則的理解,而基於相關理解,他為了讓作為尾艙的舵機房不少於船總長度一成,因此沒有在舵機房通道安裝水密門。

對「船總長度一成」正確的理解是,此原則與計算破艙穩性有關,與實際建造無關,羅愕瑩雖然具備專業資格,卻錯誤理解「船總長度一成」原則與船隻結構有關;周官指出海事處資深驗船官亦有類似的錯誤理解。

官指羅是真誠證人 作供直接不防禦

對於有陳詞批評羅愕瑩為了掩飾財利船廠漏裝水密門的過錯,因此在庭上說謊,周官批評說法違反常識,亦不獲證據支持。周官指,在調查委員會報告發表後,財利船廠的聲譽已經受到影響,其名字與香港的慘劇掛鉤,羅也可以在事後短時間內召開的調查委員會作供時說謊,而非事隔十多年後才說謊。

周官形容,羅愕瑩是真誠(truthful)的證人,他作供時態度直接,當他被質疑自己對「船總長度一成」原則的理解有錯,他的表現不具防禦性(defensive)。

南丫四號建造時法規 僅要求一艙入水不沉

就家屬方專家Martin Renilson指,圖則原本標示舵機房是水密艙、即要安裝水密門,羅移除水密門是奇怪的事,他從未遇過有人會特意將船隻安全性降級。周官稱「南丫四號」在1994至1995年建造,當年法規僅要求「一艙入水不沉」,而羅按照「一艙入水不沉」」設計「南丫四號」,符合相關法規,沒有其他規則指引要額外增加船隻安全性。

Martin Renilson和死因庭專家Robert Vart皆指漏裝水密門令「南丫四號」變得較不安全,周官認為他們因意外結果而作出批評,但當年的安全標準是「一艙入水不沉」,「南丫四號」已合規,並指在意外中,「南丫四號」出現兩個艙室破損入水的極端情況,法規沒有要求它在此情況下幸存。

周官認為,財利船廠並非漏裝水密門,移除水密門是羅愕瑩根據他對「一艙入水不沉」及「船總長度一成」的理解,作出的合理設計決定,就算發生了是次意外及傷亡,也不能削弱(undermine)當時根據規例作出的設計決定。

修訂總佈置圖則最早設計 顯示不設水密門

周官並指,財利船廠就「南丫四號」的經修訂總佈置圖圖則(general arrangement plan),顯示了最早的設計,安全圖(safety plan)亦標示同樣的設計,就是舵機房設通道口,而不設水密門,此亦反映了羅與Naval-Consult董事John Lim的討論結果,而繪圖員在其他圖則標示舵機房有水密門均屬錯誤。

海事處方稱財利船廠早期交給「南丫四號」船東港燈的建造規格文件,顯示船底有6個水密艙,即舵機房設水密門,但周官稱此為商業文件,港燈亦僅關注運作和功能方面的事宜,例如船速、可載乘客數量等,而非船隻設計,港燈一直將所有造船事宜交給財利船廠,並相信海事處向財利船廠發出的牌照,故財利船廠負責日後船隻的所有設計。

至於製造「南丫四號」船殼的梧州船廠曾告知中介宏信,將船殼運回香港後,財利船廠要在舵機房安裝水密門,但周官認為當時是很初步(green)的建造階段,後來的圖則更反映財利船廠的設計。

周官接納羅的口供及支持其口供的證據,總結指根據「相對可能性」,舵機房沒裝水密門是羅愕瑩故意(deliberate)、有意識地作出的設計選擇,而非疏忽所致。


事發於2012年國慶日晚上,124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船隻「南丫四號」,從南丫島出發前往維港觀賞煙花,啟航後不久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船身。事故後,時任特首梁振英成立「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2013年4月揭「南丫四號」漏裝一道水密門等。

死因庭在2020年11月決定毋須召開死因研訊,直至事件發生十周年、即2022年6月,3名家屬梁淑玲、趙炳全、徐志盛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重新考慮,法官高浩文於2022年11月駁回其申請,梁淑玲、趙炳全繼續上訴,上訴庭於2023年7月裁定家屬方上訴得直,指家屬方發現的新證據未被獨立委員會審視,當中「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更屬是次海難之根本問題,須透過死因研訊才可讓家屬及公眾全面了解事件。【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法院:死因裁判庭
法官:死因裁判官周慧珠
死者: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IE, HWIE WENDY、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

法律代表
死因研訊主任: 高級檢控官李希哲
利害關係方:律師許洁瑜(代表港九小輪)、律師沈信安(代表港燈)、資深大律師張天任(代表財利船廠)、大律師羅蔚山(代表海事處)、大律師譚俊傑(代表7名死者家屬)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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