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男警涉開熱水用花曬淋女友的5歲女兒,導致女童臉、頸、身軀、大腿等燙傷,事後亦無及時帶她求醫,傷口受感染。前男警與其當時的女友被控傷人及虐兒共4罪。前男警今(2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傷人罪的交替控罪,即一項虐兒罪;女被告則否認一項虐兒罪,明日續審。法官陳廣池將前男警的判刑押後至10月17日,等候女被告的案件審結裁決後才處理。
庭上透露,前男警因缺勤而在2020年5月正式被革職,同年7月因多罪被捕,其後因在2016至2018年期間,涉在兒子面前播放色情片自瀆及要求兒子一同自瀆,在高等法院受審後被裁定共4項煽惑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罪行,被判囚48個月。男警另在區域法院承認24項欺詐罪及1項盜竊罪,被判囚24個月,兩案總刑期為68個月。
法官陳廣池聽畢被告的案底後,稱「這真是一個非常惡劣(nasty)的刑事定罪記錄」,質疑被告稱因魯莽而淋女童熱水的說法,指女童X當時想關上熱水,男被告要轉到冷水也只需將水龍頭撥向另一端等,着辯方的陳詞需合理,不會接受不真確的說法。
同案被告女友不認罪 案件明日續審
現年49歲、曾任警員的男被告F.S.L共被控4罪,包括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交替控罪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及另外兩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男被告今承認交替控罪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5月某日,在北角某單位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5歲女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控方基於男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後,申請將另外2項虐兒罪留法庭存檔。
女被告W.N.M(33歲)則被控與男被告其中一項相同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於2020年5月某日至約2020年7月6日期間,在香港沒有向X提供足夠或適當的醫療。她否認控罪,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及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後,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
熱花灑淋女童 身、腿、手臂大面積燙傷
男被告F.S.L.的承認案情指,男被告與女被告在2019年12月成為情侶,2人自2020年1月起,與女被告的女兒、當時5歲的女童X一同住在北角一個單位。在2020年5月某日傍晚,女被告在浴室為X洗澡期間,因為電話響起,女被告遂將水龍頭關掉,將花灑放回花灑座,並離開浴室去接聽電話。
案情續指,在女被告離開浴室後,男被告進入浴室,左手開水龍頭的熱水,右手持花曬將水淋在女童X身上,由於水溫太熱,令X的右半邊身皮膚灼傷,其後更脫皮。X當時感到非常痛楚和害怕,並哭起來。X曾想關掉水龍頭,但遭男被告阻止,X喊痛並大叫男被告關水,但男被告沒有跟着做。女被告聽到X大叫遂返回浴室,男被告隨即將水較至冷水,X自行用冷水淋自己的傷口,X的身軀、大腿、手臂等均有大面積的燙傷。
女童傷口癒合差 驗出金黃葡萄球菌感染
案情指,男被告立即外出去買燙傷用的藥膏,兩個被告其後為X的傷口塗藥膏約一星期。至同年7月6日,警方接報後,X被送往醫院檢查,兒科醫生發現X的右邊臉、頸、右膊頭和手臂、右上背、右胸口和肚(約長和闊15厘米)及左腳背,均有癒合得很差的燙傷傷口,傷口驗出受金黃葡萄球菌感染;X留院10日後出院。兒科醫生醫療報告指,X入院時,燙傷的傷口仍未癒合有水泡及感染,顯示傷口沒有適時獲妥善處理。
男被告自2020年7月2日沒有再住在案發單位,並在同年11月10日被捕,女被告則在11月16日被捕。警方在男被告的手提電話中,找到3張於2020年5月拍攝到X傷口的相片。
官一度質疑案情嚴重 屬典型傷人案件
法官陳廣池在聽畢案情後,一度指男被告是故意將非常熱的水淋在X身上,問控方是否有男被告當時受藥物或酒精影響的證據。控方則指,控方的立場是男被告當時是完全清醒,是故意作出的行為;而根據女童的說法,因案發當日她曾嘔吐,男被告才這樣做。陳官一度質疑,根據案情的嚴重性,理論上是典型的傷人案件,控方是否應因事主是5歲女童,為免女童作供而應該接受男被告承認交替控罪的虐兒罪。
控方其後讀出男被告F.S.L.的個人背景資料,男被告學歷至中五,在1998年起任職警員,至2019年9月缺勤,2020年5月正式被革職。被告在2020年7月因「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欺詐罪等被捕,事後在兩案中被定罪,有多罪案底,包括「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欺詐罪及盜竊罪,該些案件案發在2016至2018年,在男被告任職警員期間發生。控方指,被告因該兩案共被判囚68個月。
被告曾逼兒子自瀆及欺詐 判囚68個月
翻查資料,案情顯示男被告在兒子面前播放色情片自瀆,及要求兒子一同自瀆,在高等法院受審後,被裁定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被判囚48個月。男被告另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24項欺詐罪及1項盜竊罪,涉訛稱兒子「蟲上腦」、需錢買藥予兒子等原因,騙取前妻的妹妹金錢;又以各種藉口騙網上認識的女子及女友;以及隱瞞有逾300萬元的債項,令警察儲蓄互助社批貸款予他等,被判囚24個月,當中20個月與高院的案件判刑分期執行。
法官陳廣池聽畢被告的案底後,稱「這真是一個非常惡劣(nasty)的刑事定罪記錄」,又問控方,女童X曾否透露有遭被告非禮,控方表示沒有相關證供,根據X的證供,案發時是男被告首次為X洗澡。
辯方指被告魯莽犯案 官批陳詞需合理
代表男被告的大律師曾敏怡表示,想嘗試說服法庭,被告是出於魯莽而犯案,指案發時間非常短,男被告當時在女童稱水太熱後,便將水轉回冷水。
陳官質疑被告當時是魯莽的說法,指女童X當時想關上熱水,男被告要轉到冷水也只需將水龍頭撥向另一端;女被告本來為X洗澡時,水溫沒有問題,而被告自2020年1月已住在該單位,必然曾在單位內洗澡等,知道水龍頭如何操作。陳官着辯方的陳詞需合理,不會接受不真確的說法。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F.S.L、W.N.M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林曉敏
辯方:大律師曾敏怡、大律師David Boyton
案件編號:DCCC33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