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反黑組男警涉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牽涉一宗傷人案的閉路電視錄像。兩名男警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今(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2021年11月17日凌晨九龍灣發生一宗用刀傷人的案件,交由隸屬東九龍重案組調查1B隊、秀茂坪警署警長接手調查;而當時兩名被告隸屬油尖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沒有被指派調查該宗傷人案。
二人被指曾到九龍灣開達大廈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大廈保安員供稱,其中一名警員取出一張印有警徽的文件紙,寫下開達大廈名稱及日期後,就將紙交給他。他又另外要求對方提供警員編號及姓名,當時對方稱「我寫畀你仲快啦」,他於是遞上白紙讓對方寫下資料。保安員作供表示,他在兩名被告離開後,才將寫下的資料抄到記事冊上,其中資料包括「PC2831」和「Mr Ng」;而對方表示駐守「秀茂坪警署」。
控罪指,被告沈志明及楊卓麟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身為警務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即使用虛假身分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2021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二人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2021年11月17日凌晨1時30分於九龍灣發生一宗用刀傷人的案件,交由隸屬東九龍重案組調查1B隊、秀茂坪警署警長52386譚浩然接手調查;而當時首被告沈志明為偵緝警署警長,次被告為偵緝警員,二人均隸屬油尖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
控方證人指被告想翻看CCTV 曾「離遠攞個pass出嚟」
承認事實又指,兩名被告曾於2021年11月18日,先後到過位於九龍灣的興發冰室、開達大廈及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九龍東分校),而兩名被告是使用一輛警車到開達大廈。負責調查傷人案的警署警長譚浩然,曾與隊員在同日到附近街道取閉路電視影像作調查時,在興發冰室外見到首被告及一名男子。至同年11月20日,兩名被告被捕,警署警長譚浩然確認沒有指派過兩名被告調查該宗傷人案。
控方證人、開達大廈的保安主管段佩棠(音譯)作供指,2021年11月18日下午3時55分,有兩名警員、後知是兩名被告進入保安室,其中一人稱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街外,表示想翻看前兩日晚上的片段,該人亦「離遠攞咗個pass(警察委任證)出嚟」。他於是應要求播放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播放不久後其中一名被告問到,如果想取走該些閉路電視片段,需要有甚麼手續;他回答稱,需要警方索取閉路電視片段的證明,以及負責索取的警員資料,以讓他可記錄在開達大廈的記事冊上交代。
自稱駐守「秀茂坪警署」 寫下PC2831和Mr Ng等資料
段續指,當時其中一名警員取出一張印有警徽的文件紙,寫下開達大廈名稱、段所屬的保安公司G4S及日期後,就將紙交給他。他又另外要求對方提供警員編號及姓名,當時對方一度似乎想伸手進袋取委任證,但其後稱「我寫畀你仲快啦」,於是他遞上白紙,對方則寫下資料。段稱,其後其中一人將2021年11月16日至17日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所攝錄的片段複製到USB記憶體,另一人則在複製片段期間到了保安室外講電話,而他亦去了如廁。他續指,從洗手間返回保安室時,兩名被告已經離開了。
段表示,他在兩名被告離開後,才將兩名被告寫下的資料抄到記事冊上,其中資料包括「PC2831」和「Mr Ng」;而段亦曾問被告駐守的地方,對方曾回答「秀茂坪警署」,他亦因而在記事冊寫上「秀茂坪警區」。段續作供指,翌日、11月19日早上近11時,再有警員到保安室取相同的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就段的主問完畢,明將交辯方作盤問,聆訊明續。
法院:觀塘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劉綺雲
被告:沈志明、楊卓麟
控罪: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陳永淦
辯方:大律師劉仲文、大律師馮振華
案件編號:KTCC1464/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