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聽立法會會議叫囂及爬上枱 六旬婦認藐視罪及被裁定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成 判囚4周 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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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聽立法會會議叫囂及爬上枱 六旬婦認藐視罪

立法會去年5月審議財政預算案其間,一名六旬婦在公眾席叫囂,一度爬上桌子不肯下來,她在審前承認藐視罪,但否認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受審,今(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何慧嫻指,當時兩名保安正履行職責,被告在桌上捉着附近玻璃圍欄借力,不斷轉身,已構成阻礙,因而罪成。控方其後告知法庭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惟何官質疑控方在審訊其間未有提及,做法極不理想,一度押後案件以覆核裁決,最終維持罪成裁決。何官判刑時明言,立法會為莊嚴之地,被告卻在場喧嘩及作出擾亂行為,批評她沒有自制能力,行為野蠻,惟念在她初犯,就兩罪判處她監禁4星期,緩刑1年。

被告鄭敏娜(現年64歲),報稱無業。案件今年2月3日開審,她當天在審前承認一項藐視罪,即於2022年5月4日,在金鐘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2樓公眾席,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但她否認於同日同地抗拒兩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游健麗及張樹偉,法庭就此進行審訊。

立會人員與被告糾纏時跌倒 左肩疼痛右手腕擦損

案情指,當日早上11時許,被告進入涉案地點旁聽會議,其後游健麗目擊被告走向設於公眾席的傳媒採訪區,並爬上玻璃欄杆旁的桌子及高聲呼叫,主席着被告離開,游健麗遂嘗試將被告帶離現場,其間張樹偉上前協助,惟被告情緒激動,不斷掙扎及嘗試擺脫二人,游健麗在糾纏時跌倒在地,事後她的左肩疼痛、右手腕有擦損。

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被告主要爭議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經過剪接、修輯,以及曾被人「做手腳」,惟何官指,游健麗在庭上指出她在糾纏間跌倒,閉路電視片段完全能夠支持其說法,連同游在內所有控方證人均作供清晰,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定他們均屬誠實可靠之證人,因此裁定沒有任何人曾修輯、刪除或更改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及至警員將其存放予證物室,都沒有任何被告指稱的「做手腳」。

何官續指,被告一方面指稱片段屬虛假,但被問及閉路電視是否能反映案發情況時,她則指未能憶起當天發生的每一件事;此外,被告聲稱難以爬上桌子,但片段見到她輕易而舉,完全沒有困難。何官又指,被告辯稱當時沒有反抗,但游健麗及張樹偉欲將她拉下來時,她以手捉着枱前的玻璃圍欄借力,不斷轉身,一直不肯下來,並非她所指的沒有反抗,可見被告所言與事實不符,拒絕接納其證供。何官指,游健麗及張樹偉當時正在履行職責,被告卻作出上述行為,肯定已構成阻礙,故裁定她罪名成立。

此時,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黃錦卿告知法庭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惟何官認為,控方在審訊期間沒有提及此事,尤其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之下,控方此舉是「極之不理想」,何官一度將案件押後,稱需要「入去覆核自己(的裁決)」。再開庭後,何官表示,經細心考慮被告的證供、她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之後,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控罪,維持原有裁決。

被告求情:有骨痛問題「根本冇咁大力同佢哋拉扯」

被告自行求情指,醫療記錄顯示她案發時已有骨痛問題,直言「根本冇咁大力同佢哋拉扯」,她又提及警方過往曾「屈」她襲擊他人,最終獲判無罪,對此她說:「我真係無話可說,一次又一次。」

何官判刑指,立法會是莊嚴之地,被告卻在場喧嘩、作出擾亂行為,影響會議程序,更不理保安勸告作出拒抗,最終令保安跌到在地,批評被告沒有自制能力,行為野蠻,惟考慮被告初犯,以監禁5星期作為藐視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在審訊首天認罪,可獲5分之1的刑期扣減。

此時被告打斷謂:「Sorry法官閣下,可唔可以唔好判我坐監?」何官聞言稱「你聽埋先啦」,並繼續判刑指,就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均判處監禁4星期,緩刑1年,下令兩罪同期執行。

散庭前,對於控方未有及早披露被告沒有案底,何官特別叮囑控方,不希望再有同類事件發生,控方回應道:「我會謹記。」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法官:裁判官何慧嫻
被告:鄭敏娜
控罪:藐視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 干預立法會人員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b)條)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黃錦卿
案件編號:ESCC6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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