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律師阻差罪成判囚7天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稱真誠相信警方無權在法院外設封鎖區 官押後至明年1月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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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民主派「35+初選案」47名被告提訊,辯方一名事務律師欲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時涉拒絕出示身分證,其後被裁定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判囚7天。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今(12日)向高等法院上訴。申請方陳詞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推斷辯方不爭議當晚警方有權在法院外設封鎖區;即使警方有權,申請人亦真誠相信警方沒有相關權力,可構成合理辯解。法官陳仲衡押後至明年1月12日頒判詞,其間申請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原審裁判官斥被告「知法犯法」 存心留難警方

申請人丘律邦(案發時34歲)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斥他身為律師「知法犯法」,稱他存心留難警方,亦沒有悔意。

申請方關注案發時警方在法院外設封鎖區,封鎖唯一出入口的權力。代表大律師馬維騉指,案發當日早上西九龍法院外有大批市民排隊取籌,等候進入法院。警方根據《公安條例》賦予的權力,相信該處有公眾集會,設立封鎖區進行人流管制,這點並不爭議。

惟馬大狀質疑,案發時已是晚上9時許,法院外人數寥寥,警方是否仍有設立封鎖區的權限?他強調,辯方在原審時表明「不關注」這一點,即法庭不需考慮,但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為辯方「不爭議」有關權限,做法不妥當。

法官陳仲衡聞言,質疑謂:「嘩,唔係咁蠱惑呀嘛你講嘢?」馬大狀回應稱,申請人原本另被控拒絕或故意忽略警員命令,但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由此推斷,控方認為警方當晚沒有權限設封鎖區。

案發時法院保安崗位 僅距警方防線約10米

馬大狀續表示,法院保安有責任維持法院內秩序,因此需要查看進出人士的身分證明,但副保安主任作供時,並沒有表示下放相關權力予警方。案發時保安崗位僅距警方防線約10米,因此申請方不同意法院關門後,需由警方協助維持秩序。

馬大狀又指,即使警方確實有權設立封鎖區,但現場片段及報案對話反映,申請人從頭到尾均堅持警方沒權阻止法律從業員進入法院,反映他是真誠相信這一點。原審裁判官不接納這是合法辯解,錯誤認為申請人拒絕出示證明文件的動機,僅是想為難警方。而即使申請人確實故意向警方施壓,不等於他不是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陳官質疑,申請人並沒有出庭解釋他為何認為警方無權設立封鎖線。馬大狀指,控方應提出證據反駁說法,而非由辯方舉證。

律師指申請人當日行為 不足以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他續指,雖然當時申請人沒有應警方要求,立即離開封鎖區,但警方最後也沒有放行,即是成功執行封鎖法院的任務。由此可見,申請人的行為並不足以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至於判刑方面,馬大狀認為控罪所述的「阻撓」僅持續約2分鐘,嚴重性不高。感化報告表明申請人有悔意,並承認魯莽及不顧後果,原審法官不應拒納他有悔意。

律政司今由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她回應申請方陳詞指,原審辯方結案陳詞時,多次表明「不關注」警方設封鎖區的權限,因此原審法官認為這點沒有爭議,也是無可厚非,並沒有犯錯。

至於撤控,她強調控方有提控權力,而撤控可以有眾多原因,絕對不是如辯方所指,代表控方同意警方設封鎖區是不合法。

律政司指警方設封鎖區權限 非原審爭議點

莫韻妍又指出,警方有沒有權力設立封鎖區,並非原審的爭議點,不應在上訴庭辯論,但既然申請方提出這個議題,律政司亦稍作回應。當日早上有數百人在法院外聚集,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保障法院內人士安全。晚上法院關門後,進入法院人士需要向保安人員出示證明,而警方在法院外設立封鎖區,與保安的職務相輔相成。

她強調初選案全城矚目,警方不可以排除案件進行期間,可能會有人在門外聚集,尤其在當時社會氣氛下,這種情況時有發生。為防範未然,警方在法院外設立封鎖區,做法並非不合理或不合法。

她又指出,申請人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設立封鎖區,需要他親自陳述,但他沒有出庭作供。根據現場片段及警員口供,申請人拒絕出示證明文件、重複警方表示無權要求,以及威脅向法庭投訴,在現場製造麻煩。原審法官只能根據這些證據,作出事實裁斷。

法庭: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法官陳仲衡
申請人:丘律邦
控罪: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件編號:HCMA1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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