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助理、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於2008年在高山道公園非禮一名當時11歲女童,並於2011年與同一女童非法性交。施駿興否認控罪,案件今(1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事主供稱,11歲遭當時任職其小學話劇班導師助手的被告非禮後,她避而不見被告,惟在兩年後,她因看被告製作的話劇而重遇,被告稱事主「大個好多」,之後到其中學接她,又提議兩人成為情侶,事主答應。
事主續指,被告曾傳訊指「我哋係兩公婆,玉帛相見好正常」,又指如果兩人不做親密行為,即事主「唔夠愛佢」。被告之後約事主在2011年3月14日到自己家中,稱在白色情人節,「我哋需要啲白色嘅嘢嚟慶祝」。事主供稱,當時心知會性交,為滿足被告需要故硬着頭皮赴約,當天兩人進行無套性交,事主之後自行回家。案件明天續審。
被告施駿興(37歲),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而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則指,被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案件今開審,X今早供稱就讀小六時因參與話劇班,認識當時任職導師助手的被告,被告曾帶她到高山劇場附近公園非禮她,自從非禮一事後,她避免與被告私下見面,兩人停止聯絡。
案件今午續審,X繼續用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供稱她與被告在Facebook上仍然是「朋友」關係,可看到對方帖文。X指在她13歲那年,看到被告在Facebook分享帖文,宣傳他負責製作的舞台劇《回憶是美好的》,X當時仍對舞台劇感興趣,所以相約朋友一同觀看,話劇完場後,X和朋友準備離開,被告上前拍X,並帶她到後台寒暄。X指被告當時表示覺得X「大個好多」,又問她「冷氣凍唔凍」,然後脫下自己的外套遞給她,X形容自己「有啲心動同被關注嘅感覺」。
常稱想發生親密行為 「唔做唔夠愛佢」
兩人事後重新互相傳訊,被告在接下來的一星期開始到X就讀的中學接她,某次被告在其車輛內擁抱X,兩人確立關係。陳官問X「啲咁哄動嘅感覺」,會否記得細節?X稱被告當日將車泊在她的住所附近,然後從後擁抱她,並稱X之前不曾理會他,故他以為X「好憎」自己,兩人一生不會再見,猜不到X會重新出現,並向X提議「不如我哋一齊啦」,X答應。
被告之後稱呼X為老婆,指兩人為「兩公婆」,但X當時認為「兩公婆好似好老,我只不過13歲」,所以很抗拒,一度向被告提議互稱對方為男女朋友。X並憶述,某次她與被告SMS傳訊時,她表示要洗澡,被告回覆:「我哋係兩公婆,玉帛相見好正常,我哋係要玉帛相見㗎。」X指當時不知道「玉帛相見」是什麼意思,所以上網搜尋,才知道被告暗示發生性行為。
此外,X指被告曾提及他和前女友的親密行為,不時表示想X和自己發生親密行為。X引述被告說「我哋呢種關係,有呢種行為好正常」,又指被告亦曾說「如果我唔同佢做呢啲行為嘅話,我唔愛佢,我唔夠愛佢」。X續指,兩人拍拖時有拖手、擁抱和親吻,被告更在無人的街道及較隱蔽的位置,例如看電影時,撫摸X的胸部和陰部。控方繼而在庭上展示多張兩人的親密照。
白色情人節 「需要啲白色嘅嘢嚟慶祝」
及至2011年2月14日,被告送情人節禮物給X,該禮物為自製玫瑰花型燈。被告後來對X說女方要在3月14日回禮,相約X當日到他家中,並稱當天是白色情人節,「我哋需要啲白色嘅嘢嚟慶祝」。X視像作供直言當時想法:「我心中有數,我係知道佢想同我發生一啲性行為⋯⋯問心嗰句(我)係唔想⋯⋯當時覺得關係係尚算穩定,想滿足佢嘅需要,硬着頭皮去做呢件事。」
X當日抵達被告住所後,兩人聊天約半小時,被告就開始與她擁吻,之後脫去她的校服,捉X的右手為自己手淫,然後嘗試與X性交。X感到痛楚,被告稱會「細力啲」,要求「再畀佢試吓」。X說:「當時我好愛佢,願意畀佢,所以我繼續畀佢試。」兩人繼而成功性交,被告途中不曾使用安全套。完成性行為後,被告指其家人將回家,着X離開,送X到西鐵站後,X自行乘車回家。
X作供時欲提及雙方之後的行為,辯方反對,指控罪所指的事件已完結,遭陳官質疑:「一件事件嘅完畢,係咪等於一段關係嘅終結呢?」控方有權要求X談及之後的歷程,包括兩人再次發生性行為,辯方則指該些為未被檢控的行為。
控方最後收窄問題範圍,詢問兩人是否維持情侶關係,X確認指兩人更加親密,直至2012年3至4月,X發現被告出軌。案件明續審,X繼續作供。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陳廣池
被告:施駿興
控罪:猥褻侵犯、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法律代表
控方: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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