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歲休班男警去年被吊銷「P牌」後,仍多次駕車接載同袍上下班,並在酒後駕駛遭截查時開車逃走,涉及危險駕駛、無牌及酒後駕駛共14罪,其退休警父親則容許他無牌駕駛,被控10罪。兩人今(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控方透露,休班警共有8項交通違例紀錄。辯方求情稱他只是出於好心駕車接載同袍,案發當晚因工作壓力大而喝酒,誤以為酒氣已過才駕車,強調其本性不壞,被停職後積極參與慈善及義工活動,更獲港灣青年協會委任為副主席。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直指案情嚴重、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判刑,期間休班警須還柙,鄭官明言監禁將無可避免;其退休警父親則續准保釋,待索取社服令報告。
首被告姜淇傑(26歲)今承認14項控罪,包括1項「危險駕駛」、6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1項「血液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罪。當中4罪發生於2023年12月25日,地點是新界長青公路及青朗公路支路,其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65至115毫克酒精;其餘10罪分別發生於同年11月10日至12月24日期間。次被告姜知勇(59歲)則承認於上述日期內,5項「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及5項「允許他人使用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罪。
控方透露,兩人均沒有刑事案底,但首被告共有8次交通違例紀錄。
首被告警隊上司到庭支持 獲委港灣青年協會副主席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未婚,學歷具大專程度,與任職護士的女友拍拖8年,感情穩定,其女友、母親及警隊上司,今亦有到庭旁聽以示支持。辯方透露,首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9歲時父母離異,與次被告相依為命,並在其影響下加入警隊,至案發前一直盡忠職守。他因本案被停職後,沒虛耗光陰,開設貿易公司照顧家人及女友,並積極參與慈善及義工活動,服務機構包括婦女會及港灣青年協會,並因表現出色,獲港灣青年協會委任為副主席,可見其關愛弱勢社群。
辯方強調,首被告本性不壞,在12月24日當晚在尖沙咀消遣期間,因工作壓力大喝下2至3罐啤酒,稍作消息後誤以為酒氣已過,於是駕車離開。他被交通警追逐前及逃離追逐後,均依從交通規例,案發時因害怕被控酒後駕駛,才作出愚蠢魯莽的行為。至於其餘涉案日子,則是出於好心接送同袍上下班,才會在無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
首被告知法犯法深感羞愧 父親父親牽扯入案使其內疚
辯方指,首被告對犯案深感後悔、時刻反省,自知自私及不負責任,對身為警員卻知法犯法感非常羞愧,而危險駕駛不單危害自身安全,亦置追捕警員於險境;對於將父親牽扯入案,亦感非常內疚。不幸中的大幸,是危駕於凌晨時分發生,當時路上車輛寥寥可數,事件沒造成任何人命或財物損失。辯方冀法庭考慮他年紀尚輕,調查期間表現合作,及早坦白認罪,充分反映悔意,而被告因本案無法繼續擔任喜愛的工作,望法庭可給予機會改過自新,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至於次被告,辯方求情時透露他具中五程度,與首被告母親離婚後再婚,但最終亦告婚姻失敗。他於1984年加入警隊,盡忠職守逾25年,多次受上司表揚,至2010年退休後,依靠退休金過活,間中會到地盤工作,每月會向年邁父母支付家用,並定期陪兩老覆診。
辯方指次被告對兒子遭吊銷駕照不知情 犯案屬無心之失冀判罰款了事
辯方強調,次被告為人正直慷慨、品格良好,其助人之心沒因退休而減退,曾為警方座談會擔任講者,向地盤工人分享保安及安全知識。
辯方又解釋,首被告自18歲遷離家中後,父子很少聯絡,至某日次被告接獲兒子來電,稱為節省牌費,要求借名買車,他於是答允。他將涉事私家車交予兒子前,曾主動要求對方出示駕駛執照,確認其「P牌(暫准駕駛執照)」有效,且曾親自致電保險公司,確認兒子已為車輛購買保險,不知其後兒子遭吊銷駕駛執照。
辯方續強調,本案是單一事件,次被告犯案屬無心之失,明白作為車主的責任;又指他一生奉公守法,因本案蒙上極大污點,重犯機會極低,冀法庭念及他背景良好、有悔意,予以罰款了事。
案情指首被告危駕令附近車輛急剎 官:監禁無可避免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指,本案案情嚴重,首被告須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因涉及太多控罪,故需時考慮,下令他還柙候判;次被告則續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不可駕駛車輛,並須交出駕駛執照。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判刑。
案情指,事發於2023年12月25日凌晨4時許,警員在新界長青公路發現一輛灰色私家車,在長青隧道北行線出口危險地橫過兩條人字形標誌,迫令附近一輛的士急剎停車,警員於是指示該私家車停車,但司機沒遵從指示,反朝大欖隧道方向高速逃走,並12度橫過連續雙白線。
次被告警誡下稱只是名義上車主 首被告案發時車速最高達每小時167公里
警方同日在天悅邨截查首被告,他承認是涉事車輛的司機,其酒精呼氣測試顯示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4微克酒精,隨即被捕。警方其後發現他於2023年3月遭吊銷「P牌」,他在警誡下承認無牌駕駛,並透露其父親、即次被告是涉事車輛的車主。次被告於翌年3月被捕,警誡下稱只是名義上的車主。
經調查和分析證物發現,首被告於12月25日清晨案發時的車速最高達每小時167公里,而青朗公路的車速限制是每小時80公里。此外,警方亦發現在2023年10月至12月間,首被告曾多次駕車接送其機動部隊同袍上下班,往返天水圍、洪水橋及其機動部隊行動基地。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裁判官: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被告:姜淇傑、姜知勇
控罪:危險駕駛、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允許他人使用一輛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
案件編號:STCC148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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