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第82天|民協前主席施德來自辯 官指運用基本法否決權須有恰當原因 施德來:要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是恰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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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82日審訊,被告之一、民協前主席施德來今開始作供。施德來供稱,他參加初選是希望增加民協知名度,以及改善民協形象,但他沒有預期自己會勝出;他在發言和選舉策略部署上立場較強硬,承認此舉與民協立場不脗合,同意是加入了「鬥黃」。他又解釋,運用選舉語言是為增加曝光率。

九龍東的協調機制協議,包括「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施德來指,他理解「積極運用」是沒有綑綁要運用否決權的意思,而他基於對《基本法》第50至53條的理解,相信基本法有賦予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法官陳慶偉質疑施的說法,問假設否決的原因如果是不恰當,是否也沒有問題。施說:「我嘅理解係要一個原因,可以係財政預算案相關,或財政預算案以外嘅原因……『五大訴求』喺呢度係一個原因」。陳官又指,任何不恰當的原因都會被視為是不恰當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舉例指法官有很多權力,但不能無差別地或武斷地(arbitrary)將被告定罪或宣告無罪,而同樣情況亦套用在立法會議員身上。施回應稱,認為要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是權力下恰當的原因。【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施德來今手執聖經,以基督教形式宣誓作供。他供稱,他1982年在香港出生,2010年與任職社工的妻子結婚,育有1名現年9歲的兒子。施指,他2005年城市大學副學士畢業,其後亦在港獲得Sheffield Hallam University的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並另於2018年獲得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碩士學位。他2005年畢業後就開始在民協工作,擔任民協時任區議員譚國僑的助理,2008年正式成為民協會員,並於2010年成為民協中委。施續指,2016年民協在立法會選舉失去所有議席,他在民協改選中成為主席,同年開始成為黃大仙東美選區區議員,並在2019年成功連任,直至2021年請辭 。他自2021年3月就本案獲法庭保釋後,因要遵守保釋條件而辭任民協主席,但仍是民協會員,現時任職社工,服務九龍城區的劏房家庭。

民協成立宗旨:擁護中國主權、落實一國兩制

施指,民協1986年成立的目的之一,是擁護中國主權、落實一國兩制;過往30年民協宗旨和信念則是要促進民主、改善民生,並且透過社會資源再分配,改善基層生活。他指,民協是民生為重,亦都對普選有訴求,而他參與民協的工作一直都憑着做實事,務實去為社區服務;議會上民協會與很多不同政府部門溝通協作,社區上民協會和居民溝通及反映意見。

施表示,他堅守民協重視民生的信念,所以與民協成員有繼續推動舊區公屋重建計劃、回購領展、全民退保等。被問到是否滿意前特首林鄭月娥的施政表現,施認為林鄭當時可多聽民意,改善施政;對於林鄭處理2019年社會運動的表現,施則表示「不滿」,不過基於民生很重要,即使政治上有爭拗,他都會繼續與林鄭聯絡及反映意見。法官李運騰問施,至2019年時,是否仍認為與政府溝通是可取及可行?施回答「我唔知道呀,我盡力去做」。

施德來不預期自己勝出 參加初選為改善民協形象

施德來表示,無論參加初選或正式選舉,參與選舉可以增加民協知名度,以及改善民協形象,而初選的候選人比正式選舉人數少,所以他覺得較容易做宣傳。不過他認為,現實上他在九龍東勝算低,因為5席之中,估計譚文豪及胡志偉會連任,加上有上屆高票落敗的譚得志以及黃之鋒參選,因此他沒有預期自己會勝出。施續指,不論民協或他本人,都知另一民協參選人何啟明在九龍西較有勝算,因此民協共30萬元的選舉經費,有20萬用於何的選舉工程,其後更有增加,而他只使用了7萬元選舉經費。

法官陳仲衡問到,既然施不預期能勝出,理應無需要在選舉中運用選舉語言。施回應指,選舉很多時都是一些政黨塑造形象的機會,民協有其優點及缺點,因此都會有些選舉語言和技巧,去配合當時的選舉處境。法官李運騰問施,是否要更新或改變民協的形象?施稱,是改善民協形象,因民協予人「騎牆」、「弱勢」的形象。李官再追問指,改善一定涉及改變,問改善形象只是指表面上的改變但內裡不變,還是涉及民協政治立場的改變?施表示,「內涵係不變」,是要就着選舉氣氛議題做調整,因立法會選舉有較闊的層面要處理,所以有些形象工程去配合選舉需要。

承認選舉策略部署加入了「鬥黃」 與民協立場不脗合

李官再問,民協為改善民生會與政府磋商和合作,但民協為了初選,是否有改變此政治取態?施則指,民協重視溝通及與政府協作是不變的,之不過在初選期間,尤其是2020年6月,議題比較政治化,因而他在發言和選舉策略部署上,都會立場較強硬;承認此舉與民協立場不脗合,亦與他自己的一貫做法不同,同意是加入了「鬥黃」。

李官又問到及,既然施德來參選是為了宣傳而非要勝選,為何要用選舉語言,而不直接說出民協的形象和取態?施回答稱,主因是當他沒有勝算時,傳媒不會報道他,而且民協談民生議題亦難以受到關注,因此作了調整去增加曝光率,因而會用到選舉語言。

施德來指,他沒有印象在九龍東3次協調會議中, 有討論過否決預算案或有關運用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他沒有收過「35+計劃」文件,亦沒有印象曾在首次協調會議上傳閱,但開會時有討論過相若的內容。施又承認,曾在九龍東的協調會議WhatsApp群組收過「35+計劃  民主派九東協調機制協議」的初稿及2020年5月8日更新的版本。

更新版本的協調機制協議,第2點寫到「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施德來指,他當時讀到「積極運用」的字眼,理解這字眼是沒有綑綁的意思,即沒有綑綁一定要運用否決權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而他基於閱讀《基本法》第50至53條的理解,相信基本法有賦予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

施德來稱要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是運用否決權恰當原因

法官陳慶偉指,基本法是有提及運用否決權的程序及後果,但現時是說「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不是「游說(persuade)」而是「迫使(force)」,這是基本法沒有提及的。施回應稱,雖然基本法沒有寫上「五大訴求」,但他理解不論是立法原意、條文內容,以不同原因否決預算案都是源於《基本法》第50至53條賦予的權力。陳官質疑施的說法。

法官陳慶偉() 施德來(

:按你的理解,是否不論以甚麼原因和動機而否決都無問題?

:我嘅理解係要一個原因,可以係財政預算案相關,或財政預算案以外嘅原因。

:假設否決的原因是非常不當(totally improper)。

:我認為基本法冇寫明一定要基於財政預算案內容而否決。

:如果是基於完全錯誤的原因?假設的是一個受賄的立法會議員

:咁已經違反咗另一啲法例

:我只是跟隨你的說法,我可否基於不當的原因否決?基本法沒有寫明不可以。

:我分唔到邊啲叫恰當唔恰當﹐嗰個我覺得唔關否決原因事……佢係犯咗其他法

:不要理會法律問題,簡單地用常理回答。

:所以佢要有一個原因提出嚟,「五大訴求」喺呢度係一個原因。

: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恰當及合法地使用。

:同意

:所以任何不恰當的原因,都會被視為是不恰當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例如作為法官有很多權力,但我們須恰當及合法地行使這些權力,我們不能無差別地或武斷地(arbitrary)將被告定罪或宣告無罪。而同樣情況亦套用在立法會議員身上,你同意嗎?

:所以我會認為要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係權力下恰當嘅原因嚟。

聆訊明續。【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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