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80日審訊,被告之一劉偉聰於下午開始自辯。劉指,他只出席過九龍西首次協調會議,他非常肯定會議上沒有提及過要綑綁立法會議員當選後的行為,而在該次會議上亦沒有達成任何共識,該次會議比較像是一個簡介會。他指,正如區諾軒作供所指,他曾在會議上提出舉辦初選有不民主的成分,因令選民可選擇的候選人減少;另一方面他沒有說出口的是,他覺得初選會令參選人變得激進,放棄審慎和溫和的政綱。
劉偉聰續指,他當時在一宗暴動案中代表被告盧健民上訴,上訴庭在2020年4月底頒下判詞判盧敗訴,對他思想上有些影響。他指,《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的罪行頗為嚴苛(draconian);法官陳慶偉聞言表示同意,指因該條例是1967年暴動後制定,劉亦表示認同,並指法例應該與時並進改善,他希望改善構成暴動罪的人數,想就法例提出修訂而欲參選立法會。【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本身為大律師的劉偉聰,今走上證人台以英語宣誓及作供。由於他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沒有大律師作主問,而是他自行在證人台上作供。劉偉聰指,他是首次上證人台作供,其證供會分成3部分,第1部分是他的個人背景,第2部分是他參加初選的原因及初選期間所做的事,第3部分則為他在控罪期間「沒有做的事」。劉續指,他參與九龍西的初選,否認控罪,因為他沒有與其他人串謀要否決預算案,也沒有意圖要顛覆國家政權或特區政府。
劉沒法律代表自行作供 先提及個人背景
劉指,他今年55歲,在香港出生,1993年在香港大學法律系畢業,其後隨即加入警隊,但4個月後因收到政府行政主任(AO)的有條件取錄,便退出警隊,但最後由於只有三級榮譽學位畢業,未能獲得取錄成為AO。數月後,他獲時任立法會議員李鵬飛聘用為立法會演辭的寫手,他做了約9個月後便重返法律學院,並於1995年成為大律師。
至2000年9月,劉赴笈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修讀哲學碩士,畢業後續修讀博士學位,其論文題目為有關憲法修訂的合理性(Rationality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研究以上一代制定的憲法來約束之後的世代是否合理,其研究範疇包括中國憲法修正案及美國的憲法。不過,劉指基於與論文導師學術上意見不合,讀了4年後最終沒有完成博士學位,於2005年回港。
劉續表示,他於2010年曾獲委任為區域法院特委法官10個月,其後改任為觀塘裁判法院的暫委裁判官,至2012年未能續約而離任,繼續私人執業。劉指,他於2017至2021年間,亦任職港大客席教授;另自2012年起在《信報》及《明報》撰寫專欄。
2019從沒參與遊行集會 因自覺大律師身分可助被捕者
劉偉聰其後指,他對於2019年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感到不滿,當時很多人都覺得草案令一國兩制的界線變得模糊,亦會大幅地擴展行政長官在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時的權力,而更重要的是,草案並沒有同時擴大法院交付審訊的權力,令法庭無可避免被捲入政治漩渦,附帶會侵蝕法治的誠信。
劉稱,儘管他對2019年的社會運動有很大共鳴(great sympathy),但他沒有參與任何遊行集會,因為他覺得自己以大律師身分協助被捕人士更有作用;其後他的一名女性朋友因未能參選屯門區區議會而着他代為參選,他覺得屯門太遠所以最終決定參選又一村選區,並於2019年11月成功以90多票之差勝出並當選。
劉其後展示他參選區議會時的橫額,印有一隻貓及標語的字句等。他解釋,橫額上印上「Let the people see the sun」,是來自詩人W.H.Auden的詩「Law, Like Love」,並在庭上讀出詩的第一段「Law, say the gardeners, is the sun, Law is the one. All gardeners obey. To-morrow, yesterday, to-day」。
劉指,2020年農曆新年期間,曾有親友着他參選立法會,他當時只有初步的參選想法,至2020年3月,他的助理告知他有一個初選協調會議於3月24日舉行,他遂於當日與助手前往了解,會議約有12至20人參與,會議期間很多人出入會場。劉指他沒有印象在會上曾傳閱過有關「35+計劃」的文件,會議上主要是戴耀廷在發言,提及希望可做到「策略投票」,又指民主派在立法會過半,就可以獲得更多憲制權力做多很多事,包括否決預算案,不過他沒有印象戴耀廷有說過「會積極運用」否決權的意思是「可用可不用」。
劉續指,他非常肯定會議上沒有提及過要綑綁立法會議員當選後的行為,而且亦沒有達成任何共識,該次會議比較像是一個簡介會。他引述正如區諾軒作供所指,他曾在會議上提出舉辦初選有不民主的成分,因令選民可選擇的候選人減少;另一方面他沒有說出口的是,他覺得初選會令參選人變得激進,放棄審慎和溫和的政綱。劉稱,他在該次會議沒有留下聯絡方法,事後也不知道九龍西有第2次協調會議。
暴動案上訴判詞影響想法 欲參選立法會以提修訂議案
劉後來解釋他欲參選立法會的原因,他在一宗暴動案中代表被告盧健民上訴,上訴庭在2020年4月底頒下判詞,對他思想上有些影響。他指,《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的罪行頗為嚴苛(draconian);法官陳慶偉聞言表示同意,指因為是1967年暴動後所制定,劉亦表認同,並認為法例應該與時並進改善,陳官繼而再表示同意,指香港有很多法例都應該要修訂及更新。劉指出「例如串謀控罪」,陳官則回應不一定是串謀罪,提出《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是複製自英國1933年的法例,至現時2023年香港仍在使用。劉隨後表示希望改善構成暴動罪的人數,認為應由3人改至12人以上才能構成暴動,他為了想就法例提修訂而欲參選立法會。
劉指,2020年5月,有兩名友好的男區議員着他考慮參選立法會,並提議他參加初選,該2人稱如果他不參加初選,其他人會覺得他是「鬼」及不真誠(undevout)。不過,該2人其後發信息給他,表示不能再與他合作,並轉為支持其他參選人。劉續指,他後來重新考慮參加初選,因為如果不參加,就好像參選前已帶着「原罪」,而參加初選的人也會比他更有「正統性」參選。【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袁嘉蔚、吳敏兒、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