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阻港鐵列車關門被控公眾妨擾罪不成立 律政司申案件呈述上訴 被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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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涉2019年9月2日開學日,被指阻礙港鐵列車車門關閉,被控公眾妨擾罪,兩人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此申請案件呈述上訴,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共同犯罪原則」,要求將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法官張慧玲聽畢律政司及答辯方的陳詞後,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認為在原審時,控方沒有指出兩名男子是共同行事,原審裁判官無作相應考慮是合理,不能算是有悖常理的裁決。就是次上訴的詳細理由,高院將會另頒判詞。

答辯人連俊雄及郭嘉文早前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

指一答辯人舉傘「揖揖揚揚」 官問「點知揚把遮係想擋門?」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今先播放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指顯示連俊雄與其他涉案人士一同行動,亦曾站在列車內;郭嘉文則曾以雨傘在車門「揖揖揚揚」。張卓勤指,即使2名答辯人原審訊時沒有作供,從證據上也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2人與他人是共同行事,一起阻礙列車車門關上。張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或沒有足夠考慮「共同犯罪原則(joint-enterprise)」,要求將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

法官張慧玲質疑,「你點知佢『揚』把遮係想擋對門?」認為如果單憑答辯人連俊雄及郭嘉文身在案發現場,並不足以將2人定罪,又指控方在原審時,從來沒有向原審裁判官或辯方,指出2人是共同行事,及所指控的共同行事行為是甚麼,而就證據方面,「佢咁揚一揚把遮,點知唯一合理推論係擋到(列車車門)?」

張卓勤則回應指,需要整體證據作考慮,答辯人當時與其他涉案人士的整體行為,並非偶爾作出,又指控罪有提及「連同其他人」一同犯案,認為控方已有指控答辯人與其他人是共同行事。法官張慧玲則再指,控方從來沒有在審訊時指出答辯人與其他人共同行事,「可唔可以單靠控罪咁講就夠呢?」

控方從沒指兩男共同行事 原審裁決非有悖常理

代表連俊雄的大律師陳詞指,原審時代表連俊雄的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有提及過關於共同行事,認為原審裁判官已考慮過,認為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裁定連俊雄夥同其他人行事。代表郭嘉文的大律師則指,控方在原審時,從來沒有倚賴過「共同犯罪原則」,亦沒有邀請原審裁判官作相關考慮,即使原審裁判官接納答辯人有與他人共同行事,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也不能算是有悖常理;另指,控罪的「連同其他人」寫法,在其他不能控以共同犯罪的控罪也會有此寫法,認為是次控罪的寫法,不能等同指控涉及「共同犯罪原則」。

法官張慧玲聽畢律政司及答辯方的陳詞,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認為原審時,控方沒有指出兩名男子是共同行事,原審裁判官無作相應考慮是合理,不能算是有悖常理的裁決;詳細理由將會另頒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
法官:法官張慧玲
上訴方:律政司
答辯人:連俊雄、郭嘉文
案件編號:HCMA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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