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第113天|官質疑余慧明撰文將《國安法》形容為「惡法」 余解釋是展示決心 表明不恐懼國安法 相信初選投票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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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13日審訊。最後一名不認罪被告、「醫管局員工陣線」前主席余慧明第二日作供。《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余慧明曾在FB發文指「惡法壓境,極權肆虐,香港今後福禍難測⋯⋯我們與政權再無斡旋餘地」。余解釋她撰文是希望展示決心,表明即使國安法經已生效,「我都唔會恐懼,我都唔會作出讓步⋯⋯因為我認為爭取五大訴求,係冇違反《國安法》。」

法官李運騰質疑,余將《國安法》形容為「惡法」,直言「Nobody ask you to love it. Nobody required you to love it. But that is another thing to say it can be violated.」法庭傳譯員未能翻譯準確意思,李官遂建議:「就算你唔鍾意都唔可以觸犯(國安法)。」

余進一步解釋文章訊息:「即使喺《國安法》之下,我仍然相信投票係冇觸犯到《國安法》,所以我係想鼓勵啲選民,喺初選嗰兩日出嚟投票。」余強調,她從來無意鼓吹他人犯法。【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無意鼓勵其他候選人一同簽署〈墨落無悔〉

大律師石書銘就〈墨落無悔〉聲明展開提問,余表示她在6月10日晚上獲競選團隊告知聲明在網上流傳,她閱讀時只著眼於括號內兩點聲明,至於前文有關「共同綱領」的內容,由於她沒有參與任何協調會議,「所以對我嚟講冇乜意思」。余指由於她認同兩點聲明,為向選民展示堅定立場,便決定簽署,但無意鼓勵其他候選人一同簽署。石問余會否定義自己為「抗爭派」,余表示「如果我簽得呢個聲明書,我都會認為自己係抗爭派」,她又指希望自己與普遍泛民有分別。

有關初選提名表格,余指她當時將表格交予助手代為填寫,沒有留意「我確認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的條款,但對她而言,「35+」的目標只有民主派爭取立會議席過半。余又重申,她沒有參與協調會議,若她當時有細閱內容,看見「共識」一詞,也只會覺得「唔關我事」。

政府若白紙黑字訂下雙普選時間表 會接受

余慧明在提名表格附上政綱單張,其中一句寫道:「我若當選,必定承諾行使反對權利反對一切議案,直至香港政府全面回應五大訴求,決一不可為止。」余庭上補充指,只要政府能夠就實現雙普選訂下白紙黑字的時間表,她會接受,但若政府反口,「我就會根據我嘅承諾,行使我嘅反對權利,直至政府再次回應我為止」。

法官陳仲衡關注,余在一次訪問中有不同說法,指出她曾表示政府只回應一兩個訴求,並不能解決問題。余答:「啱呀⋯⋯但唔代表實行雙普選之後我就會停止㗎嘛。我要確保呢個民選政府都實現埋第2、第3、第4個訴求,咁咪就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法官李運騰其後關注,余如何決定投反對票與否?余解釋,她表明投反對票,不代表她不會先了解議案內容,她仍然會研究政策流弊,向政府提出批評和建議,「詳細分析畀我啲選民睇,話畀大家知我就算投反對票都係有理有據嘅」。

法官陳仲衡質疑,余是刻意找原因投反對票,而非平衡利弊;余答:「利與弊都可以睇到,但我會詳細列舉個『弊』多於『利』⋯⋯我嘅預設立場係投反對票,除非個議案令我搵唔到任何一個反對嘅原因。」

國安法實施後 FB帖文:惡法壓境⋯⋯

石書銘又引述余在《國安法》實施後、於2020年7月7日發表的FB帖文,文中一句「惡法壓境,極權肆虐,香港今後福禍難測⋯⋯」余解釋「惡法」是指《國安法》,因為她認為其條文含糊,令人觸犯紅線。至於「我們與政權再無斡旋餘地」一句,余解釋她希望展示決心,「即使國安法立咗之後,我都唔會恐懼,我都唔會作出讓步,除非政府釋出善意,放低佢傲慢嘅身段⋯⋯ 因為我認為爭取五大訴求,係冇違反《國安法》。」

法官李運騰關注,余將《國安法》形容為「惡法」,「Nobody ask you to love it. Nobody required you to love it. But that is another thing to say it can be violated. (沒有人要求你喜愛《國安法》,但說可以違反《國安法》就是另一回事)」法庭傳譯員一時未能翻譯語句準確意思,李官建議:「就算你唔鍾意都唔可以觸犯。」

余進一步解釋她希望傳達的訊息:「就係立咗國安法之後,我哋參加初選嘅,都唔好恐懼,亦都鼓勵緊選民,即使喺《國安法》之下,我仍然相信投票係冇觸犯到《國安法》,所以我係想鼓勵啲選民,喺初選嗰兩日出嚟投票。」余強調,她從來無意鼓吹他人犯法。

聆訊明續。【初選47人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陳仲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
列席被告:岑敖暉、黃之鋒、馮達浚、朱凱廸、梁晃維、譚凱邦、胡志偉、袁嘉蔚、吳敏兒

法律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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