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間北京諮詢服務公司的股東申請高才通來港,今年遭入境處處長拒絕,股東昨(9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求推翻拒絕決定。該股東指其公司於2025年3月成立,連續四個季度的利潤已達250萬港元以上,滿足計劃下A類收入要求,遂提交高才通A類申請,但處長指完整評稅年度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而申請人未達要求;申請人則質疑相關申請指南並未如此定義。
此外,入境處處長指,即使申請人符合資格,處長也有權拒絕,惟申請人批評入境處有隨意廣泛的行政酌情權,完全忽略酌情權受香港公法約束。
申請人為宁伯学,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通知書由他以簡體字填寫,顯示他居於北京,就入境事務處處長在2026年4月23日拒絕其高才通A類申請,自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決定,並下令處長重新審核申請,以及負責訟費。
入境處即使申請人符合資格 處長也有權拒絕申請
通知書指,申請人曾向處方查詢:由他持股95%的北京合致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於2025年3月成立,如果公司已繳滿四個季度稅款,是否符合高才通A類關於全年納稅、持股及收入的申請標準,並獲處方回覆指,如果是指應課稅收入,就以申請前的四個季度為計算標準。
申請人核算後發現,其持股公司已連續四個季度的利潤達250萬港元以上,滿足A類申請下的收入要求,遂提交申請文件。
然而,處方之後拒絕申請,指完整評稅年度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而申請人未達要求;另稱即使申請人符合資格,處長也有權拒絕。
申請人指控處長刻意採用對其最不利的解讀 缺乏合理根據
申請人指,相關指南從未將「全年/年度」限定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認為其公司已完成連續四個季度報稅,故已符合要求。
申請人並指控處長單方面縮小詞義,無視客觀事實,在規則以外增設限制,以及推翻指引和之前的解釋,違反一致性和自然公正原則,並刻意採用對他最不利的解讀,缺乏合理根據,相關決定屬違法。申請人續批評,入境處有隨意廣泛的行政酌情權,完全忽略酌情權受香港公法約束。
法院:高等法院
申請人:宁伯学
建議答辯人:入境事務處處長
案件編號HCAL123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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