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歲匡智會男助理舍監涉在2024年7月至8月間5度強姦智障女院友,被控5項強姦罪,被告不認罪,案件今(25日)續審。事主指自己對被告的感覺「唔係咁好」,因為被告會「捉你嚟間房,會摸你」,但他「唔係男朋友,唔係老公」。
辯方向事主指出,事主曾向被告表示有自己幾個男朋友,但他們對自己不好,故她「已經飛咗佢哋」,又指自己喜歡聰明及靚仔的男子,就是被告,更着被告做自己男朋友,被告指:「我身分如果俾人知道,我會被人拉㗎」,但答應做事主的男朋友,事主又指要帶被告回家,被告就指:「如果話你男朋友,你家姐一定搵警察拉我」,事主則稱家姐愛錫自己,故不會這樣做。事主皆在庭上答:「記得。」
辯方並指,在控罪指稱的5個日子內,兩人沒有「性接觸」,事主分別答:「記得」及「啱」,但當辯方指事主所提及的5個事件沒有發生,事主則指:「唔同意」。控方關注她是否知道「性接觸」的意思是什麼?事主指:「唔知」。控方繼而引述事主早前指「基sir用小便嗰度插入你下面」,事主則指:「啱。」案件明續。
38歲被告宗培基被控5項強姦罪,指他於2024年7月13日、21日、28日;8月3日,以及約8月9日,在大埔某宿舍5度強姦X。
事主事發後跟心理專家會面 指自己對被告感覺「唔係咁好」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代表;控方開案陳詞指,X稱呼被告為「基sir」,視被告為好友,因兩人會聊天及打機,然而被告在屬於自己的男職員房中,分別4度強姦X,亦趁在X的女房間中強姦了她,導致X感到很疼痛和不適。
X今在庭上用視像方式作供,控方則播放X在事發後與心理專家的錄影會面,X在會面中,提及被告會用「小便嗰舊嘢」插入她的下體。X並指被告「癡得啲女仔好埋」,又指他「有啲衰衰地個人」,自己對他的感覺「唔係咁好」,因為他會「捉你嚟間房,會摸你」,但他「唔係男朋友,唔係老公」,故自己對此感到不開心。
接續由辯方大律師許卓倫盤問X。在盤問下,X指她就讀中五後轉到中心,另從事咖啡零售店的收銀員,又稱自己每晚要服食精神科藥物,否則會出現幻覺,但不會幻聽,而她服藥後會感到疲倦。
辯方關注X服藥後會否使她遺忘一些事情,她指不會;辯方又問她會否忘記服藥,她亦否認。
辯方提不同控罪事發情況 事主對辯方稱雙方當日沒性接觸回答「記得」或「啱」
辯方指出,在控罪一發生的2024年7月13日,被告下午4時返回宿舍,X想跟被告聊天,但被告指自己很累,欲回自己的房間休息及收拾,X隨他進房間,從其背囊拿出藥物、避孕套等,被告就向X指:「你唔好搞,大人嘢嚟」;X答:「我知係乜,避孕套嘛!」然後撕開其中一個避孕套,被告立刻搶走避孕套並放入櫃內,X則表示自己有幾個男朋友,但他們對自己不好,故她「已經飛咗佢哋」,又指自己喜歡聰明及靚仔的男子,就是被告,更着被告做自己男朋友。被告回應指:「我身分如果俾人知道,我會被人拉㗎。」但仍答應做X的男朋友,而當日他們沒有任何性接觸。對於上述內容,X在庭上表示:「記得。」
辯方續指在控罪二發生的7月21日下午5時,兩人進入被告房間內,被告拿出手機打機,X則講述自己的胞姐及爸爸,並指要帶被告回家;被告就指:「如果話你男朋友,你家姐一定搵警察拉我。」X就稱家姐愛錫自己,故不會這樣做,又要求被告買戒指給自己。被告回應:「等你生日先,睇吓點。」之後X在被告要求下才肯離開房間,當日他們也沒有任何性接觸。X同樣表示:「記得。」
辯方再指,在控罪三發生的7月28日,X看到被告返回自己的房間,故要求與被告一同回房間,被告在房間內請X吃棉花糖,並說他有很多工作要做 ,X就表示要「留耐啲」,被告則指:「下次先啦?」X亦稱:「記得。」辯方再問
X:「當日冇任何性接觸?」X回答:「啱。」
辯方續指,在控罪四發生的8月3日,被告着X到自己的房間,X坐在其床上玩玩偶,被告着X「你今日要乖啲,我好多嘢要做」,並指「自己好大工作壓力」、「舍監畀咗好多嘢我做」、「舍監唔體諒我」、「屋企人生病」等等。X之後繼續要求被告買戒指給自己,被告同樣指:「等你生日先啦!」X則希望被告帶自己離開宿舍,又稱:「想同基sir一齊生活。」並指想捉被告回家,以及胞姐愛錫自己,會接受自己拍拖。X再稱:「記得」。辯方最後問:「當日冇任何性接觸?」X回答:「啱。」
辯方:所提及5個事件沒有發生 事主:「唔同意」
最後,就控罪五發生的約8月9日,辯方指X獨自身處自己的房間,被告進房,問她為何仍未睡覺,X指自己「M痛」等,之後兩人開始聊天,X拿出一些物件,指有人送這些物件給自己,又指有女同學的男朋友送了很多東西給該女同學,包括戒指、手繩等,而被告就說:「你唔好亂咁收男仔禮物」、「我以後唔睬你」X就答:「no」,並解釋指該些物件由女孩子送給自己。
辯方續指,X隨後拿出圖畫聖經看,10多分鐘後,被告說:「乖啦,快啲熄燈瞓覺啦!」X遂折返床上,被告就稱:「我都好攰喇,舍監使人唔使本」、「又要搬嘢,又要做文件,又要執藥,邊個又唔乖」等,以及指X乖的話,就買其他零食給X,兩人當日沒有任何性接觸。X在庭上皆回答指:「記得」。
辯方之後指,事主所提及的5個事件沒有發生,事主卻答:「唔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再由控方覆問X。控方關注她是否知道「性接觸」的意思是什麼?X回答「唔知」;控方繼而引述X早前指「基sir用小便嗰度插入你下面」X則指:「啱。」至於X曾與被告談及男朋友、戒指等話題,控方問她是否記得何時談及,X就指不記得。X作供完畢,案件明續審。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游德康
被告:宗培基
控罪:強姦
案件編號:HCCC2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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