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田新城市廣場於2020年5月13日出現「和你Sing」示威活動,7名案發時15至17歲的男生,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品牌「喜茶」的分店,並試圖阻攔喬裝顧客的警員拘捕黑衣人。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分別判監及判入教導所。其中兩人不服定罪,今(17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方庭上播片,力陳被告沒主動踏前靠近搶犯位置,更有稍微退後,手部動作只是「頃刻擺動」,為時不足一秒,並無阻礙意圖。律政司則慢速播片,形容上訴人肢體語言「好肉緊」,不斷向搶犯位置靠近,「隻手都想入埋風眼中心」,指即使沒參與搶犯也屬吶喊助威,與他人伙同犯案。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擇日宣判。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梁姓男生(現年19歲)及侯姓男生(現年18歲),梁被控阻撓警員14511,侯則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他們在去年2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梁被判囚5個月,侯則被判入教導所,兩人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其中一名上訴被告正留院治療需另訂聆訊日子
今日甫開庭,辯方就透露由於侯現正留院治療,需要押後上訴聆訊,法官張慧玲續准他保釋,以待另訂聆訊日子。
至於另一上訴被告,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主要指控他與同案另一被告交接了一把雨傘,因此他們是伙同「搶犯」,然而交接時間卻少於1秒,發生在電光火石間,兩人之間也沒有交流,基本上不足以達成任何共識。
上訴方強調,並不否認梁與另外3人一同行動,但本案徵結在於原審裁定伙同犯案是唯一合理推論,忽略了上訴人可能只是碰巧路過,根本沒有預計會發生「搶犯」。
被告前臂是「擺動」還是「伸前」作阻攔存爭議
上訴方庭上播放案發時影片指出,「搶犯」事件發生時,梁仍然站在原位,幾乎沒有郁動,甚至有稍微往後退的動作,與原審時法官所指「被告主動踏前走近」並不相符。上訴方續指,原審重點依賴上訴人「右手伸前」作出阻攔,但片段所見,他只有把前臂舉起,並非「成隻手」向前伸,動作只維持0.3至0.4秒,不似有任何目的,故認為有關裁斷並不穩妥。張官觀看片段後,形容動作是「擺動」或「揚手」,上訴方表示同意。
張官關注,上訴人遞傘給搶犯被告,但當日並沒有下雨,可按司法認知推斷雨傘是示威者常用工具,即使他只站在一旁,讓其他人用雨傘打人,是否屬伙同犯案?上訴方同意雨傘可屬示威工具,但最多只能說被告預備參與非法集會,直言「同搶犯完全係兩碼子嘅事」。
上訴方最後總結,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事前知悉有人破壞「喜茶」,他亦不可能知道有警員喬裝顧客,為其他被告搶犯作準備,不然他早應停留在「喜茶」附近,甚至像片中另一人士般阻止保安報警;至於上訴人「伸手」動作,可能只是基於事出突然,他一時未及反應才有此舉動。
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事後沒有與搶犯被告「割席」
答辯方、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出伙同犯案事前毋須預謀或計劃,可以即興形式進行,強調上訴人在千鈞一發之際,在當日沒下雨情況下,想也沒想就將雨傘交給另一被告,明顯知悉雨傘用途。答辯方又在庭上以慢速播片,形容上訴人肢體語言「好肉緊」,不斷向搶犯位置靠近,明顯並非事不關己,並稱被告「隻手都想入埋風眼中心」,認為他即使沒參與搶犯,也是在「吶喊助威」。答辯方又強調,上訴人事後沒有與搶犯被告「割席」,反而一同在商場徘徊,關注警方到場情況。
本案原審時共有7名被告,涉及兩對兄弟,一對兄弟承認刑事損壞罪,一同被判入更生中心;另一對孖生兄弟被控刑毀及拒捕等罪,被裁定全數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張慧玲
被告:梁姓男生、侯姓男生
控罪:阻差辦公罪、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
案件編號:HCMA1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