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策劃放炸彈案|囚6年被告上訴得直獲減刑8個月 上訴庭:原審法官無原則性犯錯 但同意上訴人應獲進一步減刑 律政司亦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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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成員及多名學生被指2021年策劃在香港不同公共設施放置炸彈,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其中案發時20歲的大學生原為控方證人,但被指隱瞞自己的參與程度,其後遭起訴,他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被判囚6年。被告不服判刑提上訴,上訴庭上月裁定他上訴得直,獲減刑8個月,刑期減至5年4個月。

上訴庭今(2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沒有原則性犯錯,判刑亦非明顯過重,但同意上訴方所指,上訴人應獲進一步減刑,律政司亦表示同意,故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光城者」案件相關報道】

上訴人張昊揚(案發時20歲,判刑時23歲);原審時庭上透露,張昊揚本為控方證人,後來另外兩被告指證張,警方調查後發現,張無道出所有真相,隱瞞其參與程度,故決定起訴他。另外,因應張的供詞有誤導成分,導致另一人被起訴,該人其後獲撤控。

張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他承認交替控罪,原審法官李運騰判處他監禁6年。他不服判刑提上訴,上訴庭上月開庭處理,隨即宣布他上訴得直,獲減刑8個月。

原審形容計劃邪惡 判刑須具阻嚇性

上訴庭今(2日)頒下判詞,引述控方案情撮要及原審法官判刑理由。判詞指,張於案發時為20歲大學生,過往沒有案底,原審法官同意,當時社會氣氛具腐蝕性(corrosive),或蒙蔽人們的判斷,但原審法官嚴肅看待本案串謀,形容涉案計劃「邪惡」(evil),亦指張不單持續參與,且經過周詳計劃。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認為張的罪責較重,他曾向何姓男生(被指為案中主腦)提供資金,同意協助招募人手,又向他人發送製造爆炸品TATP的方法,由於距離成功製造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故判刑須具阻嚇性。

案件非一時衝動 量刑起點8年監禁

判詞亦提到,原審法官強調張是大學生,較其他被告年長,理應更明白犯案後果,若非張的鼓勵,何姓男生的計劃可能僅停留在計劃階段,案件橫跨一段長時間,絕非一時衝動之舉,故採納監禁8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6年。至於張向控方提供證人陳述書一事,原審法官質疑張淡化自己在案中的角色,並誤導控方,若非其誤導陳述,當初根本不會被列作控方證人,故不會有任何扣減。

上訴庭指,閱畢所有文件後,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原則性犯錯,判刑亦非明顯過重,然而,就文件中披露的事項,上訴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張應獲進一步的刑期扣減,律政司一方表示同意,亦從未提出異議。因此,上訴庭裁定張上訴得直,獲減刑8個月至5年4個月。

8名被告一獲撤控 上訴人認交替控罪

案件原有8名被告,其後一人獲撤控,各人面對的控罪及刑期如下:

被告(案發年齡)承認控罪刑期
陳凱量(24歲)獲控方撤控當庭釋放
郭文希(18歲)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30個月
何姓男生(17歲)串謀恐怖活動罪(國安法罪行)6年
歐文(19歲)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5年8個月
陳姓男生(15歲)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教導所
羅姓男生(15歲)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教導所
蘇穎貞(18歲)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教導所
張昊揚(20歲)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5年4個月(減刑後刑期)

據控方案情,張昊揚曾是學生組織「賢學思政」成員,案發時已退出;他在不同場合與同案被告郭文希討論政治議題,曾表示計劃利用全港學生會的影響力及網絡,尋找資金及資源,以支持反政府運動及抗爭陣營。張又透露,他計劃以激進手段升級行動,目標場所包括在政府大樓、警署及法院等。

張與另一被告何姓男生在郭文希引薦下,約於2021年6月開始透過Telegram聯絡,何披露他構想在法院大樓等地方放炸彈,張承諾為計劃提供資金,以供購買炸彈原材料,並協助何在事成後離港,其後透過Telegram告知何製作炸彈的材料及方法。張又表示會將一封內有4萬港元的信封,放置在某商場廁所廁格,再讓何去提取,以減低被警方發現的風險。何在2021年中旬成功提取款項,用以購買炸彈材料及租用酒店客房。張曾向何承諾,會招募約10人在法院附近「把風」。

【「光城者」案件相關報道】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
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
上訴人:張昊揚(案發時20歲)
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

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穎琛
上訴方:大律師劉少儀
案件編號:CACC16/2024(HCCC12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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