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歲的士司機於今年4月尾勞動節黃金周假期前夕,向喬裝警員濫收車資,抵達目的地遭另一警員截停,隨即加速駛走,司機遭控濫收車資、沒有撥動計程錶及危險駕駛共3罪,案件今(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將危駕罪修訂為「不小心駕駛」罪,被告承認3罪。辯方求情指,被告事後自首盡顯悔意,的士總會不會再向被告發牌,故沒有重犯機會。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被告駕車逃跑有機會傷及途人,幸好沒對任何人造成身體損傷,因應被告認罪及自首給予減刑,判處他監禁8星期及罰款3,000元。
被告陳偉基(64歲,的士司機)原被控「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及「危險駕駛」共3罪。辯方今指,因應被告選擇認罪,控方同意將「危險駕駛」一罪修訂為「不小心駕駛」罪。
警員喬裝乘客跑馬地截車往尖沙咀 被告開價280元 遭截停後逃走翌晚自首
案情指,今年4月29日正值內地勞動節的黃金周假期前夕,警方進行打擊的士違規行動。案發晚上11時,案中證人、便衣警員喬裝成乘客,在跑馬地黃泥涌道截停被告駕駛之的士,並以普通話詢問被告:「尖沙咀海景嘉福洲際酒店,去不去?」被告以普通話回覆,車資連隧道費合共280元,警員同意並登車,被告開車時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
抵達目的地後,警員支付300元,獲找續20元;另一名警員上前表明警員身分,要求被告停車,被告隨即開車及加速駛走,對該警員構成危險,而在旁的途人亦要退後以免被撞。被告翌日晚上自首,並承認是涉事司機。案情亦指,有關路程的實際車資,連隧道費應為123.1元。
被告有10項定罪紀錄與本案首兩罪類同 另有兩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
控方指,被告有32項定罪紀錄,其中10項與本案首兩罪類同;被告另有7次交通定罪紀錄,不小心駕駛則有兩次紀錄。
辯方求情指,被告雖然「當刻走咗」,但其後向警方自首,「盡顯被告悔意」。此外,被告早前因本案被還柙近30天,至於日後可否再駕駛的士,辯方稱「的士總會唔會再發牌畀被告」,因應其身體狀況及年紀,他亦未必會再考的士牌,故沒有重犯機會。
官指被告為逃跑造成不小心駕駛 有機會傷及途人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被告過往有同類定罪紀錄,交通紀錄「都唔係太過良好」;就本案而言,被告駕駛涉案的士,為逃跑而造成不小心駕駛,有機會傷及途人,包括警員及路人,「好彩冇對佢哋造成任何身體損傷」。
就「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及「不小心駕駛」罪,張官認為合適刑罰為即時監禁,分別採納4.5星期及12星期作量刑起點,被告因認罪可獲3分1刑期扣減,並因應他自首而酌情減刑,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8星期;至於「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一罪則判罰款3,000元。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主任裁判官張志偉
被告:陳偉基
控罪: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不小心駕駛
案件編號:ESCC90003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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