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策劃放置炸彈案|2認罪被告押後求情及判刑 法官明言判監無可避免 另1被告尚未答辯料11.11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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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光城者」成員及兩名學生被指策劃在香港不同公共設施放置炸彈,其中被指為主腦的何姓男生(案發時17歲)已承認一項《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另一「光城者」成員郭文希(案發時18歲)則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兩人早前申請押後判刑,並與另1名尚未正式答辯的同案被告陳凱量,今(27日)在高等法院再度提訊。法官李運騰將3人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處理,預料屆時將同時處理陳凱量的答辯,以及另外兩人的求情及判刑;陳凱量續獲准保釋候訊。

本案原本共有7名被告,包括陳凱量(24歲)、郭文希(18歲)、17歲何姓男生、歐文(19歲)、15歲陳姓男生、15歲羅姓男生及蘇穎貞(18歲),上述均為案發年齡。其中4人認罪後,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5年8個月,餘下申請押後的郭文希及何姓男生,代表何姓男生的大律師當時曾建議,法庭等待終審法院就有關國安法罪行認罪可獲的刑期扣減(「呂世瑜案」)有決定後,才作判刑。至於本案唯一獲准保釋的首被告陳凱量,早前則沒有與上述6人一同處理答辯,排期至今天與郭文希及何姓男生兩人再一併提訊。

控方今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代表。法官李運騰與辯方討論求情及判刑安排時,特別提醒次被告郭文希不要有「唔係太實際嘅期望」,明言現時來看判監無可避免,「如果佢心入面係諗佢好有機會唔入獄,呢個就不切實際喇」。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李運騰
被告:陳凱量(案發時24歲)、郭文希(案發時18歲)、案發時17歲何姓男生
控罪:串謀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第24條)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
案件編號:HCCC103/2022、HCCC1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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