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朗7.21襲擊事件事發逾5年後,一名43歲男子被指於2019年7月22日午夜身穿白衣,用武器攻擊黑衣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辯方爭議被告並非涉事白衣人,元朗一間餐廳的老闆娘擔任辯方證人,供稱被告於7.21晚上9時多前來光顧,翌日凌晨結賬,她之後收工離開店舖,被告則繼續留下用餐。該證人表示不記得被告當日衣着,但記得他戴眼鏡。
控方在庭上展示被告於2021年的入境處照片,證人指從未看過照片中人,也不認識此人。辯方覆問時再展示上述照片,詢問證人可否想像相中人戴眼鏡的樣子,證人答稱「我想像唔到」。辯方隨後問證人會否令她想起任何人,然後請她環視法庭一周,證人亦指「冇」。據庭上觀察,被告今戴眼鏡及口罩。
辯方案情完結,案件押後至10月3日作結案陳詞,11月4日裁決。
被告鄧嘉民(43歲,商人)被指於 2019 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昨日(10日)開案陳詞指,警方從閉路電視及公開片段辨認出被告,指被告曾將地盤燈及木棍掟向黑衣人,及後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集結。
證人指被告光顧時戴眼鏡 但忘記其衣着顏色
辯方爭議被告並非控方指稱的白衣人,傳召現已結業餐廳「南山軒」的老闆娘黃詠恩(40歲)上庭作供。黃供稱與伴侶一同經營,餐廳距離元朗站J出口約5分鐘步行距離,被告每個月光顧3至4次,她稱呼被告為「鄧生」,不清楚其全名。黃於2019年7月21日晚負責招呼客人,認出被告與另外數人一起於當晚9時多光顧餐廳,被告當時戴眼鏡,但黃忘記了其衣着顏色。
黃詠恩續指,被告於7月22日凌晨結賬後繼續留下吃飯,而黃與伴侶先行於凌晨12時半左右離開。她表示記得當日情形的原因是「嗰日特別,因為嗰日起公司冇生意」。7月22日後,黃指被告每月均會來光顧。其後因新鴻基收地,餐廳於2023年9月14日結業,被告於結業當日亦有光顧。
控方盤問時質疑,黃當時須於餐廳的一和二樓招呼客人,會否留意客人何時離開。黃答:「每一刻啲人行過都見到。」她指被告於三樓用餐,須經樓梯離開。控方詢問黃是否將專注力放在樓梯而非客人。黃否認,稱「有人喺你隔離經過,你都會留意」,並解釋指「有啲我唔識,但係認得到個樣」,加上被告前來光顧時,大部分客人已離開。
凌晨結賬後收工離開 被告續留店內
黃亦提及她當晚每隔約10至15分鐘會到三樓招呼被告,被控方質疑這會否滋擾客人。黃反問:「咁客人嚟到,唔需要招呼?你去到每間餐廳都要service,如果唔係點營業?」及後黃又稱,她、其伴侶及其他侍應當晚輪流到三樓招呼被告。黃指被告約於凌晨零時25分結賬,黃於約5分鐘後離開。控方問黃是否可能於7月21日半夜最後一次看到被告,而非翌日凌晨,黃否認指:「總之佢21號9點零過嚟食飯,到我收工佢都仲喺度。」
控方又問,被告當日的髮型是否與今天於庭上應訊時一樣,全部頭髮向後梳,數年來均不曾轉變?獲黃確認。控方續展示一張照片,相中男子被指為被告,其髮型為右邊分界,手持一枝棒。黃指相中男子的髮型與被告完全不同,她也不認識相中男子。
案發後每月光顧一次 餐廳結業日曾現身
控方隨後再展示被告於2021年在入境處的照片,黃又指從未看過照片中的人,也不認識此人。控方指黃作供時並未説出真相,黃否認。
黃供稱在2019年7月21日後,被告平均每月光顧一次。控方問黃會否記得被告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間有否光顧,黃則指不記得,但肯定被告於餐廳結業當日曾光顧。根據紀錄,被告於上述期間還柙中。
控方之後對黃的記憶力提問,問她為何「記憶好好」。黃回答:「唔係記憶好好,而係721係一個好特別嘅日子。」
控方完成盤問後,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進行覆問,再展示被告於入境處的照片,問黃可否想像該人戴眼鏡的樣子,黃直言:「我想像唔到。」辯方再着她想像,問「會唔會令你諗起任何人?」黃:「冇。」辯方請她環視法庭一周,黃亦指「冇」。
據庭上觀察,被告今戴眼鏡及口罩。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法官:暫委法官陳慧敏
被告:鄧嘉民
控罪: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件編號:DCCC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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