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食環署職員兼輔警涉於1990至1994年間非禮外甥女,事主移居海外後,從新聞得知有相類似遭遇的人士,故於事發26年後向警方報案,男子否認5項非禮罪,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負責案件的警員今早遲到4分鐘,控方指,警員由住所到秀茂坪警署取文件需時一小時,暫委法官鍾偉強質疑:「成個法庭要等一個警察?因為屋企住得遠?講出嚟都笑話嚟㗎啦?」鍾官一度要求控方記錄在案,並送交總警司,「話有件咁嘅事發生,你調呢個警員去守沙頭角好喇」。
另外,鍾官得悉負責本案的督察今早不在法庭,質疑開審首日督察竟不到庭協助控方,「警察部人員對法庭嘅尊重去咗邊」?又指雖然最終或沒有任何結果,但指示控方就事件通知相關部門。
被告L.S.H.(現65歲)被控5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案發日期為約1990至1994年,X當時介乎12至16歲。
官:成個法庭要等一個警察?因為屋企住得遠?
本案於早上10時開庭,惟負責本案的警員遲到。鍾官向控方查問遲到原因,控方稱警員居於馬鞍山,需要一小時才可抵達秀茂坪警署取相關文件,而他於早上9時15分離開警署,在早上10時04分才抵達法庭,故向法庭致歉。
不過,鍾官聞言即反問:「呢個係理由嚟㗎?我都唔識形容,點解可以有呢個理由畀出嚟?我想你做個紀錄,將佢送去秀茂坪警署總警司,話有件咁嘅事發生,你調呢個警員去守沙頭角好喇。」
鍾官續稱,以往曾遇一宗在高院審理的毒品案,由於警方財物室於早上9時才開門,警員因而遲到,但大家亦理解,不會責怪;就本案而言,他質疑:「成個法庭要等一個警察?因為屋企住得遠?講出嚟都笑話嚟㗎啦!我真係唔明白點解會發展到咁。」惟鍾官表示不打算追究,直言「嘥我哋時間」。
官:警察部人員對法庭嘅尊重去咗邊?
另外,在鍾官查問下,控方稱負責本案的「幫辦」不在法庭,鍾官即指:「真係唔明白而家警察部究竟搞緊乜嘢,一次又一次⋯⋯雖然我哋係一個低級嘅法官,做唔到咩嘢⋯⋯我哋法庭制度嘅尊嚴,基本上冇晒,警察部人員對法庭嘅尊重去咗邊?我好少喺法庭講呢啲嘢,不過實在有少少過份。」
鍾官遂指示控方,就事件通知相關部門,「佢哋做咩係佢哋嘅事」,指最終或沒有任何結果,惟亦可能是「發展到咁」的原因之一。他繼而再度質疑:「負責呢件案嘅警員遲到咗,原因係佢住得遠,負責嘅幫辦居然冇到場,今日係(審訊)第一日,佢咩理由唔嚟協助你呢?」控方就回應指,得悉該幫辦在另一法院處理另案。
事主閱讀類似遭遇人士新聞後 2016年向香港警方報案
控方開案陳詞指,X生於1978年,被告是她的姨丈。首宗事件發生在1990年夏天某日晚上,當時X(12歲)與母親、哥哥及兩名妹妹居於九龍灣德福花園一單位,X與妹妹同房,X睡在碌架床的上層,感受到有人將手指伸入其內褲,數次掃過其私處,她受驚醒來,睜眼見被告正在非禮她。被告隨即縮手,假裝幫X蓋被,其後走出房間,X大腦一片空白。
第二次事件發生在1992年7月19日晚上,X(13歲)在親戚家中客廳睡覺,X的女表親睡在右側,X感到有人從她的左肩伸手入上衣,撫摸其乳房,X睜眼見被告坐在左側,X感到害怕並向右轉身,被告隨即停止觸碰X,事件歷時約10秒。X並在日記中記錄此事。
至於第3項控罪,同月24日凌晨,X在家中與被告的3歲女兒同睡在床的下層,X睡在床邊,被告女兒則靠牆睡,被告及妻子睡在地板。X趴着睡覺,感到有人隔着褲摸其臀部及陰部外側,她睜眼後見被告用左手觸碰她,她發出聲音,望吵醒他人,但不成功。被告觸碰X約2至3分鐘,X轉身,被告假裝檢查女兒的被子。約15分鐘後,被告再移近X,先撫摸背部約3至4分鐘,再伸手入X的腋下摸左乳房約1至2分鐘,X亦在日記記錄此事。
第4項控罪則指,同年8月14日晚上,X(14歲)在家中洗碗,她感到有人捏其左臀,轉身見到被告,被告隨後鬆手。
最後一件事發生在1994年夏天某周六早上,被告向X的母親借用單位鎖匙,以使用浴室。X(16歲)獨自在房內睡覺,期間感到有人將手伸入其衣服,撫摸其背、臀及私處,她回頭看到被告,感到害怕,並假裝睡着;被告又爬上她的背,將勃起的陰莖壓在她的臀部,在其臀部摩擦約2至3分鐘。
數星期後,X將事件告知母親,母親自此不允許被告與X單獨相處,而由於母親當時正辦理離婚,擔心X的投訴或影響她與妹妹及被告的關係,故母親沒採取進一步行動。X與家人於2000年移居美國,2016年8月,X閱讀有類似遭遇人士的新聞,故於同年10月諮詢社工,並向香港警方報案。被告於同年12月15日被捕。
事主搬家後開始有寫日記習慣記下非禮事件
現年47歲的事主X出庭作供,指1991年由九龍灣搬入屯門,憶述1992年某天,在屯門單位的廚房內洗碗,被告經過時「拍打我pat pat」,其後「笑笑口」離開廚房。
X又稱,自搬入屯門後,她開始有寫日記的習慣,約1992年,父親曾偷看她的日記,之後詢問母親「淫魔係邊個」,母親詢問X後,X第一次向母親透露遭被告非禮。X亦指,在1994年某日,其母親到茶樓取位,X獨自側臥在床上,被告當時曾入房掃其背,並感到被告「擒」上她身體,陰莖壓在她腰間對落、大概臀部位置,並前後摩擦,她庭上語帶哽咽憶述:「跟住我唔郁,唔知應該點樣,淨係定咗喺度。」
X指,她事後詢問母親是否將家中鎖匙交給被告,又投訴「佢又搞我」,母親沒有進一步行動,但沒有再將鎖匙交給被告,或容許被告單獨前來家中。審訊明續。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鍾偉強
被告:L.S.H.
控罪:猥褻侵犯另一人
案件編號:DCCC9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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