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城者」成員及多名學生被指策劃在香港不同公共設施放置炸彈,其中3人今(28日)在高等法院認罪及判刑。被指為主腦的何姓男生(案發時17歲)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光城者」成員郭文希(案發時18歲)則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押後至今判刑;另一學生張昊揚(案發時20歲)今亦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法官李運騰判刑時直言,2019年社會事件的惡劣本質,將本來平凡無害的人轉變為激進分子,認為被告的計劃無疑是邪惡,漠視他人性命安危,而部分被告犯案經周詳計劃,不可能出於一時衝動,最後將何姓男生及張昊揚判囚6年、郭文希則被判囚30個月。
此外,本案唯一獲准保釋的首被告陳凱量今獲控方撤銷控罪,當庭釋放。【「光城者」案件相關報道】
【隱瞞自己參與程度 原控方證人變被告】
本案原本有8名被告,包括陳凱量(24歲)、郭文希(18歲)、17歲何姓男生、歐文(19歲)、15歲陳姓男生、15歲羅姓男生、蘇穎貞(18歲)、張昊揚(20歲),上述均為案發年齡。其中4人認罪後,早前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5年8個月。
郭文希及何姓男生早前認罪後申請押後判刑,張昊揚則於今年4月才被落案起訴,今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庭上透露,張昊揚本來為案中控方證人,後來何姓男生及郭文希作供指證張,警方調查後發現張沒有道出所有真相,隱瞞自己的參與程度,故決定起訴他。
此外,首被告陳凱量今獲控方無條件撤控,當庭釋放。李官今早處理張昊揚的求情時透露,陳凱量一開始會被起訴,是基於張有誤導成分的供詞。
官指親友求情 不知被告犯案可怕程度
法官李運騰判刑時直言,親友求情信對各被告良好品格的形容,與案情內容有着重大落差,認為撰信者明顯不知悉各被告犯案的可怕程度。李官認為,2019年的社會氣氛,容易蒙蔽一個人的是非判斷,當中事件的惡劣本質,將平凡無害的人轉變成激進分子,各被告的計劃無疑是邪惡,而其中張昊揚及何姓男生犯案經過周詳計劃,不可能是出於一時衝動。
針對被指為案中主腦的何姓男生,李官指他負責策劃整個犯案計劃,也是其他被告的領袖,執意造成混亂及破壞,漠視他人可能會因而受苦,更漠視其他同伙的性命安危。
本案判刑重阻嚇、譴責及保障公眾安全
辯方求情時力陳,本案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傷害,故此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應屬「其他情形」,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不過李官反駁,若辯方說法正確,只要串謀計劃沒有實現,被告就不得被判囚10年或以上,此不可能是立法原意。李官強調,本案判刑首要考慮阻嚇性、譴責及保障公眾安全,遂以10年為量刑起點,他明言採納此起點已屬寬容。除認罪扣減3分1刑期以外,李官考慮何指證張昊揚等因素,減刑至6年。
針對郭文希,李官指她雖然沒有參與策劃,只為何及張兩人牽線,但沒有她的協助,何無法取得計劃所需的資金及人力,遂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郭沒有在最早階段認罪,只獲減刑18個月,另就指證張昊揚獲減刑7個月、還押期與另案刑期重疊獲減刑11個月,最終被判囚30個月。
針對張昊揚,李官指他為計劃提供資金、同意招募人手,更向何發送製作炸彈的方法,罪責較郭文希更重,又指他案發時是大學生,較其他被告年長,理應更明白犯案後果,遂以8年為量刑起點,張在較後階段認罪獲減刑2年,被判囚6年。李官另指,雖然張曾經協助警方,但供詞就各人罪責存有誤導成分,故不就此減刑。
一被告為「賢學思政」成員 案發時已退出
案情指,張昊揚曾經是學生組織「賢學思政」成員,但案發時經已退出;他曾在不同場合與郭文希討論政治議題,其間曾表示會計劃利用全港學生會的影響力及網絡,尋找資金及資源,以支持反政府運動及抗爭陣營。張又透露,他計劃以激進手段升級行動,目標場所包括在政府大樓、警署及法院等。
張與何姓男生在郭文希引薦下,約於2021年6月開始透過Telegram聯絡,何披露他構想在法院大樓等地方放炸彈,張承諾為計劃提供資金,以供購買炸彈原材料,以及協助何在事成後離開香港,其後透過Telegram告知何製作炸彈的材料及方法。張又表示會將一封內有4萬港元的信封,放置在一個商場廁所的廁格,再讓何去提取,以減低被警方發現的風險。何在2021年中旬成功提取有關款項,其後用以購買炸彈材料及租用酒店客房。張又曾向何承諾,會招募約10人負責在法院附近「把風」。
光城者策劃放置炸彈案控罪及判刑
| 被告(案發年齡) | 承認控罪 | 刑期 |
| 陳凱量(24歲) | 獲控方撤控 | 當庭釋放 |
| 郭文希(18歲)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 30個月 |
| 何姓男生(17歲) | 串謀恐怖活動罪(國安法罪行) | 6年 |
| 歐文(19歲)*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 5年8個月 |
| 陳姓男生(15歲)*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 教導所 |
| 羅姓男生(15歲)*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 教導所 |
| 蘇穎貞(18歲)*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 教導所 |
| 張昊揚(20歲) |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 6年 |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李運騰
被告:陳凱量(案發時24歲)、郭文希(案發時18歲)、案發時17歲何姓男生、張昊揚(案發時20歲)
控罪:串謀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第24條)
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
案件編號:HCCC103/2022、HCCC104/2022、HCCC12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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