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0.1國慶日39死的南丫海難,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周四(22日)讀畢死因研訊的裁決內容,惟追尋真相多年的家屬回應時卻表示極度失望及不滿,更直言留下「十萬個問號」。案中關鍵議題是,「南丫四號」的船尾舵機房通道到底應否有水密門?部份圖則似顯示有水密門,但實際卻沒有安裝;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就供稱,是基於他當時對法規的認知而決定不安裝水密門;周官指該董事對有關法規的描述「技術上不準確」,所用措辭甚至「技術上錯誤」,不過就認為他是在當年作出合理的設計決定,不安裝水密門屬有意為之,並非疏忽所致。
至於家屬期望驗船督察在年檢中核對船隻圖則及結構,周官不但批評是不切實際、不現實,更指家屬要求驗船督察「具備近乎完美的審查能力」,兼「事後孔明」地檢驗,令家屬甚感不滿。惟翻查研訊證供,最少兩名海事處高層,包括前海事處副處長童漢明及現任海事處助理處長陳思賢,其實均承認和同意驗船督察警覺性不高。
至於水密門的實際作用,由於「南丫四號」在意外中兩個艙室破損入水,周官指法規沒要求「南丫四號」在此極端情況下仍可幸存,家屬昨回應時認為,如有水密門可有更多生命能獲救,質疑周官未有接納專家證人的說法,事實上有專家確曾指出,如有加裝水密門,可延長沉船時間至少一小時。【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死因研訊於去年召開,44天研訊,傳召84名證人,研訊期間曾集中探討「南丫四號」的船尾舵機房通道沒有安裝水密門這議題。綜合證據及證供,案中遭「海泰號」撞破船身的「南丫四號」,其部份經海事處審批的圖則上,標示「南丫四號」位於船尾的舵機房為水密艙壁,但又有圖則在同樣位置上標示「通道口(access opening)」。
「南丫四號」沒水密門亦符當年法規 接納船廠董事為誠實可靠證人
就「南丫四號」原設計有否水密門,造船廠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供稱沒有,因按他理解「船總長度一成」法規要求,位於船尾的艙室不可小於船總長度一成,所以他最後決定在船尾的舵機房艙壁設通道口,移除水密門,打通舵機房及油房,而標示該處為水密艙壁的圖則皆出錯;海事處一方則指,此理解完全錯誤,「船總長度一成」法規與穩定性計算有關,計算破艙穩性時將舵機房和油房視為同一間艙室即可,而非不可設水密門分隔兩個艙室。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作出的裁決就指,儘管羅愕瑩將「船總長度一成」描述為「位置的限制」(location restraint),在技術上並不準確(not technically accurate),但這仍反映出羅在設計船隻時,對該規則有何實際影響的理解——即基於法規的要求及破艙穩性,極接近船尾水密艙壁,不會被視為有效的分隔線。
周官續稱,羅的措辭雖然在技術層面上「不正確(incorrect)」,且嚴格來說,在應用「船總長度一成」進行計算時,存在不準確之處,但未造成誤導,並引述調查委員會專家Dr. Armstrong指,「船總長度一成」與船隻設計亦有關,而非單純計算工具,其他資深海事處人員亦有類似理解。
周官分析,無論羅愕瑩描述「船總長度一成」用何種術語,他與負責圖則的新加坡公司董事John Lim在決定「南丫四號」水密分隔時,有權合理地考慮「船總長度一成」;且就算沒有水密門,「南丫四號」落成時亦符合當年「一艙入水不沉」的法規,加上接納羅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移除水密門為羅當年合理的設計決定,撞船意外及傷亡不能削弱其決定。
然而,研訊其實同時確立,「南丫四號」的船尾舵機房通道上之水密門沒被安裝,正是因為羅愕瑩當年的理解錯誤而造成,惟此一「錯誤」是否應被追究責任?周官在其裁決中就沒有觸及。
前海事處副處長:關鍵係驗船嘅人嘅警覺性係唔高
綜合證供,「南丫四號」的破艙穩性計算多年來亦出錯,負責審批圖則的時任海事處驗船主任黃志堅更理解圖則顯示「南丫四號」應安裝水密門,指控財利船廠漏裝水密門;惟驗船人員在初次檢驗時,卻沒發現「南丫四號」沒安裝水密門,多名驗船督察在其後十多年間的年檢中,亦沒有質疑「南丫四號」為何沒有安裝水密門。
周官在其裁決中就指出,海事處在船隻落成後進行的初次檢驗,才會牽涉船隻的結構、圖則等,並形容家屬期望驗船督察在年檢時核對圖則和結構,是不現實(unrealistic)、不切實際(impractical),以及與一般年檢的情況不符合;又指初次檢驗與之後年檢間有清晰分野,年檢僅涵蓋檢查船隻的狀態,船隻是否有海事處不曾批准的改裝等,而不會檢查圖則和和結構。
周官進一步批評,要求驗船督察在年檢時檢查圖則和和結構,等於混淆初檢和年檢,亦將驗船督察時間與注意力偏離其任務,死者家屬的建議實質要求近乎完美的審查,兼「事後孔明」地進行,完全未考慮船檢人員每日執行多項驗船時面臨的實際困境。(The suggestion by the Next of Kin effectively demands near-perfect scrutiny, carried out with the benefit of hindsight and without appreciation of the practical realities faced by ship inspectors conducting multiple inspections in a day.)
翻查報道,前海事處副處長童漢明作供當天,死因研訊主任、高級檢控官李希哲曾關注,「南丫四號」進行新船檢驗後,會進行兩年一次的內部檢查,當負責年檢的驗船督察看到該船尾艙舵機房艙壁設通道口,他們只需要向船廠查問有關通道是否要安裝水密門,以及核對圖則,就可避免本案情況,惟「南丫四號」之後共經歷7至8次「兩年檢」,均無人提出質疑。
被問及是否因資深同事指導新同事,在年檢驗船時只須關注內部結構有否明顯改動?童漢明當時回答:「關鍵係驗船嘅人嘅警覺性係唔高呀,因為呢,有個艙壁,冇水密門,呢個一定係個疑問『佢點解會做艙壁呀?』⋯⋯冇水密門,艙壁嘅作用就冇咗。佢最初嘅設計一定係水密艙壁,開咗個通道,一定有水密門⋯⋯為咩做個艙壁?然後開咗個窿?」童又指,驗船督察的經驗中,一定沒有見過類似「南丫四號」的情況。
對於驗船督察的警戒性應高一點的說法,現任海事處助理處長陳思賢作供時亦同意,並指隸屬機科的驗船督察,對建船過程和破艙穩性較少認識,透露處方現已安排他們接受相關培訓。
官總結水密門重要性 不在是否有安裝 而是揭示海事處系統存在缺陷
由家屬方聘請的專家、英國皇家造船師學會(澳洲分部)副主席Martin Renilson就在研訊中供稱,若有水密門,「南丫四號」會保持浮態至少1小時,最後不會下沉,或要隔很長時間才下沉,意味可有足夠時間令船上乘客獲救。
不過,周官在裁決中則強調,「『南丫四號』按照當時適用的監管標準,正確地設計,並獲批核為沒有水密門的『一艙入水不沉』船舶」,而在撞船時,「南丫四號」兩個艙室同時入水,判詞認為「其損毀程度遠遠超出了規例要求船舶能夠承受的範圍,較諸在香港遮蔽水域操作的渡輪,此情況更常見於遠洋船舶。」並總結指水密門的重要性,不在於沒有安裝它,而在它揭示海事處系統存在缺陷,包括處方未經充分檢查或獨立核實,就接納船隻圖則和穩性計算。
事發於2012年國慶日晚上,124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船隻「南丫四號」,從南丫島出發前往維港觀賞煙花,啟航後不久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船身。事故後,時任特首梁振英成立「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2013年4月揭「南丫四號」漏裝一道水密門等。
死因庭在2020年11月決定毋須召開死因研訊,直至事件發生十周年、即2022年6月,3名家屬梁淑玲、趙炳全、徐志盛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重新考慮,法官高浩文於2022年11月駁回其申請,梁淑玲、趙炳全繼續上訴,上訴庭於2023年7月裁定家屬方上訴得直,指家屬方發現的新證據未被獨立委員會審視,當中「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更屬是次海難之根本問題,須透過死因研訊才可讓家屬及公眾全面了解事件。【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法院:死因裁判庭
法官:死因裁判官周慧珠
死者: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IE, HWIE WENDY、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
法律代表
死因研訊主任: 高級檢控官李希哲
利害關係方:律師許洁瑜(代表港九小輪)、律師沈信安(代表港燈)、資深大律師張天任(代表財利船廠)、大律師羅蔚山(代表海事處)、大律師譚俊傑(代表7名死者家屬)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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