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47歲男警涉嫌在休班時在旺角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其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和表現不合作,因而被控酒後駕駛、危駕、拒捕共3罪,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他沒有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以待他聘請律師和索取控方文件獲批,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再訊,被告准以3000元保釋外出。
被告李雪輝(47歲),控罪上顯示他沒有報稱職業。他被控於2023年4月2日,在旺角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的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他另涉於同在駕駛時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即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不低於70毫克;以及在旺角登打士街37號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448、警員35052及警員26695。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被告:李雪輝(47歲)
控罪: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罪《道路交通條例》第39A(1)條
・危險駕駛罪《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警隊條例》第63條
案件編號:WKCC4028/2023
