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政檢控主任被指發電郵 指警說謊及呼籲參與六四集會 申司法覆核求推翻行為失當裁決及革職處分 公務員事務局力陳處罰合理 官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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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被指於2019年發電郵予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控警方說謊,又於2020年6月4日涉發電郵呼籲同事參與六四集會,他接受紀律聆訊後,去年被裁定2項行為失當指控成立,今年3月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

黃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紀律聆訊委員會錯誤解讀《檢控守則》,又質疑局方革職懲處過於嚴苛,令他失去30年退休金,要求法庭撤銷裁決及革職決定,聆訊今(23日)在高等法院進行,公務員事務局一方邀請法庭考慮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力陳有關處罰實屬合理,親自應訊的黃則沒有補充陳詞,法官高浩文押後裁決,將於11月29日或之前頒下判詞。

申請人黃華芬今自行應訊。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

發3封電郵被指控3次行為失當 於2021年被停職

申請人早前在申請書指,他於1992年加入成為政府的檢控主任,2004年晉升為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直至2021年因被指控行為失當而停職,其後他於2022年1月24至2023年4月面對紀律聆訊,被指控3次行為失當,涉及他發出的3封電郵,包括:

  1. 指申請人用其公務電郵於2019年9月2日發出電郵,對警隊作出沒有根據的指控,與他作為律政司的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的角色和職責有衝突或表面上有衝突,違反《公務員守則》及《檢控守則》,未能達到不偏不倚、政治中立等要求;
  2. 指申請人用其公務電郵於2020年6月4日發出電郵,令人理解是邀請或煽惑同事參加受社交距離政策所禁止的活動,與他作為律政司的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的角色和職責有衝突或表面上有衝突,違反《檢控守則》,未能達到《檢控守則》所要求的專業操守;
  3. 指申請人於2020年12月24日自行向警方發出電郵,沒有遵從首席檢控主任透過東區裁判法院署理高級檢控主任於2020年12月24日早上的指示,要求所有發予警方的電郵都必須先經過他,才能發送出去。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高浩文
申請人:黃華芬
擬答辯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案件編號:HCAL9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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