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智會宿舍性侵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控方必須證明事主不同意 不一定曾作肢體反抗 違反個人自由而屈服等於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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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匡智會男助理舍監涉在2024年7月至8月間5度強姦智障女院友,被控5項強姦罪,被告不認罪,法官游德康今(1日)引導陪審團指,如果陪審團裁定兩人曾性交,控方亦必須證明事主不同意,游官並解釋「同意」與「就範」的分別,指一個人違反個人自由而屈服等於就範,法律不要求事主一定要作出肢體反抗。

游官續指,陪審團要運用常識及經驗,考慮本案事實,包括被告與事主的關係。游官另引述控方陳詞指被告知道事主是智障人士,運用其年齡、智力及地位上的優勢,罔顧事主是否同意,就進行性交。

38歲被告宗培基被控5項強姦罪,指他於2024年7月13日、21日、28日;8月3日,以及約8月9日,在大埔某宿舍5度強姦X。

控辯雙方昨完成結案陳詞,法官游德康今引導7人陪審團。游官先提醒,陪審員可能有個人感受,但裁斷不能夠被自身情緒反應影響,而是經客觀評估和法律原則。

游官解釋本案的控罪元素指,如果陪審團認同控方已證明被告將其陽具插入事主的陰道,在法律上已經構成性交,而事主的說法是,被告將「小便嗰度」插入自己「小便嗰度」。

「就範」與「同意」有別 經遊說願意亦屬同意

游官指,就算陪審團相信兩人曾性交,控方必須證明事主不同意與被告性交。游官解釋,同意是指一個人自由及自願作出的行為,即使經某人遊說後才願意,仍然等於同意。

游官續解釋指,「就範」與「同意」有別,一個人違反個人自由而屈服就等於就範,法律不要求事主一定要作出肢體反抗,亦不一定遭受暴力,因此,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曾恐嚇、暴力對待事主,亦毋須證明事主曾反抗。

控方指被告知事主智障 以智力等優勢一意孤行

游官並請陪審團運用常識及經驗,考慮本案事實,包括被告與事主的關係,引述控方陳詞指被告知道事主是智障人士,亦知道事主可能不同意,但仍一意孤行,運用年齡、智力及地位上的優勢,罔顧事主是否同意就進行性交。

至於證人證供是否可信,游官指有些人可能說得很好,但信口雌黃;有些證人雖然學歷不高,但句句真話。對於陪審團要判斷有些供詞不一致的情況,游官指可考慮是否因為時間日久,令記憶受影響。

控方開案陳詞:事主房間床單發現被告精液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代表,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X為智障人士,居於涉案宿舍,她稱呼被告為「基sir」,視被告為好友,因兩人會聊天及打機,然而被告在屬於自己的男職員房中,分別4度強姦X,亦在X的女房間中強姦了她,導致X感到很疼痛和不適。警方從閉路電視發現兩人在控罪指稱的日子進入上述房間,另從X的房間床單發現被告的精液。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游德康
被告:宗培基
控罪:強姦
案件編號:HCCC2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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