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學聯資產及入稟要求交還會址  「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撤銷訴訟惟拒付訟費 被告一方指原告「告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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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去年7月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宣布香港學生聯會(學聯)是以信託方式,替該公司持有約247萬元及灣仔一單位的租金收入,並要求學聯交還兩個會址的鎖匙及交吉等。該公司亦成功申請禁制令,凍結學聯的銀行戶口資產。

案件今(3日)在區域法院再訊,原告公司一方表示事情已解決,因此撤回全部傳訊令狀及申請,獲聆案官批准。被告一方申請訟費,指原告「告錯人」,4名被告在原告入稟時,根本並非學聯的幹事,並已在較早時通知原告;原告一方則反對付訟費,指根據警方的社團註冊記錄,首3名被告均是學聯的登記幹事。聆案官將訟費爭議押後,待被告方進一步提交證明,並將以書面方式處理訟費問題。

原告為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被告為羅芷澄、郭維、陳穎茵及孫昊賢。4人被指為學聯的社團登記幹事。

原告反對付訟費 解釋基於警方社團註冊記錄相信被告控制學聯資產

原告一方表示事情已解決,因此申請撤回全部傳訊令狀及申請,獲聆案官批准。庭上透露原告早前擬申將2名現任的學聯幹事加入訴訟,但原告表示該申請亦一併撤回。被告一方申請訟費,指原告控告錯誤的對象,又指原告在入稟狀亦未有指出各被告在學聯的職位,質疑原告是針對被告的個人身份控告。

原告反對支付訟費,指根據警方的社團註冊記錄,首3名被告都是學聯的登記幹事,因此原告入稟時是基於該記錄而相信被告控制學聯的資產。

被告一方則指,第4被告孫昊賢根本並非學聯的登記社團幹事;第2被告郭維及第3被告陳穎茵,在原告入稟時亦非學聯的成員;第1被告羅芷澄亦僅是學聯的成員,沒有擔當任何職位,而原告入稟時她正在服刑。被告一方續指,警方的社團登記記錄是倚賴社團新成員去更新資料,前幹事無從更新資料,而被告方亦已在禁制令聆訊後,告知原告4人並非學聯幹事,第2被告甚至不在香港。

將以書面方式處理訟費問題 原告網站貼聲明指「學聯名存實亡」

原告方回應時只強調,原告是根據警方的社團註冊記錄,而相信被告是學聯的幹事,是學聯的主腦。聆案官陳業禧將訟費爭議押後,待被告方就第2被告的情況進一步提交證明,並將以書面方式處理訟費問題。
根據「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網站,公司主席為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李乃,秘書長為香港基本法基金會秘書長侯叔祺,該網站貼出日期為2023年11月11日的聲明,指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學聯會員「分崩離析」,學聯名存實亡,「但一些別有用心、刻意在幕後操縱的人,仍然暗中鼓動同學,以各種形式非法霸佔『學聯』會址,妄圖實現他們反中亂港的目的」,並指絕不容許一個反中亂港的「學聯」。

法院:區域法院
聆案官:聆案官陳業禧
原告: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羅芷澄、郭維、陳穎茵、孫昊賢
案件編號:DCCJ30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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