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策劃放置炸彈案|3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1人被判囚5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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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中學生,當中包括一名「光城者」成員,被指策劃在香港不同公共設施放置炸彈,5人早前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案件今(25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李運騰判處其中3名案發時15至18歲的被告到教導所,指3人在案中的角色相對較小;1名案發時19歲的男生,法官則指他罪責較重,案情顯示他有負責租用一間酒店客房、制定計劃及製作炸彈等,判囚5年8個月。

至於被指為案中主謀、負責製造炸彈的何姓男生(案發時17歲),早前承認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以及「光城者」成員郭文希(案發時18歲)則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兩人的大律師申請押後判刑,獲法官批准,案件將押後至9月27日提訊。據上次處理案件時,何姓男生的大律師曾提及,建議法庭等待終審法院就有關國安法罪行認罪可獲的刑期扣減有決定後,才作判刑。

6名被告依次為第2被告郭文希(案發時18歲)、第3被告何姓男生(案發時17歲)、第4被告歐文(案發時19歲)、第5被告陳姓男生(案發時15歲)、第6被告羅姓男生(案發時15歲)、第7被告蘇穎貞(案發時18歲)。其中第2及第3被告的判刑押後處理。

相關控罪沒判刑指引 官指阻嚇性為主要考慮因素

法官李運騰今判刑時指,「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沒有判刑指引,要視乎具體案情,而社會環境狀況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李官指,就着被告所作的事情,案情嚴重,不能忽視事實上是警方在被告的計劃萌芽時就制止,令實際上沒有爆炸品或炸彈被製造出來,亦沒有造成傷亡。不過,李官指案中有多項加重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包括當時香港的社會動盪,有很多人訴諸暴力行為,認為各名被告所作的行為,是會令當時社會情況由「差」變成「更差」;而被告的目的是想令社會不穩定,罔顧炸彈會造成人命傷亡的後果。

李官又指,案中被告將放炸彈的目標鎖定為法院大樓,一旦成功,將會嚴重損害象徵香港法治的司法機構之尊嚴,又認為現時網上很容易得到有關製作炸彈的資料,原材料亦可在商用或家用的物料中找到,因此認為阻嚇性一定是判刑上的主要考慮因素。

第4被告罪責較重 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

法官李運騰續指,儘管各名被告都參與在同一個串謀計劃,但各人的罪責並不相同。他指,第4被告歐文的罪責相比第5至第7被告較重,案情顯示歐負責租用一間酒店客房、制定計劃及製作炸彈等。李官表示,考慮到整體案情在判刑時的因素中,較主要為保障社會安全及公眾譴責,多於被告更生需要,故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不過,李官指出,法庭並非完全無視被告的年紀及其他因素,認為判處的刑期不應該是會壓倒被告更生的機會,因此決定以8年半作量刑起點,第4被告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是認罪,經認罪扣減刑期後,判第4被告入獄5年8個月。

至於兩名案發時只有15歲的第5被告陳姓男生及第6被告羅姓男生,李官指二人在案中的角色是「foot soldiers (步兵)」;而第7被告則協助搜集炸彈原材料,但不成功;考慮3人案發時不足20歲,在案中角色亦相對較小,認為考慮到整體社會利益,3人的更生需要不應讓路予阻嚇及懲罰的因素。李官又稱,3人的教導所報告正面,考慮3人在案中角色,故認為判處教導所的判刑不太寬鬆或太嚴苛,可顧及被告的更生需要之餘,亦能達到阻嚇作用,因此判處3人到教導所。

李官在判刑時又特別提及,被告入教導所的時間由6個月至3年不等,刑期不可扣除被告已還押的時間,實際羈留時間則由懲教人員視乎情況決定,而被告在離開教導所後,或須接受為期3年的監管。

官認為已考慮所有求情因素 看不到律政司上訴風險

代表第4被告歐文的大律師今求情指,歐自10歲與母親來港,學術成績不俗,積極參與很多課外活動,並指他對參與犯案及自己的行為感後悔,慶幸計劃最終沒有成真。此時李官打斷,指計劃沒有成真是因為警方的調查工作做得好。辯方同意是警方在整個計劃開始前,就已經成功阻止,但強調第4被告並非「deep-rooted bad guy(根深蒂固的壞人)」,現時已知應如何適當地處理事情;第4被告亦已報讀都會大學的學位課程,希望重返社會時可有得體的工作。

第5被告陳姓男生的大律師曾藹琪則指,被告在案中的角色較被動,跟隨第3被告去法院外視察環境時,當刻並不知道所為何事;而被告的教導所報告正面,亦同意報告內容。李官表示他已打算跟隨報告建議,判第5被告入教導所。曾遂補充稱,考慮到律政司一方有機會上訴判刑,故希望繼續陳詞以留記錄。李官則指,認為已考慮所有求情因素,「I don’t see that risk (我看不到有此風險)」。曾隨後繼續陳詞,指出在刑期計算上,第5被告已還押2年,而教導所的羈留期平均為18個月,即實際還柙時間約3年半,若被告行為良好可提早獲釋,已相等於被告被判處5年半至6年的監禁。

第6被告羅姓男生及第7被告蘇穎貞的大律師同樣表示,兩名被告的教導所報告正面,其中第6被告的大律師稱,羅認罪及對犯案感後悔;第7被告的大律師則表示同意判處教導所的建議。

計劃針對法院大樓放炸彈 望引起國際關注香港情況

根據承認案情,指案中17歲何姓男生(第3被告)是策劃串謀計劃的主腦,負責製造TATP炸藥、簡易爆炸裝置等炸彈,同時為計劃招攬人手;他與另一被告歐文(第4被告)於2021年6月開始,在尖沙咀一間酒店租用一間客房至同年7月,在房間內制定計劃及製作炸彈。

於2019年中旬,中六女生郭文希(第2被告)及何姓男生(第3被告)積極參與反修例示威活動,二人相識。2021年年初,郭文希加入「光城者」,負責在街站籌款,維持組織運作;何姓男生則隨着社會運動發展而變得激進,計劃運用激進手段反抗中共及香港政府,構想在全港不同政府大樓放炸彈,尤其針對法院大樓,希望引起國際社會關注香港情況。

何姓男生於2021年5月開始與被告15歲陳姓男生(第5被告)聯絡,兩人其後於同年6月,一同到屯門及觀塘裁判法院附近視察和拍照。及後何聯絡陳,指他需要一個人為他運送炸彈,表示可提供500港元為酬勞;陳隨後招攬了自己的朋友、即15歲羅姓被告男生。何姓男生之後向陳(第5被告)表示,他計劃於2021年8月前展開行動,會讓他用行李袋運送炸彈,放在觀塘法院內的垃圾桶,再用電話引爆;如引爆失敗,後備方案就是讓羅姓男生(第6被告)在不知情下,以手動方式引爆炸彈。陳(第5被告)一度表示他憂慮朋友安危,何則說:「做大事一定會有人犧牲,污糟嘢總要有人做。」羅姓男生(第6被告)及後在警誡下,透露他有收過500元,但「無話我知幾時放(炸彈),都無話放邊度」。

最後一名被告蘇穎貞(第7被告)則在警誡下稱他是何姓男生的鄰居,案情指她沒有直接表示會參與計劃,但同意為何姓男生搜集炸彈原材料,行為包括詢問她的地盤工前男友能否在工地找到雙氧水。

控罪指第4至第7被告歐文、兩名案發時15歲的男生以及蘇穎貞承認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的交替控罪,他們被指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與陳凱量、郭文希及其他人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李運騰
被告:郭文希(案發時18歲)、案發時17歲何姓男生、歐文(案發時19歲)、案發時15歲陳姓男生、案發時15歲羅姓男生、蘇穎貞(案發時18歲)
控罪:串謀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第24條)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
案件編號:HCCC103/2022、HCCC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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