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前警長被指從學警身上騙款逾24萬元,2020年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等罪脫,他去年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務處針對他的紀律聆訊程序不當,要求法庭裁定結果無效,同時下令警務處向他發放退休金及長俸金。法官楊家雄今(9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作為經驗豐富的警務人員,理應向紀律程序的主控人員查詢進展,而非憑他人一句「冇咗」而斷定程序被終止。法官指,有關紀律程序在申請人離職前進行,處方派送通知書的方式亦合法合理,不涉程序不公,故拒絕其申請,下令他支付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歐智威;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法官楊家雄頒下的判詞列出申請人的背景,指他於1988年5月加入警隊任職警員,2004年8月晉升為警長,並於2012年獲派香港仔中心一警察宿舍單位,及至2017年申請人被指涉及一宗「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案。
歐智威被捕、停職、進行紀律聆訊的時序如下:
2017年4月25日:歐因「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捕及停職,但可獲全薪
2019年10月25日:歐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2019年10月28日:警務處長下令歐繼續停職,並扣減四分之一薪金
2020年8月15日:歐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歐繼續停職,須定時到香港仔警署報到,並獲發全薪,早前被扣薪金亦獲發還
2021年7月19日:警務處對歐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2021年10月4日:歐被起訴兩項「其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的違紀控罪
2021年10月21日:歐繼續停職,被扣一半薪金
2022年1月7日:歐稱獲署理西區警區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張嘉敏告知紀律程序「冇咗」
2022年1月20日至2月10日:處方進行首3次紀律聆訊,歐缺席聆訊
2022年2月14日:紀律組發出便箋,向歐發回被扣薪金及假期,其離職日順延至2022年7月8日
2022年3月至4月:處方恢復程序,進行第4至7次紀律聆訊,歐缺席聆訊
2022年6月10日:歐被判違紀罪成,在沒有退休福利下遭革職
2022年7月6日:歐正式被革職
官指紀律程序進行期間申請人獲支薪 裁定程序屬合法進行
法官在判詞指,經釐清事件經過後,「是非曲直變得清晰」,首先申請人於2021年12月向部門提交的提早退休表格僅被記錄在案,沒有被審批,而直至2022年7月7日,申請人仍然在職並獲支薪,故此紀律程序仍可合法地進行。
法官接納警務處一方陳詞,申請人作為經驗豐富的警務人員,既然有關紀律程序是否已被終止對他如斯重要,他理應向主控人員或紀律組查詢,而非單憑張一句「冇咗」,而斷定程序已被終止,質疑申請人所言全不合理。
官指處方派送紀律程序通知的方式合情合理
判詞續提及處方向申請人的派達通知方式,其中擔任主控人員的警務處總督察楊觀笙曾向申請人送達文件,提及有關違紀控罪可被革職;楊於1月10曾致電申請人有關首次聆訊排期於1月20日進行,在聆訊開展前後逾32次上門派送通知,楊留意到之前放在門外或信箱的信已被取走;此外,楊多次致電申請人,但其手機於年4月更變為未有登記。
判詞又指,當申請人於2022年6月10日獲判罪成,署理西區警區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張嘉敏派員將記錄判決的便箋送達,但同樣無人應門,最終張於6月17日在太古城截獲申請人,並告知他有關判決,申請人拒收信件,張遂將信件投入信箱。
法官在判詞指,雖然申請人聲稱因頸椎問題而在朋友家中休養,但他獲分配宿舍時已說明須「全時間入住」,而整段期間他無申請轉變地址,因此楊的送達方式合法合理。而事實上,主審人員多次押後聆訊,及至第5次聆訊才讓控方舉證,裁定有關程序並無違法,亦不涉程序不公,拒絕申請人的許可申請。
申請人有能力了解事件源委欲無做 官下令他支付訟費
訟費方面,法官在判詞再次提及。「申請人為一名經驗豐富的警務人員」,理應有能力了解事件源委,並全面及客觀地羅列於誓章中,但他沒有這樣做,反而堅稱紀律程序在他缺席及不知情下進行,故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申請所涉訴費。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楊家雄
被告:歐智威
案件編號:HCAL923/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