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88日審訊,被告之一的何桂藍今續作供。何指,在野議員本身預設立場就是要否決議案,直至被行政機關說服到就議案投贊成為止。何續指,如果立法會審核機制有變,她當然會轉立場,重申自己並非關注議案結果,而是關注審核過程;直至真正投票前,她的預設立場就是投反對票,即使她滿意財政預算案的項目,但如果審核程序有不公,基於議員對公眾利益有責任,她都會投反對票。
何桂藍又一度不同意法官李運騰以「opposition」作為「在野」的翻譯,認為即使有「35+」都只能有否決權,而無法作任何政策倡議,又稱「我唔係用緊big words,我係每一隻字都非常小心,因為我好清楚我呢條罪係可以判終身,我答錯一隻字都可以坐十幾年」,表示自己每一個廣東話用字都說得非常清楚。她又指,法庭傳譯員翻譯一個說法,李官又再改說法,「我以為法庭係一個用字非常嚴謹嘅地方,如果我認為問題有ambiguous(含糊)嘅地方,我一定要問」,強調自己非「為拗而拗」。【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何桂藍昨日證供提到,只要她見到財政預算案中有她無法審核的東西,她便會投反對票。她今指這是「底線」,如果她當選議員,不會因為有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存在,便不看財政預算案的內容,強調自己一定會用盡所有質詢機會,找出所有「魔鬼藏細節」的地方。她又指,選民利益之上仍有公眾利益,如果財政預算案審核機制中有不公義之處,她都會投反對票。
法官李運騰問何桂藍,若當選成為立法會議員後,基於現時的立法會審議財政預算案的機制,何是否無論如何也否決財政預算案?李官着何只需回答是或否,又問她是否想回答此問題。何稱,「但咁我咪abuse of power(濫權)囉,如果我唔審核」。李官其後稱他已得到問題的答案,沒有再追問。
不同意「在野」被譯「opposition」 何稱法庭用字應非常嚴謹
法官陳仲衡接着問,何是否在未閱讀預算案前,是不會投反對票。何回應指,無論如何民主派進入立法會都是「在野」身份;法官李運騰打斷,要求何解釋為何民主派取得「35+」後仍是「opposition (在野)」。何稱,即使有「35+」都只能有否決權,而無法作任何政策倡議,認為「在野」不是「opposition」;又稱 「我唔係用緊big words,我係每一隻字都非常小心,因為我好清楚我呢條罪係可以判終身,我答錯一隻字都可以坐十幾年」,表示自己每一個廣東話用字都說得非常清楚。她又指,法庭傳譯員翻譯一個說法,李官又再改說法,「我以為法庭係一個用字非常嚴謹嘅地方,如果我認為問題有ambiguous(含糊)嘅地方,我一定要問」,強調自己非「為拗而拗」,希望法官不要在她澄清時,有既定立場覺得她是「為拗而拗」。
何桂藍其後續回應法官陳仲衡有關是否在未閱讀預算案前不會投反對票,她指,在野議員本身立場就是要否決,直至被行政機關說服到投贊成為止,「呢個係我default立場」。何續指,如果立法會審核機制有變,她當然會轉立場,重申自己並非關注議案結果,而是關注審核議案過程。她認為,只有雙普選,香港人才有可能改變議事規則,如果屆時香港人覺得不用改變立法會審核議案機制,她雖尊重但都會投反對票,並繼續說服公眾要更改該機制。
何指,直至真正投票前,預設立場就是投反對票,即使她滿意財政預算案的項目,但如果審核程序有不公的地方,基於議員對公眾利益有責任,她都會投反對票。
郭榮鏗主持內會選主席被兩辦譴責 令參與協調者態度改變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其後問何,在4月底、5月初是否有感到風向轉變,「35+計劃」所強調的事情有不同,何同意有風向改變,並指財政預算案投反對票本身並非具爭議性問題,認為風向轉變是在新界東2020年4月14日首次協調會議,與5月4日第2次協調會議之間,發生郭榮鏗主持立法會內委會選主席被兩辦(中聯辦及港澳辦)譴責事件,(編按:郭榮鏗被兩辦首次發聲明譴責日期為2020年4月13日)。
何認為,兩辦譴責郭榮鏗,意味着即使跟從議事規則行事,都會被指責是癱瘓立法會,議員有可能在席時被DQ,而DQ的標準如此低的話,則所有候選人都有機會被DQ。她又認為兩辦此舉是為了要確保建制派的主導地位,另加上當時建制派開始流傳,如果有人聲言會否決預算案,就有機會被DQ。何形容,參與協調者因而在兩次協調會議之間態度有改變,否決財政預算案一事由沒有甚麼爭議,上升為候選人很想避開的問題。何續指,她當時認為這般低的DQ準則,不論她如何修正她的說話,也是沒有辦法避免遭DQ,所以她的立場是對此不予理會。【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胡志偉、劉頴匡、袁嘉蔚、吳敏兒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