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83日審訊,被告之一、民協前主席施德來今繼續作供。施引述譚耀宗及戴耀廷就《基本法》有關立法會否決預算案部分的解讀,其中譚曾於傳媒訪問時提及起草的原意,是想由選民作抉擇,「讓選民(透過重選)決定哪方合理」;戴亦曾撰文指,基本法設計是把決定權交到選民手上,亦規定否決預算案只能單純因為預算案的內容。施表示相信譚、戴二人的說法,認為是解決憲政危機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在否決預算案、特首解散立法會後,透過重選議席,「由選民決定,特首啱定立法會議員啱,邊一邊比較合理」。
施又稱,「我一路認為運用否決財政預算案嘅權力,只係談判嘅籌碼爭取五大訴求,因為否決財政預算案本身不能達至五大訴求⋯⋯(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紓解政府同市民之間嘅矛盾,民生嘅項目好重要,嗰刻我真係冇諗過否決財政預算案係真係會做嘅嘢」。【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五大訴求」是否合法 官指非在本法庭內辯論
昨日法官陳慶偉指,任何不恰當運用的原因都會被視為不恰當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代表施德來的大律師黃廷光今問施德來,「會否認為『五大訴求』之中有違法的事,迫使特首回應⋯⋯」,不過問題還沒有問完,法官陳仲衡便打斷指,本案不關心「五大訴求」的合法性,但關心達至「五大訴求」的手段。法官李運騰亦指,「五大訴求」不合法或不合理是可受各方辯論,但不是在這個法庭內辯論。
施德來其後先後提及3篇文章,顯示他當時對立法會否決權的理解。第一篇為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在《香港01》接受訪問的報道,日期為2020年3月25日,當中寫到,「根據《基本法》第50條,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第52條列明,如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預算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該報道中譚耀宗亦提及,當年《基本法》第50條及52條的起草原意是由選民作抉擇,「我們當年考慮到,會否是特首做得不好呢?或者是立法會多數派試圖留難特首?我們想取一個平衡,讓選民(透過重選)決定哪方合理」。
施指,運用否決權至少要提供一個原因,而當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立場出現嚴重分歧,《基本法》第50條就是用於解決的機制,在特首解散立法會後重選,「香港人可以選擇邊一邊合理,從而解決憲制危機」。
協調會議沒討論用否決權迫政府
法官李運騰問到,施是否在協調會議時已留意到有人想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做一些事情,施表示,協調會議上沒有該討論,不過即使沒有協調會議,坊間都會認為民主派在議會取得過半數議席,就會有一個否決權,所以引伸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想法。施指,他2020年6月時,曾表達過一些關於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說法,當時他是真的相信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
施又指,他又讀過戴耀廷於2020年5月5日在《明報》刊登的〈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文章,提到基本法的憲制設計,「假設了立法會是有機會與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出現嚴重分歧的,並預先設計了解決的方法,就是把決定權交到選民手上」。
另外他又讀過戴在2020年5月12日同樣刊登在《明報》的〈「支持否決」不能成為DQ理由——再論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文章,提到「基本法的條文並沒有規定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只能單純因為財政預算案的內容」,以及「因為從基本法的條文、基本法起草時的討論,及基本法過去20多年在這方面的實際運作去看,立法會議員有可能基於不同原因投票反對財政預算,是完全在基本法的條文之內,並不違背基本法的原意」。
施指,戴耀廷是基本法起草諮詢委員會成員,亦是法律系副教授,因此相信戴對《基本法》第50至53條的立法原意的解讀,認為解決憲政危機其中一個方法就是透過重選立法會議席,「由選民決定,特首啱定立法會議員啱,邊一邊比較合理」。
以為否決預算案只屬談判籌碼 當時沒想過會做
施稱,「我一路認為運用否決財政預算案嘅權力,只係談判嘅籌碼爭取五大訴求,因為否決財政預算案本身不能達至五大訴求,所以大家一路講時,我就以為係bargaining chip(談判籌碼)去令到林鄭對五大訴求有進一步回應⋯⋯紓解政府同市民之間嘅矛盾,民生嘅項目好重要,嗰刻我真係冇諗過否決財政預算案係真係會做嘅嘢」。
施亦承認曾看過戴耀廷於2020年4月28日刊登在《蘋果日報》的〈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文章,但表示不太相信戴在文中的推論,認為戴在文章的推論「好錯」,特別是對於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做法,例如大規模DQ及武力鎮壓,他都不相信中央和特區政府會這樣做。【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