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油麻地多處有示威者集結,兩名男子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經審訊後暴動罪成,同被判囚38個月,二人不服定罪,今(14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方強調,原審沒有證據指二人從何處及何時進入暴動現場,雖然他們身上裝備極度可疑,但亦可能是參與了其他地方的非法集結,在本案暴動結束後才到場。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從何處進入暴動現場,並非案中重點,而是他們在暴動現場被捕,「冇可能無端白事坐架直升機跌落嚟㗎,如果係你就要講囉」。法官潘敏琦亦質疑情況有不同可能性,「(上訴人)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得唔得呀?」上訴庭最終押後裁決,半年內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人分別為陳子謙(29歲)及黃適哲(22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兩人當場被捕,與另外7人一同受審,於去年1月被裁定罪成,陳與黃被判囚38個月。
上訴方指原審判詞沒有證據證明兩人由彌敦道進入涉案路段
上訴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首先指出是次上訴不牽涉任何法律議題,只針對原審法官一項事實裁斷的錯誤。馬維騉引述原審判詞指,法官裁定兩名上訴人均是由彌敦道進入涉案路段加士居道,惟案中並沒有證據證明此點。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上訴人身在示威者陣營最前方,穿上激進示威者裝備,並在警方掃盪下逃跑,「佢成身裝備,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嗰啲唔係防催淚彈咁簡單㗎嘛。」法官潘敏琦亦指,若然上訴人真是由其他路段進入,「點解見到嗰邊(示威者)浩浩盪盪,都仲要走入去?」
法官指當時任何人士都知悉暴動正進行 可推論上訴人逗留在場鼓勵他人
馬維騉解釋,雖然上訴人衣着裝備極度可疑,切合當時大環境,難說是完全無辜的途人,但當時油麻地多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二人確有可能是在其他地方參與集結,其後才進入涉案路段。
法官彭寶琴關注,上訴人從哪一路段進入暴動現場,似乎並非案中重點,而是兩人在暴動發生時身在現場,「冇可能無端白事坐架直升機跌落嚟㗎,如果係你就要講囉」。彭官強調,即使道路四通八達,上訴人都是當場被捕,觀乎現場情況,任何人士都會知悉暴動正在進行,可推論上訴人逗留在場,較早時沒有選擇離開,透過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
暴動在速龍小隊展開掃盪時結束 一被告3分鐘後被捕
馬維騉進一步指,若法庭未能確定上訴人從哪裏進入暴動現場,便要考慮他們進入時間是在暴動進行中抑或完結後。他續引述證供指,涉案暴動在速龍小隊展開掃盪時結束,陳子謙在開始掃盪3分鐘後被拘捕,黃適哲則約在7至8分鐘後才被制服,因此兩人有可能是在暴動完結後才進入涉案路段,並沒有參與控罪所指的暴動。
法官彭寶琴反駁指,黃適哲在警員開始掃盪7至8分鐘後才被制服,也代表他有可能逗留在場7至8分鐘,認為這種說法是「兩刃刀」,可能對他更不利;彭官又質疑,一個正常人滿身裝備,若有清白原因到場,必會擔心被誤會參與暴動,惟黃看見警方掃盪卻仍然逗留,而案中辯方卻就此沒有任何解釋。
上訴方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馬維騉重申,黃有可能從彌敦道以外的路段進入,法官潘敏琦聞言表示:「(上訴人)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得唔得呀?」馬維騉再強調,上訴人有可能是在暴動結束後才到場,望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涉案片段顯示兩名上訴人均在同一時空、同一情況被拘捕,兩人被制服的時間只相隔數分鐘,是否掃盪7至8分鐘後被捕,尚有商榷餘地。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押後宣布裁決結果,並會於半年內頒下書面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被告:陳子謙、黃適哲
控罪:暴動罪
法律代表
上訴方:大律師馬維騉
案件編號:CACC21/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