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大狗狗主被控兩罪 准3,000元保釋至10.29再訊

分享文章

元朗早前發生大狗接連咬死兩隻小狗事件,同一狗隻早前另再咬傷另一狗隻,漁護署控告52歲大狗狗主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案件今(2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再訊。被告准以3,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漁護署昨發稿指,涉事狗隻正在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接受觀察,狗主已簽署同意書,將狗隻的管養權交予漁護署,署方會為狗隻作性情評估,以決定合適的處理方式。

被告伍瑞庭(52歲)被控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被控於2026年7月10日及8月17日,容受一隻大型狗隻,即一隻雄性黃色混種狗,在沒有以一條長度不超逾兩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下,進入或留在新界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對出、元朗元點戶外廣場的公眾地方。

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9條,任何人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

被告保釋條件另包括不得離港及不得接觸任何控方證人等

被告今身穿綠色Polo衫,戴上黑色口罩應訊,聽畢控罪後表示:「明白。」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9日,另不反對被告保釋外出。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批准被告以3,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不得接觸任何控方證人,須居於報稱地址。

涉事狗隻在漁護署轄下中心接受觀察 署方指狗主已簽同意書交出狗者管養權

漁護署昨(19日)發新聞稿,指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控告一名52歲男子沒有妥善管控大型狗隻,擬引用更重罰則條例,即《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加控其他控罪。

漁護署指,案中男狗主涉嫌在今年7月和8月期間,至少2次未有按照法例要求在公眾地方穩妥地牽引其狗隻,而該狗隻分別襲擊3隻狗隻,導致一隻狗隻在7月10日受傷,及2隻狗隻在8月17日死亡。

漁護署又指,涉事狗隻正在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接受觀察,指狗主已簽署同意書,將狗隻的管養權交予漁護署,「本署會為該狗隻作性情評估,以決定合適的處理方式」。

法院:屯門裁判法院
法官: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
被告:伍瑞庭
控罪: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
案件編號:TMCC1676/2026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