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08年在高山道公園非禮11歲女童,並於3年後與對方非法性交,他否認控罪,案件今(2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事主案發時年幼,被非禮時亦是首次被家人以外的人觸摸身體,未有如成年人般逃走或大叫屬正常反應,兩年後,被告成為事主的初戀男友,事主順從被告「似是而非」的說法與其性交亦屬合理。
辯方則質疑事主供詞有內在不可能性,舉例指事主稱被非禮時身穿校服及冷衫,被告解開其衣服理應「好大動作」,故不會在公眾地方下如此非禮。辯方另指,有證據顯示事主稱與被告性交時,二人其實正在乘搭西鐵往尖沙咀用膳。
法官陳廣池聽畢雙方陳詞,押後案件至9月14日裁決。
被告施駿興(現年39歲)被控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案件今日結案陳詞,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代表,辯方則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
施駿興曾為前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議員助理,馬今亦有到庭旁聽。
事主拍拖時13歲 聽從被告發生性行為
控方陳詞指,雙方不爭議案發時被告知道事主X未滿16歲,因此本案最終取決於法庭是否接納X的證供,而控方認為X可信可靠。
對於辯方質疑X在控罪一,即高山道公園案發時,沒有求救、逃走或告知他人,控方力陳,每宗性侵案件的投訴人反應不一,由於案發時X未成年,控罪一發生時,X更只就讀小學,「反應未必好似成年人咁」。控方續指,X曾供稱當時認為被告是可信的人,控罪一發生時,X第一次被家人以外的人觸摸身體,亦是第一次到高山道公園,控方反問:「咁嘅情況,一個女孩子點樣知道要向邊個方向逃跑?」
對於控罪二涉及的非法性交控罪,控方指,X亦有剖白心路歷程,她當時初次拍拖,年僅13歲,被告向X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例如X要在白色情人節「回禮」、「兩公婆要玉帛相見」等,X願意與其發生性行為「相信都合理」。
控方指若為報復 事主應在被告參選時報案
控方另指,辯方對於X報案目的,其所提出的質疑矛盾,若X如辯方所指希望藉報案報復,她應該在被告參選區議會時報案,以影響其參選計劃,但X「正正無咁做」,她在搜集資料,諮詢風雨蘭後,在被告當選後才報案,正反映她的目的不是為報復。
控方指,案件其中一個爭議點是控罪一的案發地點是否在高山道公園,法官陳廣池亦關注,雙方對於控罪一案發地點看法南轅北轍,辯方指一張二人合照地點不在高山道公園,而是差館里休憩處。
控方回應指,被告的說法矛盾且不可信,指被告為了顯示他與X關係不親密,便供稱事發前二人在校慶綵排活動內的對話屈指可數,又指當時無與X發展為情侶的意圖,控方直指:「咁嘅情況,無可能同一個女孩子去差館里休憩處拍攝咁嘅照片。」又指被告作供時亦同意,二人在照片中顯得親密,「睇返唔係咁合適」。
盤問階段加新證據 控方認為是額外資訊
此外,對於辯方指X在盤問階段加入大量新證供,控方認為X提出的是「額外資訊」,源於回應辯方詳細提問,X因應提問補充很多主問及錄口供時未有提到的細節,並非如辯方所指不斷創作新證據。
控方又表示,X在第一次接受盤問結束後,曾聯絡警員指找到新證據,而辯方後來在盤問時一度指X迴避有關問題,控方遂邀請法庭考慮,X不是一個會經常出現在法庭的證人,「突然面對一啲指控,而佢發現一啲資料」,不知道如何處理,因此才聯絡警員。控方強調,X在盤問下未有動搖,希望法庭接納X為誠實可靠證人。
對於辯方案情指,被告在控罪一的非禮案發生時忙碌,不會出現在X的學校,並傳召被告當時的老闆李智偉作供。控方直指,李的證供與被告多處不一致,而且李亦承認不會全部時間知道被告身處何方,未能證明被告沒有到X學校及沒有與X交流。
控方續指,辯方呈堂的話劇綵排日誌,希望證明被告有出席部份綵排,但該些日誌並非出席紀錄,被告亦供稱他沒有出席部份綵排,但日誌則顯示有相關紀錄。負責製作日誌的李智偉亦供稱,曾經沒有更新日誌,亦未能回答何時討論過安排額外綵排。控方指:「呢個議題證人(李智偉)自己都解釋唔返。」可見證人無法支持被告版本的案情,兩者甚至有出入,邀請法庭裁定被告不可靠。
事主報案目的 憂被告參選走入人群產生危險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陳詞,指書面陳詞長達167頁,不會全部讀出。林先指出,X在作供最後階段自行搜尋與案件相關的文件,並向警員指有關證據可以「推翻」辯方案情,但或需要更改控罪一的日期,並問警員「需唔需要咁做」。林指,被告為推翻辯方案情,不惜更改宣誓下供稱的日期,「單單呢樣嘢,已經可以大大質疑X小姐嘅誠信⋯⋯背後會唔會有一啲其他目的。」
對於X報案原因,辯方稱:「辯方唔係話X有咩原因要報復。」而是挑戰X在宣誓下供稱的報案原因。辯方引述X供稱報案的目的,是憂慮被告參選區議員,之後有機會「走入人群」,產生危險,但另一方面,X又指,報案時沒有留意選舉進度, 亦無留意選舉結果。辯方指X「突然間變得漠不關心」,不合情理,又質疑X的誠信。
辯方續指,二人在X的小學校慶相識,X當時已知悉被告工作側重兒童,X之前不可能不知道被告會「走入人群」。X亦供稱她於2017年才開始工作,此前未成熟,不理解被告帶來的危害,辯方對此指出,2017年到X報案的2024年之間相距7年。
辯方亦提及X於法庭作供期間,添加很多不合理的新情節,例如要求其姊趕走被告等,但此等細節之前從未出現,而X又供稱其姊當時對事件「漠不關心」亦不合理,因此辯方認為「根本無咁嘅事發生」,直指X於盤問時帶出的新情節全為捏造,所以才不能提供細節。
遭侵犯後憤怒斷聯絡 兩年後掏腰包觀劇
辯方又指,X的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舉例指,X就控罪一供稱自己被非禮時身穿校服及冷衫,又戴有領呔,而冷衫的領口與校服裇衫的領口接近同高。辯方指,被告若要伸手入X的衣服必定要以「好大動作」解開X的鈕扣,「好唔自然,同有難度」,而X所指的案發地點有途人經過,被告不可能在此情況下以大動作非禮X。
辯方續指出,陳官於審訊期間有關注X坐在被告大腿上,有否感覺到不尋常,X當時表示沒有。辯方提出質疑指,被告當時「做咁大動作去非禮」,X卻稱未有感覺到被告處於「興奮狀態」,並不合理。
辯方續引述X供詞指,X稱自己在被非禮後感到憤怒,一改原先「每晚都傾電話」而與被告斷絕聯絡,但她卻在兩年後態度「180度改變」,在未有在被告邀請下,自掏腰包觀看被告主理的舞台劇《回憶是美好的!?》,之後更與被告交談並隨他到後台。辯方質疑:「如果真係有08年高山事件,(事主)點會俾被告帶佢去一個未去過嘅地方?」
指控性交當日 相片顯示二人正乘搭西鐵
對於第二項控罪,辯方指X供稱,被告當時要求她需要為被告送出的情人節禮物回禮。辯方認為,X當年其實亦有送出四隻小熊玩偶作情人節禮物,但X在盤問下一度否認,直至辯方展示相片後才「不得不承認」。辯方指,由於X亦有送出禮物,因此她應被告要求「回禮」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一說「已經完全被推翻」。
辯方亦指出,X供稱與被告性交當日,晚上7時半才離開被告寓所,但辯方有證物顯示,二人當時在西鐵列車上,在近美孚站合照,被告供稱二人當時正前往尖沙咀「星林居」用膳。辯方指,雙方說法的分歧「解釋唔到」,疑點利益必須歸於被告。
辯方另指,被告寓所房間的門無法關上,「一推就開」,而被告不知道當日其家人何時回家,他的妹妹亦年幼,「會周圍跑」。辯方稱,被告不可能冒被家人發現的風險,與X在房間內發生性行為。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施駿興
控罪:猥褻侵犯、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如欲接收每日報道整合,請在訊息欄內填寫電郵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