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的南丫海難造成39死,經家屬多番爭取,死因庭事隔近13年召開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年初頒裁決,認為財利船廠不在「南丫4號」安裝水密門,是刻意的設計決定,並非疏忽。4名家屬不滿裁決,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推翻裁決,並就水密門設計議題,重新召開研訊。
高院今(22日)開庭,家屬沒有到庭,法官歐陽桂如表示,申請方於今年4月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在申請法援的前後,均無存檔支持申請的證據,直至本周一(20日),申請方通知法庭,表示欲終止訴訟,法官遂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擱置原定8月13日的聆訊日子。【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為死者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梁家杰的胞姊梁淑玲、胞妹梁家欣,以及死者徐志偉的一名近親。
建議答辯人為死因裁判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處長、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港九小輪。
入稟狀批死因裁判官 沒考慮關鍵證供存重大矛盾
根據入稟狀,死因庭按上訴庭裁決,就6個議題進行死因研訊,第一個議題為「造船公司『財利船廠』是否一開始(from the outset) 須在『南丫四號』船身安裝水密門」。
入稟狀引述家屬方及海事處方在死因研訊中陳詞指,財利船廠早知「南丫四號」船身須安裝水密門;而財利船廠方指不知道,亦無相關意圖。
死因庭認為財利船廠並非一開始就知道要安裝水密門,故沒有在有關艙壁安裝,因而使船艙變得非水密,不是無意間的遺漏或疏忽,而是有意識及刻意的設計決定,並且已考慮到「一艙入水不沉」及船總長度一成的原則。
入稟狀批評,死因庭就上述議題一的裁決屬於「韋恩斯伯里式不合理」,因死因裁判官沒有考慮到關鍵證人的證供存在重大矛盾,將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與負責「南丫四號」圖則的新加坡公司董事John Lim的證詞,視為相互佐證。
入稟狀亦提及,死因裁判官未考慮圖則的製圖慣例,卻強調「南丫四號」落成年代的記錄,尤其是港燈招標的規格、中國船級社報告、負責「南丫四號」船殼的梧州船廠之傳真信件,以及中介公司宏信的回覆,具有的壓倒性證據份量;然而,3名專家:Renilson、Burthem及Vart的證供,使死因裁判官就上述議題一的裁決顯得極不合理,入稟狀直言:「任何合理的權威機構都不可能得出此結論。(No reasonable authority could ever have come to it.)」
事發於2012年國慶日晚上,124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船隻「南丫四號」,從南丫島出發前往維港觀賞煙花,啟航後不久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船身。事故後,時任特首梁振英成立「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2013年4月揭「南丫四號」漏裝一道水密門等。
死因庭在2020年11月決定毋須召開死因研訊,直至事件發生十周年、即2022年6月,3名家屬梁淑玲、趙炳全、徐志盛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重新考慮,法官高浩文於2022年11月駁回其申請,梁淑玲、趙炳全繼續上訴,上訴庭於2023年7月裁定家屬方上訴得直,指家屬方發現的新證據未被獨立委員會審視,當中「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更屬是次海難之根本問題,須透過死因研訊才可讓家屬及公眾全面了解事件。【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歐陽桂如
申請人:趙炳全、梁淑玲、梁家欣、死者徐志偉之近親
建議答辯人:死因裁判官
有利害關係方:海事處處長、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港九小輪
案件編號:HCAL78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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