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前警員於2021年仍任職期間,因無法償還卡數而破產,並被揭發涉收受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提供約1.3萬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另又涉向同袍索取1萬元貸款。該名前警員早前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原定今(4日)判刑,惟控方指該名前警員將在同案另一否認控罪的被告審訊中,任控方證人,申請把判刑押後至審訊完畢。裁判官批准申請,押後至10月4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蘇靖峰(29歲)報稱前警員,上月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即警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彭閏謙提供的利益,即13,300港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回答彭閏謙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傾向優待對方;彭閏謙(37歲)為同案次被告,即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將於7月11日再訊及答辯。此外,蘇靖峰另承認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即於2021年9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1萬元貸款。
警方上月底向蘇錄取證人供詞 認為對同案次被告審訊有幫助
案件原定在今天判刑,但蘇的律師代表並無出庭,裁判官詢問蘇是否親自求情時,控方隨即表示申請將案押後。控方指,因警方於6月28日向蘇錄取證人供詞後,認為對本案次被告的審訊有幫助,指若次被告否認控罪受審,蘇會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故希望在次被告審訊及裁決後一併判刑。
裁判官最後批准案件押後至10月4日,由律師為被告作求情後判刑,其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首度提堂時曾改口撤銷認罪 法庭需三度押後處理
本案今年5月12日首度提堂時,蘇曾一度表示擬認罪,惟之後改口撤銷認罪答辯,法庭需三度押後處理,裁判官更質疑蘇「騎劫」法庭。案件之後押後至上月14日,原處理蘇的撤銷答辯申請,但他最終承認兩控罪及案情,指他曾數次向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借錢後,對方着他幫忙查詢一宗案件的進度,他回覆指有關案件需時追查涉事的士司機及索取閉路電視片段等,其後亦曾解答對方有關警方掃蕩派對房間的情況;蘇在被捕後,於警誡下卻稱自己不曾接觸相關案件人員,僅捏造相關回覆。
日期 | 事件 |
5月12日 | 案件首次提堂,被告原表示認罪,看畢修訂案情後,申請撤銷認罪答辯,法庭需三度押後處理 |
6月14日 | 處理被告撤銷答辯申請,但被告決定認罪 |
6月28日 | 警方向被告錄取證人供詞 |
7月4日 | 原定判刑,控方指被告將任同案控方證人,申請押後判刑 |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覃有方
被告:蘇靖峰
控罪: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法律代表:大律師黄以仁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