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青年2019年荃灣非法集結罪成 今上訴被駁回    官:證人口供和影片有瑕疵  但環境證供充分   足以排除兩人身處現場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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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被控2019年在荃灣非法集結,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他們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質疑警員證供與現場影片不吻合,影片更有長達8分鐘拍攝不到集結群蹤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今(25日)駁回上訴,指影片非於固定機位拍6攝,加上現場下雨、集結者用雷射筆發出強光,不宜用作仔細比對證人口供。姚官又強調,即使證人口供和影片有瑕疵,但現場環境證供非常充分,足以排除兩名上訴人身處現場純屬巧合的可能性。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陳港榮(25歲,被捕時是學生)和葉仲德(27歲,被捕時任工程助理),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非法集結。兩人經審訊後罪成,陳被判入勞教中心,葉則被判監4個月。

律政司:負責拍攝的警員非全程身處防線最前方 影像與警員的觀察非完全一致不出奇

上訴方指,警員口供與現場片段有多處不相符,原審裁判官卻沒就仔細分析有關疑點,例如警員無法從影片中指出兩名上訴人,而且影片有8分鐘不見示威人群的蹤影。律政司一方則反駁,由於負責拍攝的警員非全程身處防線最前方,加上現場下大雨、示威者雷射光照射警方防線,故影片未能清晰拍到兩名上訴人,即使影像與警員證人的觀察非完全一致,亦不足為奇。

上訴方續指出,警員供稱上訴人陳港榮是現場唯一戴紅色頭盔的人士,當晚指罵警方,被捕時身穿深色衣物及戴口罩。惟影片顯示,現場有很多人戴紅色頭盔並身穿類似裝束;陳被捕時鞋面印有電話號碼和Instagram帳號,如果他是去參與非法集結,不會故意突出身份。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拒納辯方案情,即當日陳與女友參與遊行後,留在荃灣用膳及租用時鐘酒店,離開時見有衝突,故戴上頭盔護送女友離開。

當時下滂沱大雨 官指仔細比對證人口供不恰當

至於另一上訴人葉仲德,警員供稱他當晚手持雨傘指罵警方,卻沒檢取該把雨傘。他當晚身穿一件印有明顯反光標誌的上衣,警員卻沒有留意到。雖然他被補時身穿灰長褲、揹黑背包、戴黑口罩,但現場很多人都是相類打扮,無法肯定指罵者就是他。他的口罩是公司提供,當日下班後路過現場,並非參與非法集結。

姚官認同原審裁判官及律政司指,影片非於固定位置及角度拍攝,加上當時滂沱大雨、集結者用雷射筆發出強光,仔細比對證人口供屬不恰當及無效。至於示威人群失蹤8分鐘,姚官認為非法集結的人群流動性高,故影片一時不見示威者並不足為奇。至於上訴方稱陳戴頭盔是為了保護女友,姚官亦不接納,質疑何不直接由其女友配戴。

一人另就刑期上訴 由判入勞教中心改判囚4個月

姚官強調案件環境證據充分,足以排除兩人身處現場純屬巧合的可能性,包括集結發生的時間、示威者逃走的路線,均吻合兩名上訴人被捕的時間及位置;兩人被捕時的裝束,亦符合示威者的打扮,最終駁回上訴。

陳另就判刑上訴,指他判被入勞教中心時不足25歲,現已超出勞教中心的年齡規定。姚官考慮他的背景及案情後,改判監4個月。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姚勳智
上訴方:陳港榮、葉仲德
答辯方:律政司
控罪: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HCMA2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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