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否認用假學歷申優才計劃 辯方反對招認供詞呈堂 質疑入境事務助理普通話程度 並指過程中涉威迫利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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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內地女子被指申請優才計劃來港時,使用虛假的泰國學歷證書,她否認串謀詐騙、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今(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反對被告的招認供詞呈堂,先指負責錄口供的入境事務助理員潘瑞安的普通話「不好」,卻一度沒安排傳譯員,又威迫利誘及引導被告,包括「你一定要講,幫一幫我們」、「你的東西全部都是假的」,並在處理保釋時,問被告:「你有現金港幣嗎?我們不收微信。」

潘在庭上作供時否認指控,並稱自己的普通話「可以嘅,能夠溝通到。」辯方問普通話是否沒有「咩」字,潘指不清楚,但認為可用。辯方續引述潘的記事冊內容,邀請潘以普通話讀出「你有咩認識」及「你有咩解釋」,潘用普通話按原句複述,當中亦包含「咩」字。

此外,另一控方證人、入境事務主任供稱,被告入境時自稱在杭州於網上完成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課程,然後從抖音找到的廣州中介申請優才計劃,收費13萬人民幣。案件明續審,被告續准以2萬元保釋。

被告蔣林霖(46歲,持雙程證)被控於2025年某一天,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着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曾獲泰國皇太后大學頒授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在原本不批准的情況下批准被告、其配偶季正新、女兒湯衡根據優秀人才計劃進入香港;以及於2025年8月11日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明知為虛假或⾃⼰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 ,即聲稱於2019年2021年間 ,在中國內地以遠程⽅式完成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學歷文件出現異常 authority串錯「authosity」

入境處主任李迪信今早供稱被告提交的學歷證明「串錯咗字」,案件午後續審。另一控方證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陳娜出庭,她供稱負責跟進被告的個案,最終基於被告未能符合指定學歷要求,拒絕被告的申請。

陳解釋指,被告未能取得第三方機構發出的認證文件,以及其學歷文件「出現異常」,例如亦指出將「authority」串錯為「authosity」。陳之後向被告發出回覆信件,表示會通知處方拒絕其申請,並因應本案涉嫌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懷疑虛假文書,將案件轉介給入境處調查行動組。

首次查問沒安排傳譯員 被引導「簽小本子沒事」

陳完成作供後,辯方指反對法庭接納入境事務助理員潘瑞安為被告錄取的招認供詞作為證據,並讀出相關理據。

辯方指,潘瑞安及傳譯員陳秀萍嚴重違反查問疑犯的規則指示。針對潘瑞安,辯方指潘查問被告期間沒有表明身份、說明查問的性質、沒告知被告其法律權利,以及未有作出警誡,而且「潘瑞安的普通話不好」,被告又不能閱讀繁體字,但潘在首次查問期間沒有安排傳譯員。辯方續指,當中有口頭招認內容是潘從其他文件抄寫,而且內容不準確,包括指被告稱涉事中介公司為「广州空格盛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但被告簽字作實時不明白當中實質意思。

辯方又指控潘瑞安威迫利誘及引導被告,例如潘向被告指,想要快的話就「好好配合」、「你一定要講,幫一幫我們」、「我們知道你造假,沒有在泰國讀書,你的東西全部都是假的,你肯定在泰國讀書嗎?」。另外,在處理保釋時,潘問被告:「你有現金港幣嗎?我們不收微信。」以及當被告指她在內地遙距修讀涉事學位後,潘瑞安反駁她指這不算是讀書。

辯方續指,被告受查期間曾哭泣,但潘瑞安沒有因此而暫停,被告另要求致電丈夫不果。辯方又提到,被告曾表示想去洗手間,潘以沒有女職員協助為由拒絕;另外,被告曾表示感到寒冷要求取出衣物保暖,亦遭拒絕;被告當時肚餓兼未獲提供飲用水;潘又責備被告指 「你很麻煩」。

在潘的首次查問後,處方當日再安排為被告安排補錄供詞,其間提供傳譯員陳秀萍,辯方指陳與被告僅聊天,以及向被告指「簽小本子沒事的」,又要求被告停止咳嗽及戴上口罩。

被告指網上修畢課程 抖音找中介助申優才計劃

辯方讀畢反對理由後,接着先傳召入境事務主任盧卓勳。盧供稱他在2025年8月11日駐守西九龍高鐵管制站,從監察名單得知被告涉嫌在申請優才計劃時作出虛假陳述,以及使用虛假文書。盧繼而複述當日在管制站以普通話詢問被告的過程,指在他的提問下,被告稱自己與丈夫到廣州公幹,涉及開關電源的生意,順便來港遊玩一天,明日就會到廣州,後日返回杭州。

盧指,他當時再問被告的學歷,被告表示2019至2021年間修畢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課程,但她沒有與在學相關的照片,因為她沒親身到該大學讀書,而是在杭州於網上完成課程。盧續指,他並向被告詢問有關她申請優才計劃的事,被告指從抖音找到廣州中介協助申請,中介公司幫她提交文件,收費為13萬人民幣。

盧續供稱,被告最後獲批以訪客身份來港7天,她在回答問題時亦表現合作。

事務助理稱中小學時習普通認 認為能溝通

控方之後傳召當日駐守入境處調查行動組第二隊的入境事務助理潘瑞安。潘指他在2025年8月11日下午4時許,從辦公室抵達高鐵站,為被告錄取警誡口供,當時他用普通話與被告溝通,被告回答他的問題,並指「想盡快完成過關手續」,他寫下被告的答案,然後用普通話向被告複述一次書寫的內容,再由被告簽名。他續否認曾對被告作出任何威逼利誘和施壓。

辯方盤問時問潘瑞安認為自己的普通話如何,潘答:「可以嘅,能夠溝通到。」裁判官黃國輝關注潘曾否就讀政府舉辦的普通話課程,以及有否考普通話試,潘指沒有,解釋指自己在中小學時學習普通話。

辯方質疑潘瑞安在為被告補錄口供時,需要安排傳譯員幫忙,是因為擔心自己的普通話不太準確,潘即指:「唔同意。」潘又否認他對普通話沒有絕對信心,並稱安排傳譯員只是出於程序需要。

辯方問潘,普通話是否沒有「咩」字,潘答:「唔清楚。」辯方續問:「『有咩認識』,普通話可唔可以咁講?」潘指:「我覺得可以。」

辯方遂揭到潘瑞安的記事冊第41頁,邀請潘用普通話讀出「你有咩認識」及「你有咩解釋」,潘遂以普通話按原句讀出:「你有咩認識」、「你有咩解釋」。辯方繼而問:「法庭有專業翻譯員,你係咪仲咁堅持,普通話有『咩』字?」潘答:「係。」

沒作警誡聲明 亦沒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不過,潘同意辯方指,他當時沒有詢問被告的方言是什麼。此外,辯方指潘瑞安的記事冊沒有記錄他當時向被告作出的警誡聲明,即被告擁有修改、補充口供等權利;潘同意。辯方繼而指出,如果被告當時知道有上述權利,可能會修改口供,而潘沒有作出聲明,對被告「冇咁公平」;潘亦表示同意。

潘瑞安並承認辯方指他在查問被告後,才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有被告有進食、致電親友及律師的權利,從而導致被告事前不知道自己有相關權利,辯方又指潘亦沒有詢問被告有否午膳。辯方續向潘指出,潘是為了快些調查及破案,沒有向被告發出通知書就查問;潘不同意。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黃國輝
被告:蔣林霖
控罪:串謀詐騙、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
案件編號:STCC316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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