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於2021年因無法償還卡數而破產的男警,於任職期間涉收受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提供的約1.3萬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另又涉及向同袍索取1萬元貸款。男警今(1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案件押後至7月4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曾數次向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借錢後,對方着他幫忙查詢一宗案件的進度,他回覆指有關案件需時追查涉事的士司機及索取閉路電視片段等,其後亦曾解答對方有關警方掃蕩派對房間的情況,惟男警在被捕後,於警誡下卻稱自己不曾接觸相關案件人員,僅捏造相關回覆。
被告蘇靖峰(29歲)報稱前警員,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稱他於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即警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彭閏謙提供的利益,即13,300港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以回答彭閏謙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傾向優待對方;彭閏謙(37歲)為同案被告,即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將於7月11日再訊。此外,蘇靖峰另被控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即於2021年9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1萬元貸款。
被告首提堂時曾表示擬認罪 及後要求撤銷認罪答辯
案件早前首度提堂時,被告曾一度表示擬認罪,惟之後改口撤銷認罪答辯,法庭需三度押後處理,裁判官更質疑被告「騎劫」法庭。
▍案件提訊時序表:
2023年5月12日:案件首度提堂,蘇靖峰表示擬認罪,惟閱畢控方案情後欲撤銷認罪答辯,法庭三度押後待被告與當值律師商討、等候其私人大狀到庭,惟大狀終未能趕上,遭裁判官質疑「騎劫」法庭,致法庭不得不押後本案
2023年5月15日:辯方大律師黃以仁指蘇並不知悉首次上庭可以不答辯,任警員時「從來冇上庭睇過呢啲程序」
2023年6月14日:蘇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
被告因無法償還卡數而破產
根據蘇靖峰承認的案情,他於2016年8月加入警隊任職警員,先後駐守沙田田心分區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及沙田警區調查隊第九隊,及至2020年12月起,他在駐守田心分區行政支援小隊。而在2021年6月,他因無法還清拖欠銀行的信用卡款項,因而被裁定破產。
案情續指,彭閏謙曾為自由身貸款代理人,於2019年透過電話推銷服務認識蘇,並將蘇及其妻子轉介予多間貸款公司,自此彭、蘇二人一直保持聯絡,圍繞貸款事宜溝通。而在2021年8月起,蘇成為貸款公司鷹富資本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
涉多次向同案另一被告借貸後 受托了解案件進度
而在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蘇先後16次向彭索取多筆貸款,涉款13,300元。當彭向蘇發出三筆共2,000元貸款後,彭於7月14日向蘇發送一張旺角警署報案編號卡的照片,要求蘇幫忙查看案件進度,蘇回應稱正嘗試查問旺角警區的人,惟因負責人士當日放假,他表示會在翌日再次查問。
同月17日,蘇回覆彭透露警方正向涉案便利店索取閉路電視片段,需申請搜查令,又指由於案件涉及替更司機,警方因此需時追查涉事的士司機。蘇翌日再告知彭,已着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同事幫忙留意案件進度並作通知,而當彭感謝蘇的幫忙時,蘇隨即再提出借錢。
同月26日,蘇欲向彭再借貸1,200元,惟彭指剛借了錢予其他朋友,身上沒有閒錢,並問及蘇警方會否重複掃蕩某一派對房間。蘇回答指除非接獲投訴等,否則上述情況甚少發生,蘇翌日成功向彭再借貸500元。
警方確認被告沒就借貸事件申請許可
蘇靖峰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向彭閏謙索取貸款,但就案件和派對房間的執法行動,他稱自己並無接觸任何警務人員,只是因應警務處慣常調查方法而捏造回覆,由於彭在財政上幫助他,故他沒有拒絕回答其問題。
案情指,該案案件主管亦確認,沒有人接觸或查問相關案件,相關案件於2021年月20日亦已結案。警務處案件管理及調查系統稽核蹤跡顯示,蘇並沒有透過系統查閱該案資料。
至於蘇涉及的另一控罪,案情指他於2021年9月初,向同袍兼朋友歐陽毅表示,因應其破產令,銀行戶口已被凍結,但需要金錢應付開支,承諾出糧後會還錢,惟歐拒絕其請求。警務處確認,蘇不曾就他向彭閏謙、歐陽毅索取貸款而申請許可。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覃有方
被告:蘇靖峰
控罪: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