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與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非禮罪脫 還柙至10.27求情及判刑 待索事主創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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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08年在高山道公園非禮11歲女童,並於3年後與對方非法性交,他否認控罪受審,法官陳廣池今(1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陳官指,就非禮罪而言,事主X案發時作為小女孩,首次與成年人近距離身體接觸和拍照,肯定刻骨銘心,信納她於2008年某時某地曾遭被告非禮。然而,控罪詳情明確指出案發為2008年11月某日、在高山道公園,由於公園曾部分改建,X無法找回涉事長椅,辯方傳召的樹藝專家亦指出,兩人合照背景的植物與當年公園的植物不一,故裁定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

至於非法性交罪,陳官質疑被告作供不盡不實,並認為對X而言,首次性交無疑印象深刻,甚至永世難忘,何況她對被告有「濃濃愛意」,更曾在情人節禮物便箋稱「愛你一百個世紀」。陳官信納X所指,兩人曾於白色情人節性交,故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事主創傷報告。陳官撤銷被告保釋,被告須即時還柙。

被告施駿興(現年39歲)被控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事主X於事隔多年後、即2024年4月才報警,其動機為何並不關鍵,若然非禮或非法性交確有發生,不論她因愛成恨,抑或出於政治目的而報警,「那非禮和非法性交事件,仍然係非禮和非法性交事件」,有如一個人貪污,其女友在20年後因愛成恨或出於政治動機而向廉署舉報,「那貪污嘅行為,仍然是貪污行為」。

陳官稱,據事主X所指,兩人於2008年10月左右認識,被告則稱是12月1日後才認識,兩人其後拍拖,約於2011年11月分手,對於被告與X的「短期浪漫」及分手原因,只能視為背景資料,法庭只會審視控方對被告的兩項指控。

官指確信非禮曾發生 惟案發日非控罪所指日期

就非禮罪而言,陳官引述事主X的證供,她指2008年參加其小學校慶演出,被告為話劇班導師助手,同年9月綵排起,自覺被告經常留意她,10月左右,被告主動問及其聯絡方式,兩人其後透過SMS聯絡,X形容兩人關係曖昧。

陳官續引述指,2008年11月某日,被告接X放學,兩人前往土瓜灣高山道公園,坐在木椅上聊天,被告其後叫X坐在他的大腿上,非禮X胸部,包括摸、用手指捏乳頭及在上方打轉,X以手肘推開被告,惟被告沒有理會,由於X視被告為信任的人,被告年紀亦比她大,她相信這是正常行為,故配合被告,被告其後取出MacBook,兩人拍照留念。自此後,X迴避被告,避免私下聯絡。

陳官指,控方指稱案發為2008年11月某日,地點為高山劇場公園,但據被告及辯方說法,兩人不曾於上述日子前往公園,而是在2008年12月18日於差館里休憩處見面,拍了5至6張照片,辯方呈上其中兩張,顯示被告曾「嘟嘴」,被告其後從硬碟找到相片的MetaData,指拍照日期為2008年12月18日,據被告所知,有關數據並不能修改。

據被告的證供,當天他回校取回校慶所用的對講機,並在街上遇到X,X主動索取其聯絡方式,被告則到差館里休憩處放下物件,用手提電腦輸入X的MSN及Facebook資料。

事主審訊期間接觸調查警 官不認為妨礙司法公正

陳官提到,X在控方覆問階段時曾接觸本案調查警員,並發訊息指「我搵到啲嘢 可以推翻晒辯方嘅案情」、「但我必須修訂非禮事情嘅日期」、「想睇下控方會唔會想咁做」。不過陳官指,在有限資料下,不認為X有妨礙司法公正舉動,她只是試圖提供更詳細及準確的資料,畢竟,X案發時只是小學生,事發在近18年前。

陳官認為,X作為一個小女孩,第一次與信賴的成年人近距離身體接觸和拍照,對仍是小學生的X而言,「肯定係刻骨銘心嘅事,她絕不會忘記」,陳官相信X於2008年某時某地曾遭被告非禮。

陳官接着指,問題是控罪詳情明確列明案發於2008年11月某日、地點為高山道公園,該公園部分改建,X無法找回案發地點,即那一張長椅。再者,辯方傳召的樹藝專家指稱,合照背景見到有蒲葵,惟根據航空圖及樹木紀錄,相信當年公園沒有種植蒲葵,而是種植其他植物。

陳官稱,「控方罪行詳情,不是話發生在2008年下旬,在香港某處公園或休憩處」,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成功」,故裁定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

被告提供與X港鐵拍照 資料指晚上7時但天仍光

非法性交罪方面,陳官引述X的證供,指兩人於2010年重遇,其後成為情侶,X於2011年2月13日曾送粉紅色熊公仔予被告,附上便箋稱「愛你一百個世紀」;被告於2月14日亦有送禮,要求X在3月14日白色情人節「回禮」,又稱要以「白色嘢慶祝」,X理解意指發生性行為,兩人最終當日在被告家中性交。

就此,被告否認與X性交,他供稱當日與他人在家中開會商討舞台劇的燈光設計圖,其父親、外甥女及外傭亦在家,當晚相約X到尖沙咀吃米線,兩人曾在港鐵車廂內拍攝。被告亦指,他與友人談及與未成年的X拍拖,「知道禁忌和紅線」,故一定不會與X性交。

陳官指,該些在港鐵拍攝的照片及相關Metadata,「一直都在辯方嘅工具箱」,若如此強而有力,質疑道:「為何辯方不一早向控方商議,迫使控方在開審前撤銷第二項控罪?」此外,被告提供的Metadata顯示,拍攝時間為晚上近7時,理應開始天黑,但相片可見車窗十分光亮。

陳官續提出連番質疑,包括被告聲稱3月14日對他而言非特別日子,為何要選擇這個「喺被告眼中不甚特別嘅日子」與X吃晚飯,更山長水遠前往尖沙咀吃米線,「只吃了半小時便離開」。陳官又指,被告如此喜歡拍照,甚至在港鐵行駛期間都有拍照,質疑道:「為何3月14日,大家食米線嘅時候沒有拍照留為紀念?」

陳官指,有理由懷疑相片的Metadata「資料有可能被人更改」,故認為被告的版本不盡不實,不信納被告所言。

首次性經驗印象深刻 事主庭上詳細道出過程

陳官續指,對於處女之身的初中少女而言,「第一次性經驗,喺常理而言一定會係印象深刻,甚至永世難忘,更何況那時X對被告有一段濃濃嘅愛意,以老公稱呼被告,明顯地以身相許,相信大家嘅戀情會繼續發展發酵」,因此X才會指愛被告「一百個世紀」。

陳官稱,兩人在2月14日情人節時互換禮物,由於被告的暗示,X已準備奉獻其處女身,對被告付出感情愛意,相信是少女情竇初開的表現,而她深信二人會「長相廝守,成為真實嘅情侶」,故願意配合被告。

陳官指,X在庭上詳細道出性交過程,信納X所指,兩人曾於3月14日性交,故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施駿興
控罪:猥褻侵犯、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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