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收賄共逾一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並交予一名囚犯。涉案囚犯及其胞妹早前承認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半年及3個月。裁判官判刑指,兩兄妹是伙同犯案,胞妹雖出於對兄長關愛而犯案,但她自知正干犯違規行為,是「甘願被哥哥利用,一而再、再而三干犯控罪」,故判監是唯一恰當刑罰。
被告吳天文(35歲,在囚人士)及吳樂澝(31歲,保健員)被控3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他們於2022年5月21日至6月1日期間、6月27日至6月30日期間、7月15日至8月1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金永勤,提供港幣8,000元、1,000元、1,100元,作為金永勤把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在囚的吳天文的誘因或報酬。
女被告求情指犯案出於對兄長的關愛
二人早前承認控罪,今分別由律師求情。吳天文的代表律師指,被告案發後有悔意,因獄中物品少,希望引入一些令他生活舒適一點的物品,他另後悔牽連妹妹在內,形容這是對他最大的懲罰。
吳樂澝的代表律師則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她有悔意,沒有重犯機會。被告犯案是因愚蠢及出於對兄長的關懷,希望法庭考慮判以社會服務令或予以輕判。
官指妹甘被兄利用 判監唯一恰當刑罰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指,二人伙同作案,在2個多月間3次干犯控罪。根據上訴庭指引,法庭需打擊貪污案,刑罰需具阻嚇性,除非案中有特殊情況可判非監禁刑罰。
然而,香官指本案沒有特殊情況,即使吳樂澝犯案是出於愚蠢及對兄長的關愛,亦不構成特殊因素。被告作為31歲已婚成年人,知道自己干犯違規行為,包括兩度會見首被告金永勤,並以字條與哥哥吳天文就犯罪行為溝通。被告甘願被哥哥利用,再三干犯控罪,故判監是唯一恰當刑罰。香官考慮她是初犯,遂以4.5月監禁為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後,判囚3個月,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至於吳天文,香官認為他是案件的始作俑者,因他利用妹妹干犯控罪,遂以9個月監禁為各控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6個月,同期執行。
同案涉收賄懲教助理尚未答辯
本案首被告金永勤,被控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身為公職人員,即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作為在囚者的吳天文。控方庭上透露,金就控罪仍未答辯。
廉署早前指,金永勤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在被指控時段,多次無適當權限與在囚人士吳天文的胞妹吳樂澝通訊,並接受三筆合共10,100 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及交予正還押的吳天文。涉案物品包括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而有關物品為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的物品。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
被告:吳天文、吳樂澝
控罪: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案件編號:WKCC2343/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