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否認用假學歷申優才計劃 官剔除被告招認口供批紀錄「千瘡百孔」 因依賴供詞故無法證案 裁表證不成立被告2罪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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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內地女子被指申請優才計劃來港時,使用虛假的泰國學歷證書,她否認串謀詐騙、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昨開審,辯方反對被告的招認供詞呈堂,指入境事務助理員潘瑞安為她錄取口供時涉及威逼利誘等,又質疑其普通話程度。

裁判官黃國輝今(4日)剔除被告的招認,認為存在不公平;針對潘作出的記事冊紀錄,黃官批評「可以話係千瘡百孔,有多方面嘅遺漏」,並指潘多處沒跟從保安局局長就查問疑犯的規則及指引,包括沒即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告知被告相關權利就開始查問,做法本末倒置。

黃官再指,潘庭上用普通話讀出「有咩解釋」及「有咩認識」時,他質疑潘「將個咩字似乎係將佢歪咗啲音,就讀咗出嚟」,繼而反問:「眾所週知,喺普通話點會有『咩』字呢?」最終指由於控方在本案依賴招認供詞,若被剔除就無法證案,遂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及被告2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蔣林霖(46歲,持雙程證)被控於2025年某一天,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着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曾獲泰國皇太后大學頒授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在原本不批准的情況下批准被告、其配偶季正新、女兒湯衡根據優秀人才計劃進入香港;以及於2025年8月11日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 ,即聲稱於2019年2021年間 ,在中國內地以遠程方式完成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辯方反對法庭接納入境事務助理員為被告錄取之招認口供

入境處主任李迪信今早供稱被告提交的學歷證明「串錯咗字」,案件午後續審。另一控方證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陳娜出庭,她供稱負責跟進被告的個案,最終基於被告未能符合指定學歷要求,拒絕被告的申請。

陳解釋指,被告未能取得第三方機構發出的認證文件,以及其學歷文件「出現異常」,例如亦指出將「authority」串錯為「authosity」。陳之後向被告發出回覆信件,表示會通知處方拒絕其申請,並因應本案涉嫌作出虛假申述及使用懷疑虛假文書,將案件轉介給入境處調查行動組。

入境事務主任盧卓勳接着供稱,被告入境時自稱在杭州,於網上完成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課程,然後從抖音找到的廣州中介申請優才計劃,收費13萬元人民幣。

辯方續反對法庭接納入境事務助理員潘瑞安為被告錄取的招認口供,並在庭上盤問以證人身份作供的潘。

官指錄取口供的入境事務助理員 自認為可用普通話與被告溝通

裁判官黃國輝今午剔除被告的招認口供。他解釋,須考慮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以及入境處或其他人士有否施以武力及威嚇利誘等行為,法庭有酌情權,基於不公平已摒棄、剔除相關招認。

他續指,潘瑞安警誡被告後所作的紀錄,「簡而言之,法庭認為可以話係千瘡百孔,有多方面嘅遺漏」,並指潘多處沒跟從保安局局長就查問疑犯的規則及指引,包括沒記錄完結時間;沒要求對方寫三段有格式的聲明;沒確定和沒記錄被告所用的語言和母語等;沒即時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告知被告相關權利,就開始查問被告。

黃官再強調,當中至關重要有以下幾點:他先指,潘沒確認被告的母語是否普通話,亦無作出記錄,因被告來自內地,就認為被告講普通話。

黃官續指,潘自認為可以用普通話與被告溝通,但其普通話的基礎只是中小學課程,不曾參加過公開考試,「連初級嘅證書都冇」,反問潘怎可指自己普通話準確,或準確地聽到對方的普通話。

官批入境事務助理員完成查問 才向被告發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本末倒置

黃官舉例,潘需受盤問時在庭上示範用普通話讀出某些內容,包括「有咩解釋」及「有咩認識」,但「佢喺法庭嘅示範,將個『咩』字似乎係將佢歪咗啲音,就讀咗出嚟」,然後再反問:「眾所週知,喺普通話點會有『咩』字呢?」他續指,法庭普通話傳譯員亦指「普通話從沒有『咩』字咁嘅字嘅發音⋯⋯可以知道佢嘅普通話係去到咩程度。」

黃官質疑,潘之後為被告安排普通話傳譯員,故他「睇唔到有咩咁緊急,唔一早安排普通話傳譯員」,並於對方在場下才查問被告。

黃官重申,最重要是在潘警誡被告後,沒即時通知對方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所載有的權利,就直接發問,完成查問後才向被告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而潘在盤問下,確認當時主要目的是先完成調查,「本席認為呢,呢個係一個本末倒置嘅做法,呢個羈留人士通知書,就係話10項權利,等對方清楚明白,如果願意,大家繼續做查問,佢有權答同唔答。」

黃官因此認為,本案「的確係有不公平嘅情況」,故將相關招認口供摒除剔除,不可用作呈堂。他續指,基於辯方作出的簡短毋需答辯陳詞,以及控方在開案時已表明主要依賴潘的記事冊,控方亦同意招認被剔除後,「呢個案件證明唔到虛假嘅情況」,以及他考慮證供後,同意控辯說法,裁定被告2罪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需答辯,以及罪名不成立。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黃國輝
被告:蔣林霖
控罪:串謀詐騙、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
案件編號:STCC316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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