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認非禮8歲孫女 判囚36個月 受害女童:「最好判多D」 使被告在她中三、長大可保護自己時才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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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歲男子涉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於其住所非禮當時8至11歲的孫女,他早前承認兩項非禮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2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偉健先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的悔意流於表面,另指被告強烈否認及壓抑性慾,但由於其年齡較大,也沒有反社會行為及戀童癖,重犯機會低。

郭官判刑時斥被告違反倫常,性侵犯小自己54歲多的孫女,並提及女童父母離婚後,由其父及祖父母撫養,與最依賴的母親分開,祖父、即被告性侵行為進一步加強其創傷,女童以自殘如割手應對情緒。

郭官續引述女童向法庭表示「最好判多啲」,使被告在她中三時才出獄,因她長大了可保護自己。郭官稱雖然不會跟隨女童意願判刑,但強調判刑目的為撫平事主恐懼及為她申冤,最後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

被告以L. K. T.作代號,承認兩項非禮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法官郭偉健早前下令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和心理報告,將案件押後至今天作判刑。

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悔意係毫無保留嘅」,並引述報告指被告是一時衝動才作出首項非禮行為,而且其重犯機會低。

法官引被告心理報告 悔意流於表面為人自我中心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先簡述被告背景,指他為小學學歷,曾做過農夫、地盤工人、保安等,案發時任職夜更保安,與做醫院雜工的妻子育有2子,幼子是事主X的父親,X的父母2020年離婚後,X父獲得X的撫養權,兩人搬與被告及其妻居住。

郭官再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態度平靜,沒有精神病,惟其言行淡化本案嚴重性;心理報告則指,被告的悔意流於表面,為人自我中心及內向,過着無性婚姻,強烈否認和壓抑自身性慾,他犯下首罪後,其妻子及X父已制止他,他仍然再犯,但由於他年齡較大,也沒有反社會行為及戀童癖,故重犯機會低。

郭官續引述被告求情信指,他知道自己犯下大錯,深感悔疚及羞愧,難以面對身邊的人,並稱衷心致以萬分歉意,希望X能忘記這段悲慘的過去;另引述X父的求情信指,希望法庭輕判 ,讓被告盡快回家陪伴其母親。

女童遭性侵後加強創傷 以割手自殘方式應對情緒

郭官之後作判刑。他斥被告違反倫常,性侵犯小自己54歲多的X,加上被告案發時負責照顧X,X期望得到被告的愛和保護,被告的性侵行為嚴重違反X的信任,X遭受凌辱後,還要與被告同住一室,「X沒有選擇地,被迫長期對住她的施虐者」。

郭官續指,X的創傷報告指,她在混亂家庭中長大,父母離婚後,不但與最依賴的母親分開,更要面對來自被告及其妻,和自己父親的暴力和威脅,因此感到恐懼和無助,而被告性侵行為進一步加強創傷,X除了反覆夢見被告,她亦十分警惕身體接觸及對性教育持封閉態度,並以割手等自殘方式應對情緒,以保持冷靜。

郭官稱X在其母親無條件的愛和幫助下,情緒有所改善,但其創傷後遺症仍存在,當被問及有何説話對法庭説,她指「最好判多啲」,使被告在她中三時才出獄,因她屆時長大了,可以保護自己,又指害怕被告在其住所樓下追罵自己。

郭官遂指,上述可見X承受極大恐懼和情緒困擾,雖然法庭不會跟隨X的意願判刑,但強調判刑目的為撫平X的恐懼及為她申冤。

郭官另指,當X反抗,被告用暴力壓住X,繼而用手指侵犯其下體,此等強行進入受害者身體的行為,比起僅觸摸受害者身體表面的行為更為嚴重。

法官不接納被告真誠懺悔 惟重犯機會低不用加刑

至於加刑及減刑因素,郭官指X已不再與被告同住,加上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故毋需調高刑期以阻嚇;本案除了認罪可獲的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郭官不接納被告是真誠懺悔,並引述被告與臨牀心理學家會面時,一度辯稱X坐其大腿時,他不小心摸到X的胸部及指插其下體,之後才撤回説法。

郭官以36個月監禁為兩項非禮罪的量刑起點,另以3個月監禁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及三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他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

案情指他與其8歲孫女X同住在藍田某單位,他在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的某日,將X從客廳拖至睡房,然後強行觸摸其胸部,以及將手指插入其下體。X感到痛楚,反抗及要求停手,惟被告沒有理會。

案情續指,被告在2023年1月1日至翌年6月6日期間的某日,在該單位觸摸X的大腿、胸部,以及將手指插入X的下體,同樣沒有理會X的反抗。

此外,被告在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間的某日,在該單位內拍攝X的下體照片。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郭偉健
被告:L. K. T.
控罪:猥褻侵犯、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案件編號:DCCC14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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