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歲休班男警去年被吊銷「P牌」後,仍多次駕車接載同袍上下班,並在酒後駕駛遭截查時開車逃走,被控危險駕駛、無牌及酒後駕駛等共14罪,其退休警父親則因容許他無牌駕駛,被控10罪。兩人早前承認所有控罪,今(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男警對自己的犯案行為感到羞恥,愧對警隊對他的栽培及信任。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最終判男警監禁6個月及停牌兩年,其父親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兩年。
辯方呈交首被告姜淇傑(26歲)在獄中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到他為犯案行為感到羞恥,愧對自己、親友,以及警隊的信任和栽培,違反任職警員時維護法紀的初心。他承認過錯並向大家致歉,冀法庭念及他已還押三星期,加上犯案前一直將不法分子繩之於法,可予以輕判。鄭官考慮陳詞後,下令他判監6個月、罰款15,500元、停牌兩年,並須自費報讀駕駛改善課程。
官指次被告因兒子犯事而牽涉入案
鄭官判刑時指,次被告姜知勇(59歲)沒有案底,因兒子犯事而牽涉入案,判他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12,500元,以及停牌兩年。
首被告早前承認14項控罪,包括1項「危險駕駛」、6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1項「血液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罪。當中4罪發生於2023年12月25日,地點是新界長青公路及青朗公路支路,其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65至115毫克酒精;其餘10罪分別發生於同年11月10日至12月24日期間。次被告姜知勇(59歲)則承認於上述日期內,5項「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及5項「允許他人使用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罪。
案情指,事發於2023年12月25日凌晨4時許,警員在新界長青公路發現一輛灰色私家車,在長青隧道北行線出口危險地橫過兩條人字形標誌,迫令附近一輛的士急剎停車,警員於是指示該私家車停車,但司機沒遵從指示,反朝大欖隧道方向高速逃走。
首被告警誡下認無牌駕駛 次被告稱自己只是名義上車主
警方同日在天悅邨截查首被告,他承認是涉事車輛的司機,其酒精呼氣測試顯示每100毫升呼氣內含24微克酒精,隨即被捕。警方其後發現他於2023年3月遭吊銷「P牌」,他在警誡下承認無牌駕駛,並透露其父親、即次被告是涉事車輛的車主。次被告於翌年3月被捕,警誡下稱只是名義上的車主。
此外,警方亦發現2023年10月至12月間,首被告曾多次駕車接送其機動部隊同袍上下班,往返天水圍、洪水橋及其機動部隊行動基地。
法院:沙田裁判法院
裁判官: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被告:姜淇傑、姜知勇
控罪:危險駕駛、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允許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允許他人使用一輛沒有第三者風險投保的汽車
案件編號:STCC148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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